台灣地區土地,平原地形占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為山坡丘陵及高山地形;更由於造山運動頻仍、風雨侵蝕,地質上格外脆弱,因此很容易產生地質型災變;98年8月8日高雄縣獻肚山崩塌及99年4月25日國道3號3.1K附近的「走山」,此二災變事件是近年最為嚴重的案例。經過多國專家學者的會診勘定,咸認皆是地盤「深層變位」崩塌。這是過去我國關於地質調查尚未有足夠的瞭解,因此有關岩盤潛變及地層深層便位的調查研究必須加強。

根據過去的瞭解,地層滑動的平均厚度約10-20公尺,其滑動速度開始通常較為緩慢,滑動面經常發生在5°至30°的緩坡面。地層滑動後常出現特殊的地形,包括滑落崖、滑動體、側翼及趾部等地形特徵。每年發生的山崩災害其實很多,只要沒有危及人命及設施,通常鮮少引起注意。但是若於規劃或開發初期忽視地形地質崩塌潛勢調查,則將埋下日後釀災的禍因。

當然崩塌的因素主要包括內在因素、外在因素及人為因素三項。內在因素存在於地層本身,包括岩石性質軟弱、多節理或破碎帶;地質構造;地形因素及表面植生;這些因素多少會降低地層土壤顆粒的結合力或摩擦力。外在因素包括岩層風化程度、孔隙水壓增加、地下水位上升、上部負重增加、植物根系茂生及坡趾支撐喪失,以及諸地震造成新斷層、塌陷、裂縫、滲水凍結或粘土膨脹等。外在因素中有可歸為人為因素者,如工程施作的開挖、移除斜坡下方地塊而使坡形變陡,或於斜坡之上興建社區大樓等結構物增加荷重、或堆置土石方廢棄物等,都會觸動坡地潛變驅動力,誘發山坡地形的變位。

其實早在民國85年,經濟部鑑於地質災害一再發生,為提供地質敏感區劃定管理之法源,便開始積極進行地質調查及推動立法;目前《地質法》草案於上會期在立法院審查中。其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於98年便已先行完成相關子法草案之研擬,包括「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及「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等草案,以因應《地質法》立法之需。

《地質法》草案規劃所劃定的地質敏感區,包括「災害類」和「保育類」敏感區,其中災害類敏感區有「活動斷層敏感區」、「山崩敏感區」及「土石流敏感區」三項。「活動斷層敏感區」以第一類活動斷層兩側水平距離各100公尺為其範圍;土地開發基地地質調查須詳查基地內是否有活動斷層通過,並以迴避活動斷層錯動或破裂位置為原則。「山崩及土石流敏感區」,則以曾經發生過山崩土石流,或有明顯山崩土石流條件徵兆之區域及其周圍將受嚴重影響之區域為其管制範圍;在該範圍內土地開發之基地地質調查,應進行坡地或土石流安定相關之地質、地形、水文資料蒐集,評估山崩土石流對土地開發行為安全之影響,並考慮以整治山崩土石流或重要建築迴避山崩土石流影響範圍為對策。

目前目前全國各界期盼《地質法》早日完成立法,希望藉由地質敏感區劃定與公告,加強敏感區土地開發行為的地質調查工作,確實了解敏感區地質特性,並據以研提對策達到避災或減災功效;其中更要加強「岩盤潛變」及地層「深層變位」的調查研究,才能儘速補強防災的基礎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