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經濟部宣布,因多項爭議無法獲得共識,第六次江陳會將簽不成兩岸投保協議。這樣的發展並不意外,因為投保協議的敏感性與複雜度較ECFA有過之而無不及。
首先,是主權意涵的問題。兩岸投保協議很難避免涉及主權意涵的問題,因為司法管轄權就是主權的象徵,而一般投資保障協議中會對投資人的國籍做定義。大陸將台灣同胞赴大陸直接投資定位在介於「外人投資」與「國內投資」之間,屬於一種「特殊的國內投資」,因為若承認「台商」等同「外資」,則無異是承認「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
因此諸如「爭端解決機制」、「司法管轄權」、「仲裁機構」、「仲裁地點」等涉及主權問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以致無法順利達成共識。兩岸如何不讓主權問題成為影響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簽署的障礙,需要發揮高度智慧。
其次,是投保涵蓋範圍的問題。兩岸投保協議重點,一是投資保護,二是投資促進。如果協議要涵蓋投資促進,將牽涉投資市場准入問題,這部分相當複雜,也使得投保協議簽署的變數增加。
我方主張協議內容「先保護後促進」,讓投資保障單純化,才能避免因陸資登台等政策而延宕。現階段台灣對大陸企業來台投資仍有很多限制,目前正進行第二階段陸資開放檢討,若要趕在第六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投資保護協議,時間相當趕。
此外,投資包含外人直接投資與證券投資,也包含製造業、服務業等投資,涉及市場開放,對台灣現行政策檢討進度相當具有壓力,因此台灣方面希望先以投資保護,讓協議內容單純化。
但大陸方面希望納入投資促進,使陸資入台的門開大一點。目前陸資來台,項目有限、規模仍小,陸方頗有意見。
兩岸對於匯兌補償、徵收損失補償未達成共識,主要是來台的陸資太少,我方缺少籌碼。我方應思考如何在不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的前提下,開放更多陸資來台,吸引外資進駐台灣,活絡台灣經濟。更多陸資來台,雙向投資保護的問題也才能凸顯,雙方立場對等將更有助於談判。
國際經貿談判涉及實質利益越大,越需要更多的磨功與折衝。更何況,兩岸投保協議摻雜主權意涵的堅持與實質利益的糾結。對台商來說,徵收補償與人身安全保障是當務之急;兩岸投保協議未能簽成,對台商仍是缺少完整的保護傘。未來兩岸應發揮智慧與耐心,完成這項對兩岸經濟互利的保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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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2010.12.08聯合報/A19版/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