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育齡婦女的「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從2000年的1.68人一路下滑,到2010年已降為0.91人;出生嬰兒數亦從2000年的30萬5千3百多人,下降至2010年的16萬6千8百多人。而為維持穩定人口結構的替代生育水準,最理想的「總生育率」應為2.1人。但台灣自1984年起生育數即少於2.1人,2009年開始每一世代出生人數又比上一世代少(以25年為一個世代),確實已出現人口衰退的警訊。為此,馬總統不僅將少子女化視為國安層級的問題,同時也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對策。

根據報載,朝野立委為鼓勵民眾生育及投保國民年金保險,正擬修改現行「國民年金法」,針對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提供生育給付,預計每胎發給一個月的投保金額17,280元。且協商後的生育給付版本也將移除納保須滿180天才可獲得給付的條文,以利懷孕婦女改納保國民年金、領取生育給付。提案立委黃淑英甚至表示:「現行國民年金有老年給付、殘障給付、遺屬給付等,顯示國民年金的基本概念,就是要讓國人在生命中的每一個特殊階段都能享有保障,而懷孕生子當然是婦女重要的人生過程,所以才提案增加生育給付」。惟國民年金保險增加生育給付是否合宜?便宜行事的結果,是否導致未來國民金財務更加雪上加霜?

政府若病急亂投醫,新製造出來的社會問題恐怕比想要解決的問題更加嚴重。蓋世界各國為保障老年人口的經濟安全,多透過年金(pension)制度的方式,提供其退休所得或基本生活所需。而在英文維基百科中,也將年金一詞定義為:「當人們離開職場後,或不再從事賺取經常性收入的工作時,所提供的固定收入」。因而年金也常被翻譯成退休金或養老金,意即年金制度所強調的是退休保障、老年經濟安全,與一定的固定收入。又由於年金旨在提供經濟安全保障,若採行社會保險制度,不論任何國家的年金保險制度,或我國的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其保險事故的範圍皆僅包括老年、失能(身心障礙)及死亡,而其給付的範圍亦僅包含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因此,立法院擬於國民年金給付範圍中增加生育給付,不論是否有助於提升生育率,但確實與老年經濟安全、老年退休保障無關,亦不符合世界各國對於年金保險制度所規定的範疇。

再者,一般社會保險的保險費率係依精算結果決定之,「國民年金法」第十條亦規定:「…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未來一旦新增生育給付支出,倘保險費率不重新調整,勢將影響國民年金本身之財務健全,進而影響民眾領取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等之權益。然而保險費率若因此調整,亦將加重所有被保險人之保費負擔。如果是由政府補貼買單,則是需要全體納稅人來共同分擔,而且是否會與目前各縣市政府所推出的生育補助方案(如台北市的「助妳好孕」方案)產生資源重疊的情形,造成政策效果不如預期,也是主事者需要再進一步考量的地方。

至於「移除納保須滿180天才可獲得給付的條文」,更是對於保險原則的一大斲傷。一旦大開方便之門,國民年金保險的財務狀況將更難健全、民眾的權益也可能因此受到嚴重的影響。「年金歸年金、生育給付歸生育給付」,若政府認為應增加生育給付以提昇生育率,實無需非透過現行國民年金來實施不可,亦可比照當初的敬老津貼,另定「生育津貼暫行條例」,並另尋適當之財源,才是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的正本清源之道。否則便宜行事,恐將造成更多的爭議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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