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議(RCEP)於2012年11月20日19屆東亞高峰會正式倡議,在東協暨東協自由貿易區內,實踐現代化、廣泛與高品質的合作,是RCEP的既定目標,因此目前RCEP主要工作為東協加中國大陸、東協加日本、東協加韓國、東協加紐澳、東協加印度等五個東協加一(ASEAN+1)的整合,參與成員為東協加六,除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泰國、汶萊、柬埔寨、寮國、緬甸、越南等東協(ASEAN)十個會員國之外,亦包括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紐西蘭、澳洲及印度等六國,今年開始談判,預定於2015年年底前完成。

台灣身處東亞,東協加六為台灣重要經貿夥伴,能否加入RCEP,與融入亞太區域經濟整合及台灣經濟發展有其重要性。由於中國大陸亦為RCEP一員,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完成之際,兩岸是否能在逐漸深化的經貿關係中,一同參與RCEP,亦為台灣融入亞太區域經濟整合的重點之一,而香港做為東協僅次於中國大陸的重要經貿夥伴,近年來積極爭取加入,2011年獲得中國大陸正式支持後,今(2013)年與東協正式洽談FTA,為目前RCEP國家之外,與東協洽談FTA速度最快的東亞外圍經濟夥伴,因此香港的經驗,是否有予以借鏡之處,則可作為台灣加入RCEP的參考。本文將從RCEP及東協—香港FTA推動現況進行分析。

一、RCEP推動現況

2012年2月東協經濟部長非正式會議通過RCEP基本內容之後,2012年8月30日東協經濟部長會議通過《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2012年11月東協高峰會16國領袖共同發表《啟動RCEP談判聯合聲明》,正式宣布啟動RCEP談判。聲明重點包括:1.RCEP談判將於2013年開始,並於2015年年底前完成;2.談判遵循《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

RCEP於今(2013)年3月底在峇里島舉行RCEP談判預備會議,2013年5月9至13日於汶萊舉行RCEP第一回合談判,會後發表RCEP第一次貿易談判小組會議聯合聲明,重點包括:遵循《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對於低度發展之東協國家保有特殊及差別待遇之彈性。2013年8月19至21日東協於汶萊舉行經濟部長會議後,2013年9月23至27日在澳洲布里斯本舉行第二回合談判,在貨物貿易方面,各方重點討論了關稅減讓模式和章節結構及要素等問題,並就關稅和貿易資料交換、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式等問題進行了交流,決定成立原產地規則分組和海關程式與貿易便利化分組。服務貿易方面,各方對協定章節結構、要素等問題展開討論,並就部分各國感興趣的服務部門開放問題初步交換意見。投資組則針對章節內容進行討論,另就經濟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競爭政策和爭端解決等議題進行了資訊交流。RCEP第三輪談判將於2014年1月在馬來西亞舉行。

依據《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RCEP將在東協及東協自由貿易區中實踐現代化、廣泛、高品質做為目標,並涵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暨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競爭規範、爭端解決等內容,其中第六條規範開放參與條款,提到:「任何與ASEAN簽訂FTA之貿易夥伴但非RCEP之起始者,將被允許加入協商,惟須受限於全體參與者同意之文字與條件。RCEP協定將包含開放進入條款,使任何未參與RCEP協商者,無論已經與ASEAN簽訂FTA之貿易夥伴及外圍經濟夥伴,可於RCEP完成協商後加入。」因此,RCEP成立之後將可接受未及時參與RCEP之東協加六成員,以及任何外圍經濟夥伴申請參與。

三、東協—香港FTA推動現況及啟示

2011年8月中國大陸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表態支持香港以獨立關稅區名義參加自由貿易區之後,2011年11月東協接受香港加入ACFTA的正式申請,中國大陸主張香港以附加協議方式直接將ACFTA效力延伸給香港,東協則表達中國大陸應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開放給香港的承諾基礎上,進一步擴大ACFTA開放給東協的承諾。在東協及中國大陸對於香港以ACFTA加入方式無法達成共識下,2013年4月由新加坡建議香港直接與東協進行雙邊FTA談判,香港於4月26日宣布期望在兩年內完成東協─香港FTA,4月27日中國大陸正式支持香港與東協開展雙邊FTA談判。

東協—香港FTA展開談判過程有許多特點,可供外圍經濟夥伴參與RCEP時參考。首先,既使香港是自由港,東協仍同意與香港進行FTA談判,顯示洽簽FTA之經濟效益並非考量香港是否加入的重點,中國大陸強力支持香港加入是香港能在2015年之前與東協展開FTA的關鍵因素,並進一步請東協成員國之一的新加坡提出香港加入之邀請。因此,中國大陸若能與其他東協成員支持台灣加入RCEP,將會增加台灣加入RCEP的機率。

其次,既使中國大陸強力支持香港以附加協議方式直接加入ACFTA後進入東協,最後仍破局改採東協折衝意見,以香港與東協洽簽雙邊FTA方式進行談判,顯示東協及其未來推動的RCEP,仍以東協為核心的基調並未動搖。因此,台灣若要加入RCEP,需尊重東協為核心基調的理念,強化與東協國家的溝通及協調。

第三,東協在中國大陸強力支持香港融入東亞區域整合過程中,仍擔心若讓香港加入東協,恐讓中國大陸對於東協影響力加大。因此,台灣亦有可能在提出加入RCEP的同時,使得東協國家有大中華經濟圈逐漸形成、並在RCEP中自成新主導力量的疑慮,需對此疑慮有所因應。

第四,由中國大陸最後同意東協與香港進行雙邊FTA可看出,CEPA開放承諾超出中國大陸短期內能夠承諾給他國的底線,亦可以推估兩岸若要同時融入區域經濟整合時,台灣若要申請加入RCEP或是與東協洽簽雙邊FTA,兩岸目前洽簽的ECFA及其後續協議,將會是東協考量的重點。幸而ECFA及其後續協議與CEPA不同,採取互惠原則相互開放,而非單方由中國大陸開放給台灣。

第五,香港目前所展開的FTA,除了CEPA之外,洽談均以香港獨立關稅領域名義加入,可以看出中國大陸採取兩種制度並行方式回應香港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的態度:「與中國大陸洽簽的CEPA以中文洽簽,文本中香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對外香港與中國大陸及他國簽署時,香港則統一以加入WTO名稱—Hong Kong,China向WTO通報。」因此可以推斷,台灣以加入WTO名稱進入RCEP,將是兩岸參與RCEP時可行的策略。

第六,雖然東協目前在推動RCEP時,均表示尚未考慮日後2015年RCEP談判完成後,如何開放外圍經濟夥伴加入RCEP的方式,然而經過香港加入模式的折衝後,此一模式極可能是日後其他外部經濟夥伴加入RCEP的方式。換言之,俟2015年RCEP完成談判後,外圍經濟夥伴若要加入,不排除先行要求與東協洽簽FTA之後再加入RCEP,台灣必須預先準備,持續積極與RCEP成員及世界各國洽簽FTA。

四、結語

兩岸近年來經貿交流貢獻有目共睹,對於兩岸共同參與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的倡議亦持續提出。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前總書記於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中正式提出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的想法,2013年4月博鰲論壇蕭習會中習近平總書記亦提出:「兩岸可以適時務實探討經濟共同發展、區域經濟合作進程相銜接的適當方式和可行途徑,為兩岸經濟合作增添新的活力。」的想法。

台灣一直是RCEP成員的重要經濟夥伴,現在亦積極與RCEP成員簽署雙邊FTA,持續深化經貿關係,而目前東亞地區中,尚未加入RCEP談判的國家僅剩台灣、香港及北韓,東協已與香港進行談判,而跨區域部分,東協亦與歐盟進行談判,美國、加拿大、巴基斯坦及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則在研議中。兩岸若能在加入RCEP的過程中,尋找區域經濟合作進程相銜接的適當方式和可行途徑,共同參與RCEP,將透過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為東亞區域經濟整合做出更大的貢獻。

(本文刊載於2013年10月17日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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