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奧會自1981年3月與國際奧會在洛桑簽訂協議書以來,迄今忽忽將屆26年之久,國人對此項傳播媒體及中國大陸慣用之所謂「奧會模式」或「奧運模式」之由來及使用場合,似仍混淆不清,以致我在國內外之國際性競技場上、國際會議場合中,經常發生些不愉快的會名、會旗的問題,甚至引發國內外政治性的爭端,個人認為實在有澄清的必要。

2009年我國將在高雄、台北分別主辦「第8屆世界運動會」及「第21屆聽障奧運會」,2006年10-11月間筆者有幸與相關單位同仁先後在台北、高雄、花蓮、嘉義四地舉行七場有關「奧林匹克理念宣導」為主題之研討會,其中包括所謂「奧會模式」之議題。12中旬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研所碩士班同學提出有關「奧會模式」之報告,引用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教育文化組副召集人趙麗雲博士之國政分析一「中華台北奧會模式」背景說明等資訊(網站2001年11月20日公佈)。足證所謂「奧會模式」之議題,已引起我體育界及社會大眾之重視與廣泛的討論。


茲就歷史真相及個人的奧林匹克經歷,依據兩岸體壇紛爭背景資料、奧林匹克精神及其憲章,分中國大陸、國際奧會及我奧會三個不同的立場與層面,陳述個人之觀點,就教於我體育先進,並供參考。

一、兩岸體壇爭紛背景資料

海峽兩岸自1949年分裂、分治以來,基於「反攻大陸」、「解放台灣,兩種不同的政治意識型態,兩岸在國際體壇地位及權益之爭,隨國際形勢演變而分為兩岸對峙、乒乓外交、協議共存三個階段,其背景資料摘要如下:


1.兩岸對峙期(1951-1970年)

我當時具有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國際地位及關係,雖多次遭到蘇俄及中共等國際共產集團「一個中國」之喧嚷與騷擾,對岸並未達到排我之目的,乃於1958年8月憤而退出國際奧會。不料1959年5月我中華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會名,在國際奧會慕尼黑年會中經由蘇俄及束歐籍之委員們提案:「會址設在台灣台北的中華奧會,並未掌控中國大陸的體育,不能被繼續承認,應自正式的名單中被刪除。」我外交部首次為我體育界舉行記者會,譴責國際奧會排我之不當,並發動駐外使館全力爭取友邦支援,以正國際視聽。我體育界受到政治干預,政府開始重視國際體育關孫之重要性。1960年我以聯合國會員國國名「中華民國奧會」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會名重新申請承認,國際奧會通過我新會名,但參加奧運表團團名為「台灣」。我先後以「台灣」代表團團名參加羅馬、東京、墨酉哥三屆奧運,當時意大利、日本、墨西哥三國與我均有邦交,日本及墨西哥均在Taiwan英文團名下,加註「中華民國」中文會名出席開幕式。我有關單位組成「正名小組」,協助我奧會正名,至1968年11月我代表團正名為「中華民國」China R. O成功,1970年徐亨當選國際奧會委員。我會籍雖經多次挫折,但在政府有關單位支援下有驚無險,僅一、四兩屆亞運因地主國主動政治干預我未能出席新德里、雅加達之亞運,1952年我主動退出赫爾辛基奧運外,並未損及我參與歷屆亞、奧還及國際體育活動之權益。

2.乒乓外交期(1971~80年)


1971年3月第31屆世界桌球錦標賽在日本名古屋舉行,日本桌球協會邀中共參賽,中共首次參加西方世界之國際競賽,球技表演出眾而名聞國際體壇。美國隊於會後赴北京、上海作訪問友誼賽,周恩來總理接見美國隊而森動國際政壇。當時美國已趨向「聯共制俄」之外交策略,季辛吉密訪大陸,1971年12聯合國大會以76:35票通過中國大陸取代「中華民國」席位,周恩來以「小球轉動大球」比喻為「乒乓外交」。此後,我被迫退出聯合國後,又於1973年我以「一個中國代表權」,又被迫退出亞運會,中共在各種國際運動組織中均以「一個中國代表權」政策排我納共。1975午中共繼以「一個中國代表權」再度申請國際奧會之承認,但國際奧會基於政治不干預體育的奧林匹克原則,不得以排除我為其附帶條件。


1976年蒙特婁奧運、加拿大政府已與中共建交,亦在「一個中國」的政治壓力下,竟背信拒我以「中華民國」名稱入境。1979年元旦中國大陸與美國關係正常化並與我斷交,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希早日實現「三通」。截至979年4月國際奧會蒙時維迪第91屆年會中仍維持36:28票承認「兩個中國奧會」為原則。1979年10月國際奧會基蘭主席竟在名古屋委會中決議,以通訊投票方式,片面要求我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名稱、旗、歌,我徐亨委員及我奧會在洛桑地方法院控告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案違憲,展開一場歷史性的國際體育訟訴—國際奧會委員徐亨為維護奧林匹克憲章,及我國家奧會受到政治歧視而聯告控告國際奧會違憲。

1980年2月國際奧會,第82屆年會在靜湖(美國紐約州)舉行,國際奧會受到我控訴的壓力,自知理虧而進行修憲章,以因應我控訴。我滑雪選快梁仁貴又在靜湖地方法院控告冬奧運籌備會,歧視我代表團不得在選手村升國旗,美國司法部干預認為此案「乃政治問題、非法院可過問」。1980年6月國際奧會在第136期公報宣布:暫停發給我出席莫斯科奧運之邀請,我再度被中止參加奧運,處境艱困。

3.協議共存(1981~2007年)

1980年莫斯奧運期間舉行之國際奧會第83屆年會中,薩馬蘭奇當選第七任主席後,主動與我徐亨接觸,希我將洛桑法院之訴訟案延期4個月,以利雙方就會籍問題進行協商。薩主席與徐委員先後在洛桑(10月)、洛杉磯(12月)進行兩次會商,討論有關維護奧林匹憲章及兩會共同之技術問題,在奧林匹克原則下打開僵局,已趨向協議共存。

1981年3月23日我奧會沈家銘主席與國際奧會薩馬蘭奇主席在洛桑國際奧會總部,簽訂一項歷史性的文件「國際奧會與中華台北奧會協議書」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and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中英文件參閱拙著「我國參加奧林匹克的滄桑史下冊」p.468-475)

1981年簽訂協議書後不久,我主辦1982年世界盃女子壘球錦標賽,中共即宣佈派隊來台參而轟動國際體壇。我認為壘球非奧運項目,且國際壘總並未修改共會章,應依慣例在會場中升起主辦國國旗及演奏地主國國歌。薩氏乃兩度來台未示關切,希我遵守兩會協議,使用會旗、會歌、否則將比賽移至北京等。(詳情請參閱拙著我國參加奧運滄桑史下冊p.494)。

此後,兩岸在國際競賽及國際會議等活動中、經常發生會名「中國台北」、「中華台北」兩種不同的中文譯名,我各協會中英文名片上之會名有異、奧運貴賓卡待遇不同、我申辦亞運、世大運受挫、競賽場視耒持國旗及揮舞國旗、我政府體育主官主持開幕儀式時,對岸代朱團不出席或退場,及選手技國旗頒獎等問題及紛爭屢見不鮮。其中以1988年卡格利冬運,我雪車選手頭盔出現國旗校為嚴重,國際奧會正式通知我代表團團長,總領隊列席臨時執委會說明,我答詢此頭盔係奧地利籍教練在奧地利訂製,已追查並處分管理人員之疏忽,俟代表團返國後再提報我奧會執委會議處等。薩馬蘭奇主席認為我又違反協議而相當不悅,並提出口頭警告,但在場的執委們對我答履不能按受。會後國際奧會再以書面警告正式通知我奧會,重申我奧會若再違反所簽訂之協議,國際奧會對我處罰不再僅取消涉案選手或職員之資格,而是終止我奧會會籍,直至認為狀況已有改善為止。(詳情請參閱拙著我國參加奧運會滄桑史下冊p.540)


因此,我與國際奧會簽訂了協議,表百上維持協議共存存的局面,但兩岸奧會仍因長時期的隔閔,及不同的政治制度典價值觀,雙方似均心猶末甘,在中國人好面子的心態上,一時不易調適而仍繼續明爭暗鬥中斤斤較量。

二、「奧會模式」是對岸政治口號

「體育要為政治服務」,是中國奧會的既定政策,並仿照蘇俄之國家選手State Athletes制度,由國家有計劃地培養各級運動員,以強勢的運動實力,在國際體壇展現其「一個中國」的政策。自1971年我被迫退出聯合國以來,即以「和平統一」為統戰的指標,在國際會議或競技場合中。公開千篇一律的說詞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中共於1975年再度申請國際奧會之承認,以「衝出亞洲,奔向世界」而積極參與奧林匹克活動。1979年元旦中、美建交,鄧小平於1月28日應邀訪美在美國公開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並表示不再用「解放台灣」的口號。鄧小平這種構想也為中國大陸體育界提供一種從實際出發的理論依據。乃自1979年起改變了「解放台灣」的策略,接受國際友人的建議修正原定的排我政策,以自圓其說進入奧運會。(筆者註:所謂國際友人即基蘭寧、薩馬蘭奇等西方國家的國際奧會委員)


1989月7月筆者赴北京參加亞洲盃男籃錦標賽,在新華書局找到了對岸1979年體育統戰政治口號的答案。依據北京新華書局1984年出版之「當代中國體育」一書(榮高棠主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p.411記載:……為了配合國際奧委會中朋友們尋找解決中國代表權問題的努力,考慮到了目前的情形,作為一項臨時措施,在恢復中國奧委會席位之後,也可以特許台灣體育組織以中國台灣奧委會的名義,即中國的一個地方機構留在國際奧會,前提是不得冠以「中華民國」字樣,不得使用其所謂「國旗」、「國歌」及任何代表「中華民國」的象徵。這就是聞名於世的下奧運模式,。……中國奧委會代未所採取通情達理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羸得了廣泛的贊成和同情……「奧運模式」的創立,使阻斷我國與國際體育聯繫閘門得以打開,堅冰得以融化,而「奧運模式」的最初方針由鄧小平同志親自確定的,是鄧小平同志「一國兩制」創造性戰略構想在體育領城中生動體現。「奧運模式」的創立,為恢復我國在國際體育組織中的合法地位和解決台灣問題,鋪平了道路,使我國全面登上國際體壇,成為中國體育全面走向世界的新起點,並稱之為「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


有關兩會並存案,中國大陸各種文史及1993國家體委會出版物之「中國體年鑑」中記載為:「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體育組織在國際奧會的合法席位恢復後,台灣的奧委會,以地區體育組織的名義(中國台北)保留了會員資格……。(筆者註:對岸將Chinese Taipei譯成中文名為「中國台北」)與協議書原文不符,「所謂保留了會員資格」,國際奧會與國家或地區奧會係承認Recognition,並非會員關係」。


1994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之「20世紀中國大博覽」中p.998亦有此一記載:「1981年3月23日台灣奧委會改名為中國台北奧委會,並改變原來的旗幟與會徽。」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五十周年,由伍紹祖(中國體委會主任委兼國家奧會主席)主編,北京中國書籍出版社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史(1949-1998)中p.255-256又將此一歷史性文件列為史冊,並強調國際奧會名古屋執委會通過關於中國代表權的問題決議具有劃時代歷史意義,是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公正、圓滿的解決使中國與國際奧委會的正常聯繫終於得到恢復…。


中國奧會將國際奧會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案當作「奧運模式」,對我控訴及國際奧會因而修憲之事實真相則隻字未提,並將所謂「奧會模式」在國內外主動宣導其不再「解放台灣」之自圖共說,而以寬宏量大的氣度,讓台灣的選手得以其地方組織會名參與國際活動,並進行共「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統戰策略。筆者個人認為所謂「奧會模式」是隱瞞排我不得之事實其相的政治口號,除了混淆其國內外之視聽外,實有違奧林匹克真誠的精神,筆者於早在1981年兩會簽訂協議書時,內心已有被對岸統戰的預感,但當時委曲求全的現實已別無選擇。1988年筆者離開奧會副秘書長職務,出任全國籃球協會秘書長,至1989年至北京時始發現真像,果然未出所料,且事實的發展更超越了筆者的想像。

三、國際奧會的基本原則與立場

古希臘奧運始於公元前776年,至公元343年被東羅馬皇帝因宣佈基督教為國教而下令禁止,歷時共1169舉行293屆的古代奧運會,終因政治及宗教的干預被禁。古奧運的奧林匹克文化遺產如和平休戰、友誼、競技運動與公平競爭、業餘精神、身心均衡發展的公民教育及文化藝術等,深為後人讚美與敬仰而永垂不朽。近代奧運會復興者古柏坦記取歷史的教訓,首先組成一個是國際獨立自主的非政府組織NGO。1894年古柏坦邀請12國49個運動團體及79位體育、教育界人士出席在巴黎舉行之「國際運動代表團結大會」,當時並末邀請任何一位政治人物及政府組織代表出席,首先建立「體育與政治分開」的基本原則。

國際奧會組織係以選舉的方式、及個人的身份組成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日後才逐漸發展成奧林匹克家族Olympic Family,共成員為國際各運動總會IFs、國家或地區奧會NOCs,均屬獨立自主的非政府組織之體育運動社團,以發揚古希臘奧林匹克傳統之和平休戰、友誼、和諧、團結、進步、相互尊重、包容等基本原則,在近代國際化、多元化的國際社會發揚教育青年,建立和平美好的世界。IOC與IFs、NOCs之間,採取相互尊重的精神,建立承認Recognition的關係。


奧運會邀請書只發給其承認之NOC,以負責組團參加奧運會,避免政府的政治干預。IOC不承認政府、只承認國家或地區奧會,但基於運動有助於教育、健康、經濟及社會秩序,NOC與政府間應保持和諧合作的關係,並抗拒政治干預。

奧林匹克運動會The Games of Olympiad Games(Games的中文譯意為遊戲、運動、文體活動)、不具國家主義的政治意識型態,甚至以國家選手State Athletes參與的所謂「運動戰爭」Sports War(國際奧會並不承認各國獲取奧運獎牌多寡。一般各國奧運獎牌統計表,係由奧運籌備會提供傳播媒體及代表團參考的資訊而已,並不列入正式紀錄)。


由古柏坦親自草擬的奧林匹克憲章中,其中有關奧運會的教育意義及體育政治分開的明文規定之相闕條文甚多,奧林匹克憲章,經由全球熱心愛好體育運動的相關人士,專家學者,積百多年的實際經驗,多年不斷隨時代的演進修訂,茲摘錄如下:

基本原則2奧林匹克活動(Olympism主義)是提昇並結合身體body、意志will與精神mind於一體及追求均衡的人生哲學。將運動容於文化與教育中,創造一種基於而獲得喜悅的生活方式,具有良好典範之教育價值及尊重耒所公認之基本倫理原則。(強調教育的意義為奧林匹克活動的核心價值)(p.8)


基本原則6 奧林匹克活動的宗旨在經由沒有任何形式歧視without discrimination of any kind,注重以友誼、四結及公平競爭的奧林匹克精神的共識下從事運動,藉以教育青年玫力於建立一個和平而美好的世界。(p.9)


2.4…反對影響奧林匹克活動的任何歧視(p.10)…… and acts against any from of discrimination effecting the Olympic Movement;

2.10…反對運動與運動員作任何政治性或商業性的濫用(p.11)
Opposes any political or commercial abuse of sport and athletes;

3.2 任何以種族、宗教、政治、性別或共他理由歧視某個國家或個人,均不見容於奧林匹克活動的成員。(P.12)

Any from of discrimination with regard to a country or a person on grand of race, religion, politics, sex, or otherwise is incompatible with belongings to the Olympic movement.

9.1 奧林匹克運動會為運動員間進行個人及團隊項目之競賽,而非國家間的競賽。(p.15)……The Olympic Games are competitions between athletes in individual or team events not between countries. (筆者註:1980年美國要求蘇俄自阿富汗撤軍而杯葛莫斯科奧運,當時有65個國家或地區奧會響應美國不組團參賽,國際奧會同意自由國家選手以個人名義參賽,開幕式由英國奧會秘書長持奧林匹克五環旗出席,有些選手僅賽並未出席開幕式。1992年南斯拉夫發生戰亂,聯合國禁止部分地匾選手參加巴塞隆納奧運,薩馬蘭奇主席又同意以個人名義Independent Olympic Participants簡稱IOP參賽,另蘇聯解體後,國際奧會又主動組成獨立國協聯隊United Team參賽,並負擔經費,充分證明奧運會不受政府及政治干預,係運動員個人及團隊的比賽動。)

20.1.4-1.6 國際奧會委員本身超然於任何政治或商業的影響,不考慮種族和宗教的因素,委員係了IOC進駐在各國家或地區奧會之代表,而並非各國家或地區奧會派駐在國際奧會之代表。不得接受政府、團體、其他法人自然人之任何指令,以約束或干預其行動與投票自由。(p.26)(1947年當選之我國籍國際奧會委員董守義,自1952年起多次為中國大陸發表「一個中國」排我的政治性言論,有失國際奧會委員中立的立場,且違反奧林匹克憲章。布倫達治主席於1958年6月1日致函董守義要求他職職,他隨即於1958年8月19日憤而辭職。請參閱拙著「我國參加奧運滄桑史下冊」p.129)

31-5. ……國家或地區奧會必須保持其自主性,抗拒任何可能阻撓其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包括政治、宗教或經濟等之各種壓力。(p.41)……

31-8. ……為實踐其任務,國家或地區奧會與政府或非政府團體合作,但絕不可涉及任何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之活動。(p.42)

31-9. ……如國家或地區奧會之活動遭國內現行法律條款或規定,或遭到其他團體(不論運動或非運動團體)行動影響窒礙難行,抱括國家或地區運動協會或屬於NOC之其他組織及人員,其意願之業行或表達遭到國內現行法律條款或規定,或遭到其他運勤或非運勤團體行動影響而窒礙難行,國際奧會在聽取NOC意見後得暫停Suspend或撒銷承認without its recognition。(p.42)

34-1. ……奧林匹克憲章中所謂「國家」Country一詞 ,是指國際社會International Community所承認的獨立國家 Independent State。(p.47)

有關國家或地區奧會與其政府間的關係,要保持獨立自主性卻有相當的難度,因此,古柏旭記取歷史的教訓而建立「政治與體育分開」的理想,始終遭到各種考驗:


1986年首屆奧運時,希臘首相以政府財政困難為由反對,甚至辭官,古柏坦只有尋求民間捐款成立籌備會,富商捐贈大會場等始完成了復興奧運的歷史任務,否則近代奧運不可能在1896年復興。第二屆奧運古柏坦堅持移至巴黎舉行,以進行他奧運國際化的理念,並希望影響在其祖國推行「運動救國」的主張。希臘人曾怒罵古柏坦是「賊」,偷走希臘人的奧運會。未料當年的法國人卻並不重視、政府也不支持奧運,僅把奧運成為世界博覽會的附屬活動,比賽進行了五個多月,令古柏坦難堪、懊惱!


第三屆奧運會原定在芝加哥舉行,聖路易為慶祝建城百週年舉辦世界博覽會,透過羅斯福總統的爭取,又是一次政治干預,(前者為首相,後者為總統)。由於二屆巴黎奧運重點在宣傳愛菲爾鐵塔及世界博覽會,第二屆奧運古柏坦堅持移至巴黎舉行,聖路易承諾所有比賽均冠以「奧林匹克」為名,並派船去歐洲接運各國選手為號召,但派船的計劃並未實現,僅12國651位選手參賽,不僅是奧運史上參賽國最少的一屆,連國際奧會主席古柏坦亦未出席(也是奧運史僅有的一屆))。在652位選手中地主國美國541人佔極大多數,加拿大59人、德國19人、希臘15人、南非8人、古巴、匈牙利各4人、英國3人、挪威2人、奧地利、瑞士、澳大利亞各一人(其中尚有部分是外國在美的留學生),因此第三屆奧運被稱為美國大學生的運動會。


第四屆奧運,大英帝國為近代奧運創建了許多新猶,徐興建綜合性的大會場、人工游泳池及自由車賽道,編訂競賽規程、規則、首次採用煤渣跑道外,首次有各國代表團在國名、國旗的前導下,繞場一周的開幕儀式。自1980年起即出現了有闕國旗的紛爭:諸如芬蘭選手不願意在俄國沙皇的旗幟下繞場,愛爾蘭的選手前被迫代表英國參賽,美國隊繞場至司令台前,撐旗選手未將美國國旗前領向英皇致敬等,因為美國人已有獨立自主的自豪感,不必再向英皇致敬了。


1909年國際奧會第12屆年會在柏林舉行,經過12屆奧運會及十周年特別奧運(1960年在雅典)共五屆經驗的累積,古柏坦首度提案討論「國家奧會」的組織。國際奧會在近代奧運會的政策及技抆術準備上扮演積極的角色,為了近代奧運的國際化及普遍化,必須暢開奧運大門,歡迎全世界的運動選手參賽,因此各國德組織獨立自主之國家奧會,以負賁組團參賽並在國內推廣奧林匹克活動。當時大英帝國所屬之殖民地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南非、紐西蘭等已先後參加了奧運,因此筆者將NOC譯為「國家或地區奧會」較合現實。迄今(2007年)在國際奧會承認之全球203個NOCs中,仍有13個以地區為名之NOCs,其中包括波多黎各、中華台北及中國香港等地區在內。


1923年國際奧會第22屆年會在羅馬舉行時,古柏坦有鑒於德國、俄國、非州殖民地參賽問題,地區性運動會等,提出體育運動管轄區域Sport Geography的條例,以避免過多的政治干預。此後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殖民地區紛紛獨立,因此國家或地區奧會也與日俱增,並超過了聯合國的會員國數,這都是古柏坦的遠見與體育與政治分割的傑作。


歷任國際奧會主席均能遵守此原則,直至基蘭寧主席時,他無法抵擋美國、蘇俄兩強相互政治杯葛奧運會,以及加拿大政府罔顧申辦奧遇時之承諾,在中國大陸強大壓力之下,竟背信不准我以「中華民國代表團」名稱入境,基蘭寧多次與我協商未果,我堅持名、旗、歌三者不可缺一而退賽,遭到國際輿論對加拿大政府的譴責,使他遭到難堪及多方面的壓力,而耿耿於懷,共它1979年蒙特維迪歐國際奧會第 81屆年會中,仍堅持政治不干涉體育的原則,而維持「一中兩會」的決議。中國進入聯合國已8年之久,中美關係正常化,但基蘭寧為了歡迎中國參加奧運已無計可施,竟利用執委會以違憲之通訊投票,否決年會的決議。他大膽地一意孤行遭到徐亨委員及我奧會的共同控訴,並在洛桑法院被判敗訴,而只得修憲以謀補救。基蘭寧主席為了中共參加奧運,不惜違背憲章而被控告違憲的事步,已成為國際奧會歷史上的敗筆(國際奧會主席因政治壓力而違憲),只得記取了這個教訓,對國家或地區奧會的名稱、旗、歌等列入憲章條文列管,並且也解決了長期以來這類攻治姓的爭議。


1980年因我控告而修憲


我於1979年在洛桑控告國際奧會名古屋執委會決議違憲,洛桑地方法院於1980年裁定國際奧會之行為似違背其憲章之精神及文字,特別是憲章第64、65、66三條之規定。國際奧會一向反對政治干預體育,但其決議則完全為一項政治決定。另裁定開庭費100瑞士法郎由國際奧會負擔,另付徐亨先生(原告)500瑞士郎以補償其開銷。國際奧會自知理虧,乃於1980年在美國靜湖冬運期間之第82屆年會中(2月13-24日73人出席),針對我控告而修改憲章相關條文如下:

1.將憲章第8條「國家」範圍條文,增列土地及領土之一部份,Part of territory,此點係在迎合中共之一慣主張,認為「台灣為中國領土之二部份」。

2.增列第24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奧會在奧運會中所使用之旗幟及標誌,必須提請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之核准。


3.將原有之64、65、66條文之規定改列入施行細則。其內容方面將原有各國於開幕、閉幕及頒獎典禮時所使用之國旗、國歌及國名之文字,一律改為代表團之旗歌,即原文National,改為Delegation。

這項修憲行為與中華奧會,徐亨委員聯名控告國際奧會執委會違憲之案例相關,使國際奧會能規避其法律責任,將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案對中華民國奧會單獨限制與政治技視,由非法轉變為合法,亦足以說明國際奧會先制憲、又違憲、因被控告違憲後再修憲之不妥當、不合法的歷史事實,也證明基蘭寧主席知法玩法的政治干預體育行徑。基蘭寧在惱羞成怒之餘,曾一度要求徐亨撒回控訴,並威脅將掀銷其委員資格未果,(詳情請參閱拙著「我國參加奧運滄桑史下冊」p.440-444)


日後國際奧會又針對我徐亨委員為維護憲章精神而控告國際奧會之案例,修正了憲章中有關國際奧會委員宣誓之飼誓……對於國際奧會所作之決定,本人將不作申訴which I consider as not subject to appeal on my part……p.26」杜絕今後國際奧委會委員控告國際奧會的後果。


薩馬蘭奇的觀點

1981年3月23日兩會協議書在洛桑簽訂後,國際奧會隨即舉行了記者會,發布新聞稿,隨即分函通知各委員,IFs ,NOCs均使用協議者書Agreement新聞稿稱:國際奧會與中華台北奧會共同宣告,以最近修改的奧林匹克憲章為基礎,雙方同意中華台北奧會皎會名、會旗、及會徽。依據此項協議書,中華台北奧會可以參加未來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以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贊助與承認的各種活動,正如每一個國家奧會所享有的同等地位及同樣的權利。


在發佈新聞稿的同時,薩氏即通知國際奧會全體委員,各種單項運動總會及各國家或地區奧會,並附新聞稿及兩會洛桑協議書及其附件。薩主席並稱:依據洛杉磯執行委員會所決議之立場,本人由大多數執行委員的授權進行處理有關「中華台北奧會」問題,本會已與所有相關單位作溝通與協商,並於今日達成協議,隨附協議書及會後發新聞稿。在此同時,本人樂見而確認與我們的同仁徐亨委員間不會再有所爭議。


1982年台北世界女壘錦標賽記者會中,薩主席重申我應遵守協議書(筆者擔任現場翻譯)。1988年「頭盔事件」,口頭及書面均警告我已違反協議(筆者為代表團領隊Chief de mission),1988年長野冬運期間,薩氏接見我新任主席黃大洲時,(由國際奧會吳經國委員及筆者、以秘書長身份陪同)重提他當年為我奧會奔走協商、簽訂協議書之努力成果得來不易,我應珍借,確實遵守協議等。

2006年8月北京出版之奧林匹克與北京珍藏版特刊中薩氏在其序文舊事重提稱:「毋庸置疑,我在擔任國際奧會主席20午期間,我最美好的回憶或者說是最大的成就之一,就是與中華台北簽訂了歷史性的協議書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運動員在缺席了32年之後,重返在洛杉磯的第23屆奧運會。1999年中國香港亦是如此。奧林匹克活動是惟一可以如此共容的國際性社組織,正是上述成就,使合灣海峽兩岸的青年人得以同場競技,不僅僅是在奧運會場上,還在所有其他國際性競技運勳場上,向世界展示和平共存的可行性……。」


One of my memories or achievement during my 20 years of IOC presidency is, without a doubt, the presenc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athletes at the Games of XXIII Olympied in Los Angles in 1984, after an absence 32years, and after having found an historical agreement with Chinese Taipei.


就國際奧會的基本原則及立場而言,我並末因基蘭寧主席違憲作出名古屋決議案這類荒唐的行徑,使我失去出席莫斯科奧運的機會外,如果我奧會能接受基蘭寧主席之建議,暫時委屈接受我曾使用於羅馬、東京、及墨西哥三屆奧運之「台灣」代表團團名,援例參加蒙特婁奧運,其後果可能不會有Chinese Taipei會名的出現。


基蘭寧知錯能改同意修憲,也為奧林匹克活動解決了長期以來的會名、會旗及會歌之紛爭,也符合了奧林匹克大傢庭以和平、友誼相互尊重為貪的基本原則,因此國際奧會及薩馬藺奇主席實踐了體育典政治分開的理想,始終以兩會協議書Agreement為詞,從未提及政治性的所謂「奧運模式」。因此除基蘭外,自古柏坦、布倫達治及薩馬蘭奇均堅持了「體育與政治分割」的基本原則,否則我奧會早在1980年時就被摒除於奧林匹克家族之外矣!

四、我應以體育為立足點


我奧會自1922年成立以來,因國家多難而歷盡滄桑、受盡委曲。

自1981年簽訂協識書後,太部分體壇人士內心不平,深感委屆一時很難接受,當可理解。

因此就奧會本身而言,當時盡量低調處理。但對岸的體育統戰並未因所謂「奧會模式」而其正地和平共處,並透過外交關係,主動邦交國宣導「名古屋決議案」及「一國兩制」的體育政策,混淆國際視聽,特別注意我運動團隊之會名、會旗,並加以監控。如我方稍有疏忽,隨即向有關單位抗議糾正,甚至發生些不愉快紛爭。尤其是我國際資訊不足,國際體育事務專業人員缺乏,因此在體育統戰方面,往往難佔上風。

此後,兩岸在國際兢賽及國際會議等活動中,發生會名「中國台北」、「中華台北」中文譯名之爭,各協會中英名片有異,亞、奧運貴賓卡等級不同,我申辦亞運、世大運受挫、競賽場外觀眾持國旗、揮國旗,我政府體育主官主持閉幕儀式及選手披國旗領獎等問題及爭紛,仍屢見不鮮,其中以1988年卡格利冬運,我雪車選手頭盔出現國旗較為嚴重。

有關我奧會會名Chinese Taipei之中文譯名,除兩岸亦有差異外,甚至常用漢字之日本及韓國亦受中共之影響均譯名為「中國台北」。因此「中華台北」與「中國台北」雖一字之差,兩岸在各自表述「一個中國」之理念下有些爭議。就中共而言譯名為「中國台北」,視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省的地方政府,,合乎其「一國兩制」的理論。此案又經由我奧會張豐緒主席,授權李慶華副主席兼秘書長全權處理,經多次奔走磋商,終於1989年4月6日在香港與中國大陸奧會主席何振梁達成協議,並正式宣布:

台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大陸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台國際奧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台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

The Sport delegations and organizations from Taiwan region visiting China mainland for Competitions, Conferences or activities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laid down by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t is here by agreed that all the Chinese referring to the name of sport delegations organizations from Taiwan region in the documents, manual, correspondences and name boards, or from broadcast, complied, issued or delivered by organizing committee shall be「中華台北」 Chung Hua Tai Pei, (Chinese Taipei).

在亞運期間,中國大陸奧會及重運籌備會遵守了承諾,但中國大陸的新聞報導傳播媒體仍稱台灣為「中國台北」,據大陸奧會說明此乃中國大陸新聞報導之自由,國家奧會與亞運籌備會則無權干預云云……。

兩岸自1989年我體操隊及籃球隊先後赴北京出席亞青盃體操錦標賽及亞洲盃男籃錦標賽,展開了歷史性的兩岸體育交流,日後兩岸在國際競賽及會議活動方面,日趨頻繁而衍生的問題亦相對增加。

兩岸奧會自1997年起定期舉行「兩岸奧會體育交流座談會」,就有關交流活動之項目及技術性等問題,交換意見氣氛漸趨和緩、良好,但始終未觸及所謂「奧會模式」之敏感問題。1998年8月,筆者隨黃大洲主席應邀訪問北京、上海、昆明等地,並出席兩岸奧會座談會。當時拜會中國奧會主席伍紹祖時,首次提示我奧會應遵守「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案」及「奧運會模式」等開場白官話。奉黃主席面示「請湯秘書長回應」,筆者隨即坦誠向伍紹祖主席答稱:「我會對於國際奧會名古屋執委會決議案,及所謂「奧運會模式」認為是違反奧林匹克憲章本會不能接受,並在洛桑控告國際奧會違憲。後經國際奧會修改憲章後,另在洛桑與國際奧會簽訂了「兩會協議書」,本會當遵守協議書為基本立場」等。伍紹祖當然瞭解此案之過程,故並末再作任何申論,此乃中國官方在公開場合千篇一律的台詞。在筆者答詞後,伍主席隨即轉換了輕鬆的話題。就兩岸關孫而言,當時雙方已進展至「一中各表」立場之體會。

長期以來,我體育界原本是單純的民間社團,因受到對岸政治打壓,幸賴政府介入支援因應是被動的自衛,維護我應有的權益而已,但畢竟國際間亦被認為是政治干涉,諸如我外交官出面交涉,羅馬奧運在開幕式中展示白布條「抗議」等,實非得已,情有可原。但自1981年簽訂協議書後,我應誠懇地尊重奧林匹克體育與政治分割原則,回歸體育的立足點。遵守協議書規定,以表誠信。奧運史上的攻殆干預體育的實例甚多,包括美國、蘇俄、加拿大及對岸,但政治並未再干預體育的鬥爭中達到其正的目的。因此就我國體育界現況而言,應擺脫政治意識,積極參與奧林匹克活勳,享受奧林匹克家族的樂趣。是比較務實的立場,如再玩一些政治小動作,譁眾取寵、實作繭自縛、得不償失,且可能產生不良後果。

五、我應積極與國際接軌

我奧會現面臨北京奧運之聖火接力問題,2009年我將主辦世運會及聽障奧運,筆者個人認為茲事體大,我應審慎因應,並妥善的做好準備工作。茲就個人的短見,提供建言以供參考。

1.自1981年我與奧會簽訂「兩會協議書。以來,迄今已過四分之一世紀,我奧會主席經由沈家銘至現任之蔡辰威已改選了五位主席,秘書長由牛炳鎰至陳國儀亦有九位之多,一般而言,我在國際奧會會籍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而告一段落,國際體育應回歸教育部體育司及行政院體委會負全責主導,加以人事更動頻繁,重視奪標加強競技運動成為焦點。尤其各單項運動協會國際體育事務在缺乏專業專職之人員負責,以致國際資訊欠缺,國際聯繫及相關工作受到相當的影響,不料對岸的體育統戰攻勢,並末因「兩會共存」而稍加調整,且變本加厲以「名古屋決議案」為「一個中國、一國兩制」的原則,展開另一波攻勢,如我各體育運勸團體不圖振作、調整策略、後果堪慮。不瞭解所謂「奧會模式」之含意,又忽視「遵守兩會協議」之規定,可能被國際活動主辦者誕為是「麻煩製造者」,甚至一再因不遵守「兩會協議」,不僅有失誠信,亦可能再度被中止國際活動權益。

2.建請我政府體育主管單位,從速加強民間各級體育運動社團組織化、制度化、領導一元化,如民間組織仍似一盤散沙、各自為政,使我競技運動及體育國際無法與國際接軌。

3.建議我攻府體育主管單位協調外交部、陸委會等相關部會,成立跨部會之「國際體育政策指導小組」,制定國際體育交流之政策,並轉知我駐外單位密切配合。

4.我行政院首任體委會主委趙麗雲博士,曾力主成立國際體育之單一窗口,惜因體委會改組而未竟全功,建請我奧會應從速成立國際體育單一窗口,建立統一網站,並與國際違線,以集中統一處理各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運動組織之國際聯終往返函件,蒐集各種相關出版物等國際資訊,以掌握國際體育最新動態,爭取主動。

5.積極培養專職專業之國際體育人才,組織調訓各民間體育運動協會現有之國際體育事務人員,舉辦定期研習會、交流經驗、統一步調,加強與國內外組織及協調。

6.我應堅持奧林匹克體育與政洽分開的原則,回歸體育教育的立足點,編擬一套完整說飼,向各國奧會及各種單項運動總會公佈並反對所謂「名古屋決議案」,違憲及修訂憲章之事實其相,使國內外體育運動社團能體認國際事務之艱難,及危機意識。

7.利用兩岸奧會定期座談會,就「奧會模式」及「兩會協議書」之兩岸觀點之差異,進行協商,以期「一中各表」在奧林匹克活動中達到「和平共存」及和平、友誼、相互尊重及包容之奧林匹克理想。

8.我體育界在行政院體委會、教育部體育司政府體育機構領導下,精誠合作,發揮奧林匹克家族之團隊精神,首先應認清國際現勢,認知奧林匹克的精神及理念,積極擺脫政治干預,把體育與政治分割,純正的回歸體育,拋棄作繭自縛之政治意識型態,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及「兩會洛桑協議」,參與奧林匹克活動,追求其、善、美的人生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