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進入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營業員迎面而來推銷的不再是單一金融產品,是將所有金融產品涵括銀行存放款、票券金融、信用卡、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共同基金和創投基金同時推銷,消費者勿須再為每一項產品而前往不同的金融機構。上面「一次購足(one stop shopping)」式的金融百貨化的情景不久將出現在你我的日常生活中,乃因金融控股公司法將陸續在台灣金融市場出現。

金融機構大型化 迎接入WTO之挑戰

由於我國金融機構經濟規模都不大難與國外金融機構相抗衡。是以我國金融主管單位延續前年銀行法修正案、金融機構合併法,去年制定「金融六法」,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行政院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營業稅法修正案」、「存保條例修正案」、「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修正案」等重要金融法案,除了解決金融逾期放款外,就是要提供台灣經濟具備良好金融法律環境,以利本國金融業者藉由合併、轉型為金控公司,或與國外金融業者換股、策略聯盟,強化市場競爭力,並提供了本國金融機構可依市場需求而行組織再造。

「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於去年六月廿七日立法院臨時會完成金融六法中之一法,且自十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完成立法的最大意義在使我國金融機構得依其經營目標直接投資或收購子公司跨業經營以擴大金融版圖,同時,該法提供營業讓與、股份轉換的機制,並針對相關登記規費、租稅給予適度優惠,有利於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誘因。

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可以提供更多服務的空間,不同類型的金融產品可以結合,如銀行、保險、證券、創投、理財諮詢等,客戶可以得到綜合性服務,這也符合世界潮流,尤其可以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外國金融機構將有國民待遇,我國金融機構將面臨更激烈的競爭。金控公司可以提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因為業務規模變大,就有經濟規模,集團的資產及資本額也會擴大。有利本國金融機構與外國金融機構相抗衡。

外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進入 競爭白熱化

金控公司主要是以異業結合的方式,透過跨業經營及資源共享,降低經營成本並發揮綜效。若以金控公司與單一金融機構相比較,金控公司可能發揮的優勢,包括:一,跨業經營的優勢,金控公司投資額度,不受資本額四十%限制,銀行轉投資上限為資本額四十%,投資創投事業持股可達一○○%,銀行投資創投持股不能逾五%,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額度,為資本額十五%,銀行卻只有十%。

在金融集團做有效的整合下,金融集團的發展模式將明顯區分為大型化、多角化的百貨經營模式,及專業化小而美的型態。預期金控法通過後,同業間的合併不但不會因此減少,反而會更為積極;而大型化的合併仍以外資與國內金融機構間的策略聯盟或購併較受矚目,主要來自於外國金融機構的技術與資金;此外,在控股公司下,金融商品可透過交叉銷售擴大市佔率並降低經營成本。而沒有參與金控公司之單一金融機構將會面臨市場空間被壓縮,需以社區化、專業化來區隔市場以求生存。

值得注意的是,對外資金融機構來說,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可讓外資百分之百持有本國銀行的股權,同時也打破原有公司法對外國法人股東的限制,將能夠有效提高外資對購併本國銀行的意願。全面開放外人的結果亦將促進國內金融業與外資有更多的合併及策略聯盟的情況,預估此方式將成為趨勢,也提供國內金融機構轉變的機會。此外,歐系、美系的大型金融控股機構不需在台灣重新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於外資參與國內金融機構的經營與投資意願,外商金融機構帶來的Know how 將對國內金融經營技術之提升有正面的作用。

經營綜效 決定金控公司未來命運

有金融業人士認為,十年前新銀行開放,最後共出現十七家新銀行,造成銀行業過度競爭的現象(overbanking),目前財政部允許十三家國內金融機構籌設金控公司,這對往後金融業發展可能會有不利的影響。但由於現在開放金融控股公司的時空背景與環境,和過去開放私人銀行相比已完全不同。 依目前我國金融業轉型設立金控公司之型態有二,一為集團內部改制,一為不同金融機構異業或同業合併整合。多為企業內部整合或同業及異業間整合並無新銀行或金融機構產生,是以,不但不會造成銀行業過度競爭,反而金融機構在轉型為金控公司整合的過程中,還可解決銀行業家數過多的問題。舉例來說,台新銀行與大安銀行成立的台新金控公司中,轉換成功後,大安銀行就成為消滅公司。

亦既在金融業轉型為金控公司後,不僅不會造成銀行家數過多的現象,現有的金融市場反而在經過這番整合後,會出現較合理規模的金控公司數目。但並不是說金控公司間就沒有競爭了,反而,可預見的是經過一段市場機制優勝劣敗運行後,各金控公司間將會出現重新合併整合的可行性,以擴大成立金控公司的綜效結果。

因此站在金融主管機關的立場,不應擔心若哪一個金融機構是應組成金控公司與否之問題,而應思考金控公司組成後能不能產生綜效,唯有產生綜效,組成金控公司才能解決目前金融業經營困境,甚至擴大經營規模,也才能抵擋WTO下的國際競爭。

政府角色宜由管制轉成服務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金融自由化下的產物之一。一般而言,金融自由化包括設立自由、業務自由和管理自由。我國民營銀行早已開放自由設立,而銀行法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通過則是業務自由化的呈現,但管理自由化的腳步則步伐緩慢,甚且有過於保守之勢,導致金融業者有被綁手綁腳有志難伸之怨。因此當金融控股公司開始申請之際,政府主管須調整心態,以協助取代管制,我國金融機才有構創造有更有競爭性經營環境之空間。

國際化是本國金融機構未來的挑戰,雖目前本國金融業者無論要與其他銀行合併、轉型為金控公司,或與國外金融業者換股、策略聯盟,都沒有任何法規束縛或障礙了。但如何協助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走到海外去,變成真正國際化,以解決我國金融機構大型化在國內市場競爭力過大避免投資報酬率及投資品質滑落之策略,也是讓我們的金融機構站起來走進國際市場的唯一策略。

嚴加監理 建立退出金控公司市場機制

各國金融集團朝跨業經營已為大勢所趨,因此為強化風險管理及減低監督管理成本,並增加監理公信力,各國皆以功能性管理及「監理一元化」來監理金融集團。因此我國在開放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時,必須思考如何架構金融監理制度,因為金融機構採金融控股公司之方式,所對應之監理方式迥異於以往「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之管理模式,難以對橫跨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之金融集團作有效監理。

金融控股公司變大後,金融監理如果有弊端,惹出來的事一定比單一一家公司嚴重。因此政府應該要做好金融監理一元化工作,建立控股公司與各子公司間防火牆,各子公司藉由金控公司串連,各子公司之間財務要獨立,財務資訊要公開,最後由金控公司採取合併財務報表。金融控股公司內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資金須完全切開,因為彼此的風險不同,不能隨便轉嫁。另外須盯牢金控公司藉由租稅優惠的「連結稅制」製造虧損而達到逃稅之目的。

金控法終於上路,金融業將轉型金控公司視為突破我國加入WTO後外國大型金融集團壓境因應之道,但金控法的相關四十六子法並未全部出爐,金融監理一元化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條例」法案正卡在立法院,因為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有歧異導致朝野政黨角力,而遲遲無法通過。使得金控公司已上路、金融監理無法一同上路之窘境。目前獲許可轉型的金控公司,規模並不算大,家數又過多,面對加入WTO後,外資長驅直入的競爭,不排除將出現金控公司相互合併的局面,甚至倒閉破產,因此政府應提早未雨綢繆思考金控公司合併及退出市場機制以免引發另一波金融危機。

(本研究報告刊登於90年2月份話題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