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的修憲,各方未能達成共識,功敗垂成;卻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修憲是國家大事,我們不能眩惑於所謂「憲法時刻」的名目,匆忙趕就一份無共識、且無法通過的修憲條文,而是仍應回到修憲的本質來思考,如何來改良吾國的憲政體制,方為正辦。
首先,是這次修憲的程序與日程,確實太趕,之所以如此匆忙,正是因為修憲公投表決,要趕著與總統大選一併舉行之故。朝野修憲之議,雖然在2014年12月間開始倡議;但各政黨內部匯集意見,以及立法院議事繁忙,實際運作的結果,卻是直至今年三月26日,立法院的修憲委員會,才召開第一次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十次修憲公聽會的召開日期。又到了五月13日,修憲委員會才又決議,於五月18日至六月8日,召開十場修憲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會議,每一場會議時間是八小時。預計於六月15日,也就是立法院休會前的最後工作日,達成修憲條文草案。如此,方能在六月16日公布,也才可滿足修憲條文草案公告六個月的期限,而達到在2016年一月16日,總統選舉的同一年,同時舉行修憲公民投票複決的目標。由上列日期可看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實際在修憲工程所討論的時間,只有區區八十個小時。就算加入學者專家十場公聽會(每場平均三小時餘)的博採眾議時間,也才110個小時。而修憲委員會,所登記的各政黨修憲草案議案,又有多少呢?總共有21個議案;每一議案又都各有條文若干。修憲委員會,只有80個小時的討論時間,來商討21個修憲議案的大計,每個修憲議案條文,所能分配到的時間,可想而知。這還不算,在修憲委員會中,所有不能做成結論的修憲議案,通通要送到立法院院會,經過朝野協商,才能交付表決。然而,院會的時間又有多少?朝野要協商的其他立法事項,又何其多?再加上本次修憲,各政黨立場差異很大,修憲委員會沒能達成任何一項議案的結論。立場的巨大差異,時間的急遽短缺,修憲最終破局,並不意外。也就是說,修憲的破局,除了朝野雙方「原則性問題」,無法調和之外,還有「技術性問題」,修憲討論時程安排很不合理,討論時間不足,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而這一切,無非都是出於一個目的:讓修憲的公投,與總統大選,一起綑綁進行而所致。
因此本文主張,將來不論何種性質的公民投票,包括修憲公投在內,都必須澈底和總統(立委)大選剝離開來,理由如下:
第一,公投脫離總統大選,可避免捲入選舉糾紛,避免人民情緒浮動,而誤判公投事項的嚴肅意義:讓我們開門見山,政治不可能沒有算計,修憲也不可能不考量政治利益。既然如此,應坦率承認各方對於修憲的政治算計,使修憲公投務必單獨舉行。我們應讓人民單獨對於修憲草案,進行冷靜判斷,贊成或否定修憲所蘊藏的政治利害。而不要涉入捲舉糾紛,更不要被總統候選人給左右。修憲公投,不應該成為總統候選人的造勢武器。也就是說,修憲公投事項,必須單獨讓人民檢驗,而不能與總統大選合併,讓總統候選人明修棧道(修憲公投),暗度陳倉(選舉拉票)。
論者有謂,2004、2008年,吾國都合併舉行總統大選與公投,理由是衝高公投投票率,與節省經費。實則第一個理由,正好說明利用大選,綁架公投的真正算計。毋庸諱言,2004年的公投兩案,是陳水扁的總統競選工具,開了惡例。2008年的四個公投案,也是分別綁著立委、總統大選的助選動員,逼得對手陣營動員反制,也有民眾拒領公投選票。投票率是高了,經費是節省了,卻不能發揮公投「尋求共識、定紛止爭」的效果,只是增加不同陣營彼此的嫌惡。因此,修憲公投若再度被總統或立委選舉綁架,幾乎可以斷言,修憲公投非但不能優化吾國的憲政體制,還將徒然增加政治動盪,這是吾人期期以為不可的。正所謂「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若僅以節省經費為由,卻看不到引發的不良後果,那是見樹不見林,得不償失。所以,2004與2008的選舉與公投一起舉行,乃是惡例,不可固定成憲政慣例。
第二,法國經驗顯示,公投與選舉必須分開,避免公投被政治人物操弄裹脅,而且門檻應該維持較高,以強化正當基礎:以法國為例,法國全國性公投,於1793-1958年間,就舉辦14次;1958年以後,又舉行10次。然而法國公投的歷史經驗卻相當苦澀:1802年拿破崙舉辦公投,把他的第一執政,延長為終身職;1804年拿破崙稱帝公投,五十萬大軍公投都投贊成票,然而軍隊裡根本沒舉辦公投。1851年路易拿破崙總統,先是發動政變,拘捕反對他的政治人物,然後舉辦公投,要求法國人民「維持他的權力,並且起草新憲法」;1852年,路易拿破崙再對新憲法舉辦公投,新憲法則是把總統變為皇帝。因此,法國之後的公投,一定跟總統大選澈底切開,避免再讓公投,淪為對人的崇拜。
法國全國公投與選舉切開,是1945年之後的憲政慣例,沒有任何法令明文規定。但是法國地區性公投則不然,2003年制定的地方公投法,有意補正全國公投規範的不足,它詳密規定,在下列的競選或是全國公投期間,不得舉辦地方公投:
更何況,法國的全國公投,誠然沒有制定通過的門檻;不論投票率多寡,只要開出來的有效票,贊成者多於反對者,公投議題就算通過。然而,地方公投針對此點,做了修正:必須當地選民的一半以上,參加地方公投,而且贊成票數,也須達到開出票數的一半以上,地方公投議案才算通過,是為雙重過半的門檻設計,與吾國目前的修憲公投門檻相同。發動公投的人,必須拿出嚴肅而完整的方案,激發選民熱情去投票。法國2003年科西嘉島,舉辦變更科西嘉法律地位的地方公投,投票率60.5 %,但有效票51 % 反對,所以遭到否決。十年之後,2013年,阿爾薩斯舉行將阿爾薩斯道(合數省為一道)、以及所屬的南北萊因兩省,這三個機關合併成一個單獨的阿爾薩斯地方自治單位,此三個機關議會也合併成一個單一自治議會的地方公投;結果投票率只有35 %,贊成率縱使55 %,也依然遭到否決,但法國依然沒有降低雙重過半高門檻之意。所以法國地方公投,與吾國修憲公投一樣,都是採取雙門檻的雙重過半高標準,用意就在於求取最大共識。門檻高,正當性就強,共識基礎就越穩固。法國全國公投在這一點上,確實不如地方公投來得嚴謹。
所幸法國1958年之後的十次公投,八次的投票率都過半數,正當性不容質疑。只有1988年「是否同意:讓太平洋『新克里多尼亞島』的居民,實施居民自決」,投票率36 %(贊成率79 %),以及2000年「是否同意:總統任期由七年縮短為五年」,投票率只有30 %(贊成率73 %),引發議論。尤其2000年的總統任期縮短,實際贊成的選民只有21 %,連四分之一都達不到,正當性非常低。此一改制,也造成法國總統權責不符的後果,所以得不到絕大多數的人民支持,下文還會談到。
其次,是修憲的目標。「權責相符,良能高效」,應是這次修憲的當務之急。不是說其他的修憲條款不重要,但重中之重,應該是我們政府的「決策----負責」機制。因為目前的決策—負責機制,實際上已經崩潰: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無權有責,立法院議事癱瘓,不是以民意席次而表決,而是以密室協商而授受。立法委員人數太少,議事時間分配不良,法律草案堆積如山,都是亟待在憲法與法律層次上改良的問題。核心方向,應讓立法院重新取得閣揆同意權,讓真正執行政務的行政首長,也能獲得民意基礎,並與民意代表保持密切互動,接受民意代表密切監督,重新建立快速而高效率的「決策—負責」聯繫。總統直選仍可保留,但閣揆由國會認可產生後,總統可由具體政務解脫出來,以全國民望所繫,(總統直接涉入政務越多,聲望就越容易折損),站在全國最高角度,思考國家定位大方向,做改革的發動引擎。行政院長則在立法院裡,直接與各黨立委接觸,折衝樽俎,調和鼎鼐,將總統的治國理念,以行政可執行、立法能接受、預算妥分配的方式,轉化為實際的政務推動。萬一行政院長執政不如人意,閣揆辭職易人,要比罷免總統,來得容易而快速符合民意,而且政局動盪也比重選總統,要小得多。
我們還可舉出兩項理由,支持立法院重新獲得閣揆同意權,並建立權責相符,良能高效的制度:
第一項理由是,為我國所仿效的法國第五共和制度,也已出現改制第六共和的呼聲;而倡議的憲政學者都主張,保留總統直選,但總理須由國會同意後任命:
其一,開創世界憲政體制新類型的法國第五共和,有它誕生的特殊軍事歷史背景,由戴高樂將軍的崇高威望,弭平法軍的叛亂,強力推動而成。時至今日,法國政壇上已經越來越難出現,如戴高樂一樣的威望崇高,魅力感人的政治領袖,來運作這套「總統直選獲勝、國會選舉獲勝、政黨內部鼎力支持、中央與地方同心」,四項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的制度
。右派薩科齊總統執政時,執政黨連續遭逢地方選舉大敗:薩科齊2007年當選總統,2008年左派即在市長選舉大勝,掌有62 % 的法國人口。2010年的道級選舉,全法25個道,左派掌有22個道。2011年省級選舉,101個省,左派掌有61個省。然而薩科齊依然不修改他得不到支持的政綱,即便黨內意見很多,也依然五年總統任期都不更換總理費雍(François Fillon),人們看不到問責與更正的決心,結果2012年敗給歐朗德。歐朗德總統上任時,掌有國會絕對多數,地方政權也與絕大多數在左派手裡,形勢相當優越。然而這樣的局面,二年後即告破滅。2014年的市長選舉,全法人口超過10000居民的都市裡,2008年打下來的509個左派城市,2014年只剩下349個;右派則由2008年的433個,增加到572個。面對敗選,歐朗德總統撤換原總理艾侯(Jean-Marc Ayarault),任命新總理瓦爾斯(Manuel Valls),然而仍未能阻止頹勢。2015年的省級選舉,左派由2008年的61個省,下降為30個省;右派則由2008年的40個省,增加為67個省,社會黨可謂連續兩年大敗。一般認為,歐朗德總統更換新總理,之所以未能與民更始,挽回敗局,政績不夠出色固為原因(失業率10 %),但最重要的是,瓦爾斯總理的出任,沒能獲得國會民意的聯繫,人民無感;而且黨內反對者眾,批評總統總理路線的社會黨議員很多,分裂甚至公開化,從任命起源伊始處,就已經無法團結黨內同志。這導致幾乎重大法案的投票,都得不到自己執政多數議員的支持,新總理往往需要動用「憲法第49條第三項」,總理一經聲明負政治責任,法案立即視為通過的武器,來推動政務。這種情形下,即使總統擁有任命總理的全部權力,也已無法取得「人和」,遑論「政通」。
其二,總統任期由七年改為五年,與國民議會議員任期相同,使得總統得以巧妙免責,不符責任政治原理:法國是總統大選先舉行,六週之後,才舉行國民議會議員577席的選舉。這樣總統先選,國會後選的選舉日程設計,與吾國同一天進行總統與立委的選舉,相當不同。法國認為,總統必須先行選出,國會則交給選民,是否要給總統做多數後盾而選擇。法國總統的當選人,遂都以「總統與國會多數必須屬於一致陣營」為訴求,來幫國會議員助選;而按照第五共和運作的法理,也確實需要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方能發揮最大效能。2002、2007、2012的實踐顯示,選民也都不吝於把國會議員的多數,付託給了總統。然而,這也顯示了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的悖論:第五共和需要體制的強人,但是憲政也需要問責與監督;同時給予總統與國會多數的結果,是召喚來了集大權於一身的政治強人,卻也放棄了監督與問責總統的可能!也正因為如此,2000年針對總統與國會議員任期拉平的修憲公投,應者寥寥無幾,只有全體選民的21 %贊成,連四分之一都不到,充分顯示了法國選民對於問責機制喪失的憂慮。蓋政治情勢猶如白雲蒼狗,現在是把執政大權交給總統了,萬一總統施政不夠妥善,需要問責時,又該怎麼辦呢?實際上,目前在中央級的層次,是沒有辦法對總統問責的。過去在2002年之前,總統任期為七年時,五年一次的國會大選,尚有機會能在總統任期屆滿之前,改變國會多數,讓政治主軸改弦更張,這也是左右共治的由來。
現在,總統任期與國會議員任期拉平,而國會的多數,又以「信任總統」為前提而選出,這就導致:左右共治是避免了,但是總統的政治責任,「遁入」到國會選舉裡面,受到相同任期的同黨派國會多數議員掩護,形同實質免責。除非總統提前解散國會,重行改選(但這幾乎很難再發生,席哈克總統1997年提前解散國會、喪失政權之舉,代價太過慘痛,繼任總統再也不敢重蹈覆轍),否則國民不可能再對總統、總理、執政黨,有中央層級的監督可言!畢竟,市長、省級、道級選舉,都只是地方選舉,政治上雖對中央執政團隊有衝擊,但法理上,體制上,對中央政治團隊,是沒有法律效果的。總理只要取得總統的信任,政策路線可以依然如故。法國民眾也知悉此情,所以只有藉著地方選舉,來表達對於總統總理的不滿,2007年以來的法國地方選舉結果,都是對於中央執政團隊的否定。然而這也扭曲了地方選舉的制度意義,因為地方自治選舉,用意在於解決地方權限範圍內的問題,未必事事都與中央有關;而且各地方問題各有不同,本當貼近各地需求來具體解決。現在法國幾乎是地方選舉導向「中央化、全國化、抽象反對總統化」,地方事務在選舉中失焦,這也不符合地方治理的本旨,並非全民之福。何況,就算透過地方選舉表達了對中央團隊的不滿,總統仍可於全權更換總理,略微示意之後,繼續執行原先的政治路線,達不到真正的監督實效。2007年以來至今的法國憲政實踐,都清楚了顯示這一權責不符,選民不滿,而政府也沒能調整路線的現象。
也就是看到了此點第五共和的制度悖論,於是幾位巴黎第一大學,以及巴黎政治學院的重量級憲法學與政治學教授,倡議改制第六共和,提議仍保留總統直選,但是恢復國會對於總理的任命同意權。他們的理由,正在於權責相符,有利於國家長遠發展:總理有著國會(民意)信任做基礎,對內撫平黨內政敵,對外能有自信地挺直腰桿,推動法案與政務,也向國會充分負責,真正做到決策與問責對等。而且,設若總理失去國會的信任而下台,更換總理畢竟比更換總統容易,政治體制有足夠應對的彈性(尤其相對於權力分立更嚴格僵硬的總統制而言),不致發生府會僵持、政務空轉的情形。退一步來說,總理雖更換,政局雖動盪,但由於當事人乃是總理與國會,總統較可超脫於爭端,且是全民普選出來的,仍有體制上的正當性,是政局穩固的最後一道防線,大局不致崩壞。所以他們主張改制,但絕非回到第三或第四共和的內閣制,而是保留總統直選,重新檢討副署制度,讓權力較向總理傾斜,來保障政府權責符合,也還能保持穩定而高效率的優點。其實波蘭就有取消國會對於總理的任命同意權,但嗣後又修憲,恢復了國會的總理同意權的例子。所以法國這一改制的呼聲,並不是制度上的首創。不過在這一向以首創雙首長制為驕傲的國度,有此一觀察與反思,可見已有智者意識到問題的嚴重。而這個恢復國會對總理同意權的建議,對於當下的吾國來說,更具有參考價值。
第二項理由則是,我們不僅要建立權責相符的行政與立法關係,更要建立良能高效的行政與立法互動,以因應快速變動,往多極化發展的新世局:除了應當取消政黨朝野協商的制度之外,我們應當妥善分配立法院的議事時間,控制立法院的議事日程,我們仍可以法國憲政體制,做為參考。
法國為了建立良能高效的行政立法「決策--執行」關係,在制度上有如下的設計。
其一,政府與國會平分一半日期的議事日程規定權:
第一項設計,為求在正常開會期限內,就能完成國會應該做的立法議事工作,而不必讓行政權,一直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源,而無法展開工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控制國會的議事日程表。在2008年修憲之前,法國國會的議事日程,完全由政府單方面規定(然1995年修憲,已有限度讓國會取得一定自主權);國會在政府制定的議事日程之外,若還有剩餘的工作天,才能來安排國會自己「補充性質」的議事日程。例如,2002年至2007的五年之間,國會的補充式議事日程,只能安排出三場,而且這三場的時間,總共才佔三小時半。2008修憲之後,政府與國會,平分一半日期的議事日程規定權,每四週的兩週,由政府規定國會所應該有的議事日程;其餘兩週,由國會排定自己所希望的議事日程。但是國會那兩週具體工作時間落在何時,仍是由政府所優先指定(法國憲法第48條)。
所以政府認為重要的法案,一定會以政府優先的地位,規定入國會議事日程之中。況且,有關年度預算法案、社會安全財源法案,還有宣戰,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對外國進行軍事干預行動,超過四個月以上[1],這類特別重要的法案,還可優先插入國會審議。因此行政當局都能掌握立法時程,不致延宕政務所需的重大立法。所以實際運作顯示,雖然憲法規定國會與政府平分一半的議事日程規定權,但國會只用到33 % 的議事日程時間而已。如果把質詢政府的時間也算入議事日程之一種,則國會用到的時間更少,只佔25 % 的議事日程時間。
與其於立法院會期結束之後,只通過極少的法律案,政府徒呼負負,政務一再延宕,不如一開始就在立法時程源頭,嚴加控制,這是第五共和大膽的創舉,實踐證明相當有效。
其二,「聲明負上政治責任,法案視為立即通過」的制度(憲法第49條第三項):
第二項調整「決策—執行」關係,強力推動法案的制度工具,是憲法第49條第三項。這條規定是說,總理可在國民議會,在法案討論的任何階段,一個會期裡面使用一次,聲明對於某法案,負起政治責任。這個政治責任的聲明一旦提出,該法案就立即視為通過,國民議會不得再有任何討論。除非國民議會,在該政治責任聲明提出後的二十四小時之內,能夠成功提出倒閣動議,那麼該正在討論中的法案,就被否決。而倒閣的門檻相當高,必須是國民議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現制為滿289票),贊成倒閣,方能成立;第五共和迄今,只有一次成功的倒閣。所以憲法第49條第三項,此一「聲明負上政治責任,法案視為立即通過」的制度,是另一個強而有力通過法案的工具。特別適用於高度爭議的法案,連執政黨內部也有異見,或執政黨派聯盟不是很穩固時的情形。目前的總理瓦爾斯,因為許多同黨議員反對他,所以幾乎每個會期,都會使用這個憲法工具。
舉例而言,有時候,反對黨自知無力通過倒閣案,就提出數量龐大的法律修正案,意圖癱瘓國會議事。例如2006年九月,討論能源法(loi sur l’énergie)時,左派反對黨不提倒閣案,而提出大量的法律修正提案,共達137000項!當時的執政黨,人民運動聯盟的總理,德維爾班(Dominique de Villepin),就引用憲法第49條第三項,聲明願意對該項法案,負起政治責任。十萬項的法律修正案,瞬間化為廢紙,該項能源法便因此而視為通過。
有了這項制度工具,政府當局,能夠使任何的法律案,技術上都能視為通過,剩下的只是政治計算的考量,要不要動用此一制度而已。2008年修正的憲法規定,針對一般性質的法案,總理只能在一個國會會期裡面,動用一次憲法第49條第三項的權力。不過,對於歲入歲出條例(預算案),以及社會安全財源法案這兩者,政府仍然有無限制次數,動用該憲法條款的權力。故而,對於爭議重大,激烈討論的法案,法國不會把它交由政黨協商,更不會讓它束之高閣,任其腐爛,而仍是盡量把它控制在正常會期以內,賦予行政權強大的權力,來解決立法問題。
其三,法國國會針對國際義務的批准法律,只能有三種表決選擇:通過(批准)、反對(拒絕批准)、或者推遲,不得進行任何討論修正:
由於政務繁重,法國的立法工作又相當細緻,所以政府都會極力敦促國會,以及協調同黨國會議員,努力討論工作。因此法國的國會兩院,都非常忙碌,討論立法的工作時間相當長。而且法國又是國際大國,簽署的國際條約與協定,非常地多。而這些行政機關與她國簽署的法國國際義務文件,若具有法律性質,則都需要國會來批准。故而法國這一類的國際義務批准法律的數量,非常龐大,都能佔到每年立法數量的一半左右。
由於涉及到法國遵守國際信用的嚴肅問題,所以法國國民議會規則(Règlement de l’Assemblée nationale,內容包含國民議會內部組織,以及議事規則等事項)第128條,特別規定,針對法國國際義務的批准法律,只能有三種表決選擇:通過(批准)、反對(拒絕批准)、或者推遲,而不得有任何討論修正的可能。如此一來,就能節省大量的國會工作時間,不至於影響其他法案的討論進行,而且明確而快速地,專注做出批准、或拒絕批准的國會決定。這一迅速而明確的國會議事規則,不只是節省無謂的討論時間而已,最重要的是國會此舉,符合法國的外交與國際利益。所以第五共和實務上,尚未發生國會拒絕批准法國國際義務的事例。
特別要指出的是,法國國民議會,並沒有修改自己議會規則的完整權力。法國國民議會,在制定、與修改國民議會規則之後,必須立即呈送憲法委員會,由憲法委員會審查。確定該修改條文,沒有違憲之後,該項議會規則修改條文,才能發生效力。因此此一第128條,只有「批准、拒絕批准、推遲」三個選項,而且不得針對國際義務文件逐條討論的規定,是經過憲法委員會審查,認為合憲的。其實,這正表現了法國政治決策菁英的治國共識:在行政當局與外國簽訂了國際義務文件(條約或協定)之後,國會不應當拘泥於所謂的權力分立觀念,而處處掣肘行政當局,故意嚴格審查該項文件,或拖延審查,形同不通過。國會應當快速批准該項文件,因為國際情勢瞬息萬變,大國博奕激烈,快速批准文件,才始符合法國的最高國家利益。
就算是在嚴格執行形式意義三權分立的美國,也終於體認到了,過於嚴格的權力分立,過於強調國會與總統應該各行其是,會嚴重損害美國的整體國家利益。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近幾年來歐巴馬總統推動的「跨太平洋伙伴關係TPP」。
TPP條款嚴苛,至今進展非常緩慢;而最主要原因,就是歐巴馬政府一方面在外國推銷TPP,另一方面國會兩院,卻頻頻否決掉有關TPP的相關法案,甚至威脅否決掉許多的貿易協定,而且也已經否決了對於國際金融組織,提供融資。這導致歐巴馬政府威信盡喪,貿易夥伴根本不確定此一TPP貿易協定的未來,誰敢再與美國討論下去呢?而且美國國會拒絕為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提供融資,使得外國貿易夥伴缺乏必要的資金,來改善基礎建設,這更讓美國失去了最有效的貿易引導工具。每當外國詢問歐巴馬政府,貴國國會與各州,到底支不支持TPP時,歐巴馬政府總是無言以對,只能推說,美國採取三權分立,國會可以與總統採取不一致的立場;且依照法治精神,地方各州也可與聯邦不同,聯邦政府也管不到獨立行政機關,這才是美國的法治優點云云,搪塞一番。針對此點,美國的前財政部長薩墨斯Lawrence Summers,在今年四月時曾為文感嘆,美國再也不能以這種奇怪的「法治問題rule-of-law problem」做藉口,因為這樣只會讓美國的伙伴國,對美國更加喪失信心,也使美元在全球的政治經濟利益,受損嚴重。而且披著法治外衣下,乃是各類私人利益的競逐,這使得美國政治體系失靈,讓美國變得日益孤立,反倒是催生出了亞投行----薩氏稱呼亞投行的成立,是布列頓森林金融體系成立以來的最大事件,會讓美國失去在全球經濟體系的擔保人地位(實即失去領導權)。故而薩墨斯認為,逼令亞投行的成立,乃是美國的重大戰略與戰術的失敗[2]。
所以美國國會兩院,終於分別在六月19日、六月25日,通過了所謂「貿易促進授權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此一授權法案,授權總統很大的權力,讓歐巴馬總統與外國簽訂的TPP協定,送交國會批准時,國會不能就該協定的條文,逐條審議;而只能對與各該國簽訂的TPP協定,做整批式、包裹式的表決,是否全體接受或拒絕。如此一來,就可以大幅度增加歐巴馬總統的談判可信度,預料將會加快TPP談判的進程。而美國這一貿易促進授權法案的作法,是不是與法國國民議會也不能逐條討論,而只能贊成、否決、或推遲國際義務文件的作法,相當一致呢?這表示,美、法兩國,縱使憲政體制不同,政治文化不同,對於三權分立的設計也截然不同,但是他們都找到了一條相同的路徑,保持了自己國家在國際上的威信,也能將國家的利益予以最大化。由此可見,權力分立的概念與運用,必須服從於良能高效,確保國家利益的目標之下。這對受困於服貿、貨貿協議僵局,甚至將來是否加入亞投行協定的我們來說,應該非常有迫切的借鑑意義。
吾人正處於快速激烈變化的世局之中。美國前財長薩墨斯所形容,讓美國喪失全球經濟擔保人地位的亞投行,籌建備忘錄於2014年10月24日簽署,章程則於6月29日,由五十個已通過國內批准程序的國家簽署,各國批准速度非常快,成員涵蓋的人口與面積極大。預計今年底就會運作,開始向欠缺建設資金的亞洲國家提供優惠融資。據報導,今年春季地震災害嚴重的尼泊爾,已向亞投行多邊臨時秘書處,提出第一筆貸款申請。而另一個撼動美國金融主導地位的金磚五國銀行(中國大陸、俄羅斯、印度、巴西、南非),2014年7月15日簽署成立協議,很快由五國立法機關批准,今年7月中旬,該行管理階層就會開始運作,建置速度也是飛快。另外,中國大陸與澳洲、與韓國,也都在今年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美國在西太平洋最大的貿易夥伴,三個之中已有兩個,與北京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只剩下日本沒簽。一般估計,這對美國的TPP體系與效果,會帶來很大的衝擊。世局環境如此變動快速,往多極化的方向發展,吾國這次思慮未臻精詳,又想與總統大選綑綁的修憲公投,未能成立,其實是塞翁之福。吾人應在總統選舉之後,冷靜審視吾國身處的快速多極化世界環境,重新規劃憲法修改的重點,將修憲公投獨立舉行。並且以恢復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為核心,建立權責相符,良能高效的政府體制,方能符合修憲改良國家制度的目的,也是全民的福祉。
首先,是這次修憲的程序與日程,確實太趕,之所以如此匆忙,正是因為修憲公投表決,要趕著與總統大選一併舉行之故。朝野修憲之議,雖然在2014年12月間開始倡議;但各政黨內部匯集意見,以及立法院議事繁忙,實際運作的結果,卻是直至今年三月26日,立法院的修憲委員會,才召開第一次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十次修憲公聽會的召開日期。又到了五月13日,修憲委員會才又決議,於五月18日至六月8日,召開十場修憲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會議,每一場會議時間是八小時。預計於六月15日,也就是立法院休會前的最後工作日,達成修憲條文草案。如此,方能在六月16日公布,也才可滿足修憲條文草案公告六個月的期限,而達到在2016年一月16日,總統選舉的同一年,同時舉行修憲公民投票複決的目標。由上列日期可看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實際在修憲工程所討論的時間,只有區區八十個小時。就算加入學者專家十場公聽會(每場平均三小時餘)的博採眾議時間,也才110個小時。而修憲委員會,所登記的各政黨修憲草案議案,又有多少呢?總共有21個議案;每一議案又都各有條文若干。修憲委員會,只有80個小時的討論時間,來商討21個修憲議案的大計,每個修憲議案條文,所能分配到的時間,可想而知。這還不算,在修憲委員會中,所有不能做成結論的修憲議案,通通要送到立法院院會,經過朝野協商,才能交付表決。然而,院會的時間又有多少?朝野要協商的其他立法事項,又何其多?再加上本次修憲,各政黨立場差異很大,修憲委員會沒能達成任何一項議案的結論。立場的巨大差異,時間的急遽短缺,修憲最終破局,並不意外。也就是說,修憲的破局,除了朝野雙方「原則性問題」,無法調和之外,還有「技術性問題」,修憲討論時程安排很不合理,討論時間不足,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而這一切,無非都是出於一個目的:讓修憲的公投,與總統大選,一起綑綁進行而所致。
因此本文主張,將來不論何種性質的公民投票,包括修憲公投在內,都必須澈底和總統(立委)大選剝離開來,理由如下:
第一,公投脫離總統大選,可避免捲入選舉糾紛,避免人民情緒浮動,而誤判公投事項的嚴肅意義:讓我們開門見山,政治不可能沒有算計,修憲也不可能不考量政治利益。既然如此,應坦率承認各方對於修憲的政治算計,使修憲公投務必單獨舉行。我們應讓人民單獨對於修憲草案,進行冷靜判斷,贊成或否定修憲所蘊藏的政治利害。而不要涉入捲舉糾紛,更不要被總統候選人給左右。修憲公投,不應該成為總統候選人的造勢武器。也就是說,修憲公投事項,必須單獨讓人民檢驗,而不能與總統大選合併,讓總統候選人明修棧道(修憲公投),暗度陳倉(選舉拉票)。
論者有謂,2004、2008年,吾國都合併舉行總統大選與公投,理由是衝高公投投票率,與節省經費。實則第一個理由,正好說明利用大選,綁架公投的真正算計。毋庸諱言,2004年的公投兩案,是陳水扁的總統競選工具,開了惡例。2008年的四個公投案,也是分別綁著立委、總統大選的助選動員,逼得對手陣營動員反制,也有民眾拒領公投選票。投票率是高了,經費是節省了,卻不能發揮公投「尋求共識、定紛止爭」的效果,只是增加不同陣營彼此的嫌惡。因此,修憲公投若再度被總統或立委選舉綁架,幾乎可以斷言,修憲公投非但不能優化吾國的憲政體制,還將徒然增加政治動盪,這是吾人期期以為不可的。正所謂「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若僅以節省經費為由,卻看不到引發的不良後果,那是見樹不見林,得不償失。所以,2004與2008的選舉與公投一起舉行,乃是惡例,不可固定成憲政慣例。
第二,法國經驗顯示,公投與選舉必須分開,避免公投被政治人物操弄裹脅,而且門檻應該維持較高,以強化正當基礎:以法國為例,法國全國性公投,於1793-1958年間,就舉辦14次;1958年以後,又舉行10次。然而法國公投的歷史經驗卻相當苦澀:1802年拿破崙舉辦公投,把他的第一執政,延長為終身職;1804年拿破崙稱帝公投,五十萬大軍公投都投贊成票,然而軍隊裡根本沒舉辦公投。1851年路易拿破崙總統,先是發動政變,拘捕反對他的政治人物,然後舉辦公投,要求法國人民「維持他的權力,並且起草新憲法」;1852年,路易拿破崙再對新憲法舉辦公投,新憲法則是把總統變為皇帝。因此,法國之後的公投,一定跟總統大選澈底切開,避免再讓公投,淪為對人的崇拜。
法國全國公投與選舉切開,是1945年之後的憲政慣例,沒有任何法令明文規定。但是法國地區性公投則不然,2003年制定的地方公投法,有意補正全國公投規範的不足,它詳密規定,在下列的競選或是全國公投期間,不得舉辦地方公投:
- 一個地方自治議會,全部或一部的議員有改選情形,則改選前的六個月之內,就禁止舉辦當地的地方公投;
- 全國所有地方自治團體,不得在下列選舉的競選活動與投票日期間,舉行地方公投:
- 地方自治議會(含縣市鎮長),全部或一部的成員改選時;
- 國民議會議員改選時;
- 參議院議員改選時;
- 歐洲議會議員改選時;
- 總統改選時;
- 總統推動之公民投票,其活動進行時。
- 違反上述規定而舉辦的地方公投,無效。
更何況,法國的全國公投,誠然沒有制定通過的門檻;不論投票率多寡,只要開出來的有效票,贊成者多於反對者,公投議題就算通過。然而,地方公投針對此點,做了修正:必須當地選民的一半以上,參加地方公投,而且贊成票數,也須達到開出票數的一半以上,地方公投議案才算通過,是為雙重過半的門檻設計,與吾國目前的修憲公投門檻相同。發動公投的人,必須拿出嚴肅而完整的方案,激發選民熱情去投票。法國2003年科西嘉島,舉辦變更科西嘉法律地位的地方公投,投票率60.5 %,但有效票51 % 反對,所以遭到否決。十年之後,2013年,阿爾薩斯舉行將阿爾薩斯道(合數省為一道)、以及所屬的南北萊因兩省,這三個機關合併成一個單獨的阿爾薩斯地方自治單位,此三個機關議會也合併成一個單一自治議會的地方公投;結果投票率只有35 %,贊成率縱使55 %,也依然遭到否決,但法國依然沒有降低雙重過半高門檻之意。所以法國地方公投,與吾國修憲公投一樣,都是採取雙門檻的雙重過半高標準,用意就在於求取最大共識。門檻高,正當性就強,共識基礎就越穩固。法國全國公投在這一點上,確實不如地方公投來得嚴謹。
所幸法國1958年之後的十次公投,八次的投票率都過半數,正當性不容質疑。只有1988年「是否同意:讓太平洋『新克里多尼亞島』的居民,實施居民自決」,投票率36 %(贊成率79 %),以及2000年「是否同意:總統任期由七年縮短為五年」,投票率只有30 %(贊成率73 %),引發議論。尤其2000年的總統任期縮短,實際贊成的選民只有21 %,連四分之一都達不到,正當性非常低。此一改制,也造成法國總統權責不符的後果,所以得不到絕大多數的人民支持,下文還會談到。
其次,是修憲的目標。「權責相符,良能高效」,應是這次修憲的當務之急。不是說其他的修憲條款不重要,但重中之重,應該是我們政府的「決策----負責」機制。因為目前的決策—負責機制,實際上已經崩潰: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無權有責,立法院議事癱瘓,不是以民意席次而表決,而是以密室協商而授受。立法委員人數太少,議事時間分配不良,法律草案堆積如山,都是亟待在憲法與法律層次上改良的問題。核心方向,應讓立法院重新取得閣揆同意權,讓真正執行政務的行政首長,也能獲得民意基礎,並與民意代表保持密切互動,接受民意代表密切監督,重新建立快速而高效率的「決策—負責」聯繫。總統直選仍可保留,但閣揆由國會認可產生後,總統可由具體政務解脫出來,以全國民望所繫,(總統直接涉入政務越多,聲望就越容易折損),站在全國最高角度,思考國家定位大方向,做改革的發動引擎。行政院長則在立法院裡,直接與各黨立委接觸,折衝樽俎,調和鼎鼐,將總統的治國理念,以行政可執行、立法能接受、預算妥分配的方式,轉化為實際的政務推動。萬一行政院長執政不如人意,閣揆辭職易人,要比罷免總統,來得容易而快速符合民意,而且政局動盪也比重選總統,要小得多。
我們還可舉出兩項理由,支持立法院重新獲得閣揆同意權,並建立權責相符,良能高效的制度:
第一項理由是,為我國所仿效的法國第五共和制度,也已出現改制第六共和的呼聲;而倡議的憲政學者都主張,保留總統直選,但總理須由國會同意後任命:
其一,開創世界憲政體制新類型的法國第五共和,有它誕生的特殊軍事歷史背景,由戴高樂將軍的崇高威望,弭平法軍的叛亂,強力推動而成。時至今日,法國政壇上已經越來越難出現,如戴高樂一樣的威望崇高,魅力感人的政治領袖,來運作這套「總統直選獲勝、國會選舉獲勝、政黨內部鼎力支持、中央與地方同心」,四項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的制度
。右派薩科齊總統執政時,執政黨連續遭逢地方選舉大敗:薩科齊2007年當選總統,2008年左派即在市長選舉大勝,掌有62 % 的法國人口。2010年的道級選舉,全法25個道,左派掌有22個道。2011年省級選舉,101個省,左派掌有61個省。然而薩科齊依然不修改他得不到支持的政綱,即便黨內意見很多,也依然五年總統任期都不更換總理費雍(François Fillon),人們看不到問責與更正的決心,結果2012年敗給歐朗德。歐朗德總統上任時,掌有國會絕對多數,地方政權也與絕大多數在左派手裡,形勢相當優越。然而這樣的局面,二年後即告破滅。2014年的市長選舉,全法人口超過10000居民的都市裡,2008年打下來的509個左派城市,2014年只剩下349個;右派則由2008年的433個,增加到572個。面對敗選,歐朗德總統撤換原總理艾侯(Jean-Marc Ayarault),任命新總理瓦爾斯(Manuel Valls),然而仍未能阻止頹勢。2015年的省級選舉,左派由2008年的61個省,下降為30個省;右派則由2008年的40個省,增加為67個省,社會黨可謂連續兩年大敗。一般認為,歐朗德總統更換新總理,之所以未能與民更始,挽回敗局,政績不夠出色固為原因(失業率10 %),但最重要的是,瓦爾斯總理的出任,沒能獲得國會民意的聯繫,人民無感;而且黨內反對者眾,批評總統總理路線的社會黨議員很多,分裂甚至公開化,從任命起源伊始處,就已經無法團結黨內同志。這導致幾乎重大法案的投票,都得不到自己執政多數議員的支持,新總理往往需要動用「憲法第49條第三項」,總理一經聲明負政治責任,法案立即視為通過的武器,來推動政務。這種情形下,即使總統擁有任命總理的全部權力,也已無法取得「人和」,遑論「政通」。
其二,總統任期由七年改為五年,與國民議會議員任期相同,使得總統得以巧妙免責,不符責任政治原理:法國是總統大選先舉行,六週之後,才舉行國民議會議員577席的選舉。這樣總統先選,國會後選的選舉日程設計,與吾國同一天進行總統與立委的選舉,相當不同。法國認為,總統必須先行選出,國會則交給選民,是否要給總統做多數後盾而選擇。法國總統的當選人,遂都以「總統與國會多數必須屬於一致陣營」為訴求,來幫國會議員助選;而按照第五共和運作的法理,也確實需要總統與國會多數一致,方能發揮最大效能。2002、2007、2012的實踐顯示,選民也都不吝於把國會議員的多數,付託給了總統。然而,這也顯示了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的悖論:第五共和需要體制的強人,但是憲政也需要問責與監督;同時給予總統與國會多數的結果,是召喚來了集大權於一身的政治強人,卻也放棄了監督與問責總統的可能!也正因為如此,2000年針對總統與國會議員任期拉平的修憲公投,應者寥寥無幾,只有全體選民的21 %贊成,連四分之一都不到,充分顯示了法國選民對於問責機制喪失的憂慮。蓋政治情勢猶如白雲蒼狗,現在是把執政大權交給總統了,萬一總統施政不夠妥善,需要問責時,又該怎麼辦呢?實際上,目前在中央級的層次,是沒有辦法對總統問責的。過去在2002年之前,總統任期為七年時,五年一次的國會大選,尚有機會能在總統任期屆滿之前,改變國會多數,讓政治主軸改弦更張,這也是左右共治的由來。
現在,總統任期與國會議員任期拉平,而國會的多數,又以「信任總統」為前提而選出,這就導致:左右共治是避免了,但是總統的政治責任,「遁入」到國會選舉裡面,受到相同任期的同黨派國會多數議員掩護,形同實質免責。除非總統提前解散國會,重行改選(但這幾乎很難再發生,席哈克總統1997年提前解散國會、喪失政權之舉,代價太過慘痛,繼任總統再也不敢重蹈覆轍),否則國民不可能再對總統、總理、執政黨,有中央層級的監督可言!畢竟,市長、省級、道級選舉,都只是地方選舉,政治上雖對中央執政團隊有衝擊,但法理上,體制上,對中央政治團隊,是沒有法律效果的。總理只要取得總統的信任,政策路線可以依然如故。法國民眾也知悉此情,所以只有藉著地方選舉,來表達對於總統總理的不滿,2007年以來的法國地方選舉結果,都是對於中央執政團隊的否定。然而這也扭曲了地方選舉的制度意義,因為地方自治選舉,用意在於解決地方權限範圍內的問題,未必事事都與中央有關;而且各地方問題各有不同,本當貼近各地需求來具體解決。現在法國幾乎是地方選舉導向「中央化、全國化、抽象反對總統化」,地方事務在選舉中失焦,這也不符合地方治理的本旨,並非全民之福。何況,就算透過地方選舉表達了對中央團隊的不滿,總統仍可於全權更換總理,略微示意之後,繼續執行原先的政治路線,達不到真正的監督實效。2007年以來至今的法國憲政實踐,都清楚了顯示這一權責不符,選民不滿,而政府也沒能調整路線的現象。
也就是看到了此點第五共和的制度悖論,於是幾位巴黎第一大學,以及巴黎政治學院的重量級憲法學與政治學教授,倡議改制第六共和,提議仍保留總統直選,但是恢復國會對於總理的任命同意權。他們的理由,正在於權責相符,有利於國家長遠發展:總理有著國會(民意)信任做基礎,對內撫平黨內政敵,對外能有自信地挺直腰桿,推動法案與政務,也向國會充分負責,真正做到決策與問責對等。而且,設若總理失去國會的信任而下台,更換總理畢竟比更換總統容易,政治體制有足夠應對的彈性(尤其相對於權力分立更嚴格僵硬的總統制而言),不致發生府會僵持、政務空轉的情形。退一步來說,總理雖更換,政局雖動盪,但由於當事人乃是總理與國會,總統較可超脫於爭端,且是全民普選出來的,仍有體制上的正當性,是政局穩固的最後一道防線,大局不致崩壞。所以他們主張改制,但絕非回到第三或第四共和的內閣制,而是保留總統直選,重新檢討副署制度,讓權力較向總理傾斜,來保障政府權責符合,也還能保持穩定而高效率的優點。其實波蘭就有取消國會對於總理的任命同意權,但嗣後又修憲,恢復了國會的總理同意權的例子。所以法國這一改制的呼聲,並不是制度上的首創。不過在這一向以首創雙首長制為驕傲的國度,有此一觀察與反思,可見已有智者意識到問題的嚴重。而這個恢復國會對總理同意權的建議,對於當下的吾國來說,更具有參考價值。
第二項理由則是,我們不僅要建立權責相符的行政與立法關係,更要建立良能高效的行政與立法互動,以因應快速變動,往多極化發展的新世局:除了應當取消政黨朝野協商的制度之外,我們應當妥善分配立法院的議事時間,控制立法院的議事日程,我們仍可以法國憲政體制,做為參考。
法國為了建立良能高效的行政立法「決策--執行」關係,在制度上有如下的設計。
其一,政府與國會平分一半日期的議事日程規定權:
第一項設計,為求在正常開會期限內,就能完成國會應該做的立法議事工作,而不必讓行政權,一直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源,而無法展開工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控制國會的議事日程表。在2008年修憲之前,法國國會的議事日程,完全由政府單方面規定(然1995年修憲,已有限度讓國會取得一定自主權);國會在政府制定的議事日程之外,若還有剩餘的工作天,才能來安排國會自己「補充性質」的議事日程。例如,2002年至2007的五年之間,國會的補充式議事日程,只能安排出三場,而且這三場的時間,總共才佔三小時半。2008修憲之後,政府與國會,平分一半日期的議事日程規定權,每四週的兩週,由政府規定國會所應該有的議事日程;其餘兩週,由國會排定自己所希望的議事日程。但是國會那兩週具體工作時間落在何時,仍是由政府所優先指定(法國憲法第48條)。
所以政府認為重要的法案,一定會以政府優先的地位,規定入國會議事日程之中。況且,有關年度預算法案、社會安全財源法案,還有宣戰,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對外國進行軍事干預行動,超過四個月以上[1],這類特別重要的法案,還可優先插入國會審議。因此行政當局都能掌握立法時程,不致延宕政務所需的重大立法。所以實際運作顯示,雖然憲法規定國會與政府平分一半的議事日程規定權,但國會只用到33 % 的議事日程時間而已。如果把質詢政府的時間也算入議事日程之一種,則國會用到的時間更少,只佔25 % 的議事日程時間。
與其於立法院會期結束之後,只通過極少的法律案,政府徒呼負負,政務一再延宕,不如一開始就在立法時程源頭,嚴加控制,這是第五共和大膽的創舉,實踐證明相當有效。
其二,「聲明負上政治責任,法案視為立即通過」的制度(憲法第49條第三項):
第二項調整「決策—執行」關係,強力推動法案的制度工具,是憲法第49條第三項。這條規定是說,總理可在國民議會,在法案討論的任何階段,一個會期裡面使用一次,聲明對於某法案,負起政治責任。這個政治責任的聲明一旦提出,該法案就立即視為通過,國民議會不得再有任何討論。除非國民議會,在該政治責任聲明提出後的二十四小時之內,能夠成功提出倒閣動議,那麼該正在討論中的法案,就被否決。而倒閣的門檻相當高,必須是國民議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現制為滿289票),贊成倒閣,方能成立;第五共和迄今,只有一次成功的倒閣。所以憲法第49條第三項,此一「聲明負上政治責任,法案視為立即通過」的制度,是另一個強而有力通過法案的工具。特別適用於高度爭議的法案,連執政黨內部也有異見,或執政黨派聯盟不是很穩固時的情形。目前的總理瓦爾斯,因為許多同黨議員反對他,所以幾乎每個會期,都會使用這個憲法工具。
舉例而言,有時候,反對黨自知無力通過倒閣案,就提出數量龐大的法律修正案,意圖癱瘓國會議事。例如2006年九月,討論能源法(loi sur l’énergie)時,左派反對黨不提倒閣案,而提出大量的法律修正提案,共達137000項!當時的執政黨,人民運動聯盟的總理,德維爾班(Dominique de Villepin),就引用憲法第49條第三項,聲明願意對該項法案,負起政治責任。十萬項的法律修正案,瞬間化為廢紙,該項能源法便因此而視為通過。
有了這項制度工具,政府當局,能夠使任何的法律案,技術上都能視為通過,剩下的只是政治計算的考量,要不要動用此一制度而已。2008年修正的憲法規定,針對一般性質的法案,總理只能在一個國會會期裡面,動用一次憲法第49條第三項的權力。不過,對於歲入歲出條例(預算案),以及社會安全財源法案這兩者,政府仍然有無限制次數,動用該憲法條款的權力。故而,對於爭議重大,激烈討論的法案,法國不會把它交由政黨協商,更不會讓它束之高閣,任其腐爛,而仍是盡量把它控制在正常會期以內,賦予行政權強大的權力,來解決立法問題。
其三,法國國會針對國際義務的批准法律,只能有三種表決選擇:通過(批准)、反對(拒絕批准)、或者推遲,不得進行任何討論修正:
由於政務繁重,法國的立法工作又相當細緻,所以政府都會極力敦促國會,以及協調同黨國會議員,努力討論工作。因此法國的國會兩院,都非常忙碌,討論立法的工作時間相當長。而且法國又是國際大國,簽署的國際條約與協定,非常地多。而這些行政機關與她國簽署的法國國際義務文件,若具有法律性質,則都需要國會來批准。故而法國這一類的國際義務批准法律的數量,非常龐大,都能佔到每年立法數量的一半左右。
由於涉及到法國遵守國際信用的嚴肅問題,所以法國國民議會規則(Règlement de l’Assemblée nationale,內容包含國民議會內部組織,以及議事規則等事項)第128條,特別規定,針對法國國際義務的批准法律,只能有三種表決選擇:通過(批准)、反對(拒絕批准)、或者推遲,而不得有任何討論修正的可能。如此一來,就能節省大量的國會工作時間,不至於影響其他法案的討論進行,而且明確而快速地,專注做出批准、或拒絕批准的國會決定。這一迅速而明確的國會議事規則,不只是節省無謂的討論時間而已,最重要的是國會此舉,符合法國的外交與國際利益。所以第五共和實務上,尚未發生國會拒絕批准法國國際義務的事例。
特別要指出的是,法國國民議會,並沒有修改自己議會規則的完整權力。法國國民議會,在制定、與修改國民議會規則之後,必須立即呈送憲法委員會,由憲法委員會審查。確定該修改條文,沒有違憲之後,該項議會規則修改條文,才能發生效力。因此此一第128條,只有「批准、拒絕批准、推遲」三個選項,而且不得針對國際義務文件逐條討論的規定,是經過憲法委員會審查,認為合憲的。其實,這正表現了法國政治決策菁英的治國共識:在行政當局與外國簽訂了國際義務文件(條約或協定)之後,國會不應當拘泥於所謂的權力分立觀念,而處處掣肘行政當局,故意嚴格審查該項文件,或拖延審查,形同不通過。國會應當快速批准該項文件,因為國際情勢瞬息萬變,大國博奕激烈,快速批准文件,才始符合法國的最高國家利益。
就算是在嚴格執行形式意義三權分立的美國,也終於體認到了,過於嚴格的權力分立,過於強調國會與總統應該各行其是,會嚴重損害美國的整體國家利益。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近幾年來歐巴馬總統推動的「跨太平洋伙伴關係TPP」。
TPP條款嚴苛,至今進展非常緩慢;而最主要原因,就是歐巴馬政府一方面在外國推銷TPP,另一方面國會兩院,卻頻頻否決掉有關TPP的相關法案,甚至威脅否決掉許多的貿易協定,而且也已經否決了對於國際金融組織,提供融資。這導致歐巴馬政府威信盡喪,貿易夥伴根本不確定此一TPP貿易協定的未來,誰敢再與美國討論下去呢?而且美國國會拒絕為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提供融資,使得外國貿易夥伴缺乏必要的資金,來改善基礎建設,這更讓美國失去了最有效的貿易引導工具。每當外國詢問歐巴馬政府,貴國國會與各州,到底支不支持TPP時,歐巴馬政府總是無言以對,只能推說,美國採取三權分立,國會可以與總統採取不一致的立場;且依照法治精神,地方各州也可與聯邦不同,聯邦政府也管不到獨立行政機關,這才是美國的法治優點云云,搪塞一番。針對此點,美國的前財政部長薩墨斯Lawrence Summers,在今年四月時曾為文感嘆,美國再也不能以這種奇怪的「法治問題rule-of-law problem」做藉口,因為這樣只會讓美國的伙伴國,對美國更加喪失信心,也使美元在全球的政治經濟利益,受損嚴重。而且披著法治外衣下,乃是各類私人利益的競逐,這使得美國政治體系失靈,讓美國變得日益孤立,反倒是催生出了亞投行----薩氏稱呼亞投行的成立,是布列頓森林金融體系成立以來的最大事件,會讓美國失去在全球經濟體系的擔保人地位(實即失去領導權)。故而薩墨斯認為,逼令亞投行的成立,乃是美國的重大戰略與戰術的失敗[2]。
所以美國國會兩院,終於分別在六月19日、六月25日,通過了所謂「貿易促進授權法案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此一授權法案,授權總統很大的權力,讓歐巴馬總統與外國簽訂的TPP協定,送交國會批准時,國會不能就該協定的條文,逐條審議;而只能對與各該國簽訂的TPP協定,做整批式、包裹式的表決,是否全體接受或拒絕。如此一來,就可以大幅度增加歐巴馬總統的談判可信度,預料將會加快TPP談判的進程。而美國這一貿易促進授權法案的作法,是不是與法國國民議會也不能逐條討論,而只能贊成、否決、或推遲國際義務文件的作法,相當一致呢?這表示,美、法兩國,縱使憲政體制不同,政治文化不同,對於三權分立的設計也截然不同,但是他們都找到了一條相同的路徑,保持了自己國家在國際上的威信,也能將國家的利益予以最大化。由此可見,權力分立的概念與運用,必須服從於良能高效,確保國家利益的目標之下。這對受困於服貿、貨貿協議僵局,甚至將來是否加入亞投行協定的我們來說,應該非常有迫切的借鑑意義。
吾人正處於快速激烈變化的世局之中。美國前財長薩墨斯所形容,讓美國喪失全球經濟擔保人地位的亞投行,籌建備忘錄於2014年10月24日簽署,章程則於6月29日,由五十個已通過國內批准程序的國家簽署,各國批准速度非常快,成員涵蓋的人口與面積極大。預計今年底就會運作,開始向欠缺建設資金的亞洲國家提供優惠融資。據報導,今年春季地震災害嚴重的尼泊爾,已向亞投行多邊臨時秘書處,提出第一筆貸款申請。而另一個撼動美國金融主導地位的金磚五國銀行(中國大陸、俄羅斯、印度、巴西、南非),2014年7月15日簽署成立協議,很快由五國立法機關批准,今年7月中旬,該行管理階層就會開始運作,建置速度也是飛快。另外,中國大陸與澳洲、與韓國,也都在今年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美國在西太平洋最大的貿易夥伴,三個之中已有兩個,與北京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只剩下日本沒簽。一般估計,這對美國的TPP體系與效果,會帶來很大的衝擊。世局環境如此變動快速,往多極化的方向發展,吾國這次思慮未臻精詳,又想與總統大選綑綁的修憲公投,未能成立,其實是塞翁之福。吾人應在總統選舉之後,冷靜審視吾國身處的快速多極化世界環境,重新規劃憲法修改的重點,將修憲公投獨立舉行。並且以恢復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為核心,建立權責相符,良能高效的政府體制,方能符合修憲改良國家制度的目的,也是全民的福祉。
[1]法國政府可以不經過國會授權,就對國外發動為期四個月以下的軍事干預;而且得在國外軍事干預行動開始後的第三天,才通知國會。若該行動持續超過四個月以上,方需要國會同意。這種國外軍事干預行動,例如法國自2012年以來,對於利比亞、馬利、中非共和國的軍事行動,都屬於這一類,而與傳統的宣戰不同。因此四個月之內,不需要國會的同意,見憲法第35條。
[2]Lawrence Summers, The US may have lost its role as the world's economic leader, 2015.4.6, http://www.businessinsider.com/larry-summers-the-us-has-lost-its-role-as-the-worlds-economic-leader-20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