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長期以來,我國政府並未以面對產業的態度來對待金融產業,造成我國金融產業一直處於政策指令、政府限制以及政府保護三多的環境下發展,因此,形成我國金融機構普遍經營績效不佳且金融體系不甚健全的現象;以民國89年為例,外資銀行在台分行的淨值獲利率約為本國銀行的二倍,但逾放比則不及本國銀行的二分之一及基層金融的三分之一。

而近十年來,隨著科技進步、全球經濟加速整合、公司融資行為轉變,以及WTO談判各國陸續開放金融市場後,國際金融業加速整合,根據調查指出過去十年單是歐美十三國,金融機構整合的金額即高達1.6兆美元,而金融機構亦因整合後規模經濟及範疇經濟的發揮,而更鼓勵業者尋找更大市場以讓其更一步發揮整合後的規模及範疇效益,因此,各國業者亦皆面臨了更強且更積極的外國業者的競爭,而台灣亦不例外,尤其在台灣加入WTO之後,我國業者因無法再享受政府額外保護,而需直接面對外國業者之競爭。

而為因應外來挑戰,我政府亦已允許我國業者進行合併及跨業經營,但根據研究顯示,雖然金融整合可能有助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升,但亦衍生出許多衝擊。例如隨著金融機構的規模擴大,且交叉業務繁雜,將可能使發生普遍系統性金融危機的機率上升,並對金融監理機制造成衝擊,此外,亦可能使金融市場競爭機制遭到扭曲而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消費者權益受損,甚至央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及央行扮演銀行中之銀行的角色,都將變得更困難。此外,可預見的是,未來的經營環境將更不利於基層金融之生存,而將更加重政府處理基層金融機構的成本,再者,近年來由於國內廠商加速大陸投資,而台資銀行因遲遲未能前往設分行下,因此,國內銀行業者不但面臨客戶流失,且面臨台商債留台灣,形成銀行資產品質的惡化情況。

面對此新的挑戰,過去二年政府亦很積極推動若干措施,如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以讓業者能充分發揮規模經濟及範疇經濟的效益,增強競爭力,此外,亦以調降營業稅及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來積極協助業者打消及處理呆帳,並成立金融重建基金來解決問題金融機構,此外,亦開放本國銀行之OBU與大陸直接通匯及核准九家銀行至大陸申請設立辦事處等,,且績效漸顯,惟仍有若干空間尚待努力:

(一) 在基層金融整頓方面。目前已知政府初步構想是對於經營良好的信用合作社,鼓勵其改制或合併為銀行,而對經營不善者,則運用重建基金來處理,至於經營尚可之農漁會信用部則或將其郵儲化,或在有條件下允許其合資成立農業專業銀行,基本上政府的處理方向,是值得肯定,但亦有二點值得再思考,其一為對問題基層金融機構之處理速度宜快,因為可預見未來金融經營環境將愈來愈不適宜基層金融之生存,復以前次處理三十六家問題金融機構條件過於優厚,姑且不論失卻租稅公平之正當性,恐亦將引起基層金融機構道德危險之不良效應,增加處理成本;此外,允許農漁會成立專業金融機構,並不適宜,由目前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及台灣農漁業未來發展空間來看,農業專業金融機構勢難生存,至於農漁業特殊資金需求宜採政策補貼或獎助的方式,開放給所有有願意提供此項服務的金融機構去承作,亦即應以功能性補貼,取代設立專業金融機構,完成政策任務。

(二) 在新金融安全網的建制方面。金融安全網的建制除應包含一元化金融監理機構的儘速成立外,尚應包含政府因太大而不願意讓金融機構倒閉心理的調整,此外,對於銀行治理制度的建立及市場資訊的運用,以彌補金融市場快速變化環境下,金融監理機構施行間斷性監理機制的不足,此外,存款保險機制的重新調整、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暢通,以及市場競爭機制的維護等,都應預作規劃。

(三) 在提升業者競爭力方面。其方法如鼓勵業者合併,根據研究以銀行而言,規模經濟效益非常明顯,且相對國外金融機構規模而言,我國目前多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規模仍不夠大。此外,亦應加速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施行及協助資產管理公司發揮作用,以協助業者改善資產結構及品質。再者,法規亦宜儘量有彈性,以因應快速變遷之金融環境及避免壓抑金融的創新。而協助業者尋找核心競爭力亦很重要,因研究顯示,既使在風起雲湧的金融整合趨勢下,亦不見得金融機構一定要提供全域金融服務才能生存,事實上,整個金融服務供給鏈亦正發生重新解構(deconstruction)現象,因此,若能強化核心業務,掌握足夠市場空間,金融業者仍會發展的很好,事實上我國業者亦很難單純用規模大小來與國外業者競爭。

(四) 在協助業者開拓具比較優勢的空間方面。因應大陸加入WTO,所作的具體開放承諾及金融法規的加速成立,尚待開發的大陸金融可視為發展我國金融產業很好的助力。由於台灣在金融體制與歐美接近,而對於大陸文化及制度之掌握,又較諸歐美各國為易,因此,如何利用此利機,結合外商銀行進軍大陸,亦是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的大好機會。尤其前面所提核心業務的發展模式,常需夠大的市場來支應,因此,利用大陸市場亦可幫助臺灣銀行消除規模不夠大之缺點。當然此舉恐會與人加速資金外流以及大陸藉機擾亂我國金融秩序之疑慮,但由過去我國管制製造業赴大陸的經驗來看,自我設限並沒有讓我們變得更安全,只是讓我們流失商機,起步的更辛苦。

台灣金融產業因起步較晚,且既有的管制及保護過多,因而較歐美金融產業的發展有相當差距的落後,且隨著WTO的加入,我國金融業者勢將站在沒有政府額外保護下,面對國外金融機構競爭,因此,更應積極抓住我國金融產業的每一個特質、步驟或地域上的利基點充分發揮,相信以新加坡、香港、荷蘭金融業發達地區的經驗來看,金融產業具有較不受各國先天資源限制的產業特性,台灣面對此新金融趨勢下,未嘗不是台灣金融機構另一個積極追趕機會的開始。

(本文刊登於2002-06-12/聯合報/15版/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