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公務員退撫制度,原採恩給制,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金,由於退撫給付負擔日重,政府財政困難,尤以地方政府為甚,且早期退休人員,多擇領一次退休金,在經過兩次石油危機通貨膨脹之後,生活頓感困難,迭要求政府救助,因此自七十年代初期,政府即研究解決上述困難問題,建立現行之儲金制度,其重點採由政府與公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基金,作為支付退撫經費之用,以減輕政府負擔,並提高退撫給付所得,鼓勵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以安定其退休後生活,此一制度經完成立法自八十四年七月實施以來,初期雖因新制實施之前,原有的舊制年資仍適用原規定由政府支付退撫金,使政府負擔較重外,但亦因新制之賡續實施,適用舊制年資及人數日減,而使政府退撫經費負擔日趨遞減,此一制度乃參酌外國成例及兼顧我國國情經多年研議與精算設計而成,茲實施僅及六年,效果初顯,政府即提出因財政困難擬再削弱公務員權益,實應就立制精神及自身國情作多方面考量。
第一、報載擬採展期年金制度係參酌日本作法,但日本公務員退休制度與我國並不相同,公務員退休轉業情形亦有差異,日本公務員退職時有兩種退職給與,一為由政府經費負擔一次給付之退職津貼,二為退職年金。退職年金雖規定須加入年金組織滿二十年,年滿六十歲(目前似已提高為六十一歲)始能支給,滿五十五歲擬提早支給者則減支4%。但日本公務員退休後多能順利轉業,且政府一次支給之退職津貼,應可維持其在未領取退職年金前之生活需求,日本自一九八五年起雖規定一般國家公務員應於六十歲辦理退休(部分特殊職位,如法官則分別規定較高退休限齡),但事實上公務員具有相當社會地位,素為民營企業所樂意延攬,政府各部門主管亦對未達退休限齡人員協助推薦其轉任民營企業就職,以暢通人事管道。轉任民營企業人員,雖無法領到全額退職年金,但轉任後之待遇對其離職後之生活並不產生匱乏。我國係採單一退休給付制度,公務員退休後轉業機會極少,且公務員服務法限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轉任與其原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若干職務,大多數依賴退休金維持生活,且提早退休原因不同,有因體弱、工作環境不適,女性則多著眼照顧家庭,如規定須展延至滿六十歲或六十五歲始能請領月退休金或減成發給,因無其他收入,必將影響其生活。另一現象即對於符合退休條件原擬選擇月退休金提早退休人員,屆時將因考量不損及請領月退休金權益,而勉強留任至符合請領規定始辦理退休,則對機關人事新陳代謝與行政效率必將產生不良影響,青年學子就業機會亦將相對減少,處此大量運用資訊科技處理公務以期提升效率之際,主管機關對實施展延年金之規劃,自應考量國內與日本之差異性。
第二、規劃實施展延年金,報載主要著眼在減輕財政負擔。按現行退撫制度在建制精算時,係按公務員本俸加一倍之百分之八至十二為繳費基準,由政府與公務員共同撥繳建立基金作為支付退撫經費之用,實施初期為考量公務員負擔,撥繳標準定為百分之八,嗣後並得依需要逐步檢討調整至百分之十二,並以公務員任職滿二十五年即可擇領月退休金,並無其他條件限制。迨法案在立法院審議時,增加須滿五十歲始得擇領月退休金,增列後擇領月退休金之條件已從嚴,如再規定須滿六十歲或六十五歲始得請領月退休金或減成支給,與原精算基礎並不相符,且與鼓勵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以安定生活之原旨有違,顯然影響公務員應有權益,且政府已決定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調高退撫基金撥繳費率,公務人員調高為8.8%,教育人員分二次調高為10.8%,對基金之充實有實質幫助,主管機關實應就基金運用作切實檢討,側聞在民國八十八年底以前,退撫基金本自主性運作,依規定比率投入證券市場,收益達一百多億元,但在政黨輪替後,股價雖節節滑落,為配合政府護盤政策,不但原有收益賠出殆盡,且已有鉅額虧損,並由於年來經濟不景氣,存款利率大幅調降,使基金利息所得大幅減少,運作產生困難,是否實情主管機關自最為瞭解,若此說屬實,則困難之產生,責在政府,自應依退休法第八條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不應將虧損轉嫁由公務員負擔,而減損其應有權益。
第三、據主管機關說明實施展期年金之另一重要原因為國人平均壽命延長,人口逐漸老化,故退撫支出日益加重,此誠世界各國實際狀況,當應預為研究因應,但就我國退撫制度而言,退撫新制於民國八十四年實施當時,國人平均壽命為74.53歲。經實施六年後,據主管機關統計,八十九年底平均壽命為75.3歲,六年間增加0.47歲,又人口老化程度亦未如歐洲先進工業國家與日本之迅速,尤其在規劃時對此種演變已有推估,壓力固在,但是否宜以此一現象作為削弱退休人員權益之憑據,實有斟酌餘地,且基金支付壓力尚有依法可逐步調整提撥費率以為挹注,目前有無另起爐灶必要,亦值深思。
第四、退休制度之存在,固係對長期服務的報償,並以安定退休人員生活,但亦兼有提振在職人員士氣、專心工作,使無後顧之憂,兼杜聚斂之念,而收端正政風之效,基於制度之穩定性,非有確切必要,似不宜動輒變更,尤其涉及公務員權益與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尤應慎重,以免影響公務員對政府之信心、削弱制度功能。據主管機關統計,擇領月退休金比例,新制施行時為60%,至八十九年己提高為78.28%,此與制定新制本旨相符,亦足證對支領月退休金方式之支持,至於統計指出,八十九年申請自願退休比例驟升至73.38%,實因教育環境丕變,教師地位低落,以及政黨輪替後,公務員推動公務窒礙橫生,並以「舊官僚」眨抑,尊嚴受損而萌退意者比比皆是,此種現象不宜引為常態推估。
公務員退撫制度之變革,關係全體公務人員權益,與其生活安定息息相關,考試院在說明研議展期年金後,已引起普遍關注,紛紛查詢實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多萌修法前提早退休念頭,屆時必將造成另一次搶退風潮,主管機關自應審慎以對,該項研議縱有實施必要,亦應考量立制精神與我國國情,不應將他國作法全盤移植,於主管機關提出修法擬案時,本黨自當秉持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立場作整體通盤考量,嚴格把關,以期毋損公務員及退休人員權益。
對公務人員展期年金之評析
作者許毓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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