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定在中廣承諾無條件繳回寶島網及音樂網使用頻率後,同意中廣股權轉讓及趙少康入主後的負責人變更案,此舉引發行政院強烈不滿,再度砲轟NCC。行政院發言人,亦即現任新聞局局長謝志偉表示,中廣股權轉讓資金來源不明,參與審查的NCC委員們未調查清楚前,即允許移轉,明顯涉及瀆職並圖利中廣新任董事長趙少康與中廣案,行政院甚至於一週內迅速的作成決議,撤銷中廣股權交易案並將NCC委員『移送』檢方偵辦。

按一般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的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依照廣播電視法第1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或第19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審查其要件後,若無有前述廣電法施行細則18條或19條所定不予許可的情形,例如受讓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是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持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又或是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十以上等情形時,主管機關即應核准其申請許可。中廣公司今依法提出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申請,NCC於善盡一切調查之能事後,如無任何具體事由顯示中廣股權轉讓與負責人變更有違法之情事,依法即應給予許可。這看來是一件極為普通的公司股權轉讓案,卻因為處分標的涉及民進黨政府極力追討的不當黨產 ─ 中廣公司以及媒體人趙少康先生,以致於整件事情變得複雜且政治化了。

行政院與NCC雙方交戰已非第一次了。行政院之所以不滿NCC種種作為,包括這次處理中廣股權轉讓案,說穿了即是NCC不願配合行政院追討不當黨產與媒體管制政策。行政院既無法掌控NCC,便開始打著大法官會議第613號解釋招牌「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展開對於NCC的監督權,不僅對NCC委員的人事進行管理,更直接干涉介入NCC的職權,動輒即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撤銷NCC所做處分決定。然令人質疑的是,行政院有權可以推翻並撤銷NCC的調查結果與核准處分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當初設計為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使其從層級式行政體系獨立而出,得以擁有更多專業自主的空間,其目的係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言論及通訊傳播自由、維護媒體專業自主,避免受到來自於上級機關與政黨可能之政治與不當干預,特別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具體個案決定之監督與指揮。因此NCC在通訊傳播基本法及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授權範圍內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其職權獨立性應受尊重,其所作行政決定亦具有最高效力。前述行政程序法117條所指上級機關,應係指依法律規定有撤銷權限之上級機關而言,行政院即使形式上作為NCC的上級機關,但就法理而言,行政院是否當然可對NCC權限進行實質審查監督,即不無疑問。因為作為獨立機關的NCC,於法律授權行使職權範圍內,不應再受控於任何的太上機關指揮,否則其與一般行政機關有何兩樣,而我國成立通訊傳播獨立機關的目的又為何?

行政院如今以極為不妥的方式破壞NCC獨立機關體制,一來跳脫既有的公務員懲戒體制,直接將參與審查決議的NCC委員移送法辦,企圖脅迫委員們自動辭職,二來則逾越權限撤銷NCC依法所作決定,使人民對行政院與NCC的決定無所適從,此等行徑反而違反大法官所謂的行政一體原則、更重重打擊獨立機關存在之核心價值。大法官釋字第 613號解釋固然保留了行政院擁有通傳會的人事決定權和最低限度的人事監督權,但其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界限也僅止於此而已,逾越此限度的的監督與指揮,將有害獨立機關的整體運作、進而影響人民對於通傳會超越政黨利益考量,公正執法之信賴,行政院應謹守職權分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