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由於建築材料,鋼材、運費等成本飆漲,機場捷運原本被認為較困難的桃園機場地下化路段都已經決標並陸續開工,而高架段三個標案招標時遇到原物料飆漲,使得廠商不敢投標,造成7度流標。

據報載:儘管機場捷運的物調門檻已降至零,但廠商以前可以預訂一年的鋼筋,現在即使是大的營造商也只能下三個月訂單,材料取得不易,而且有些廠商手上的公共工程在進行物調申訴、仲裁或訴訟,手頭很緊,不敢接新的標案;當初編列機場捷運預算時,鋼筋價格每公噸一萬六千元,現在漲到三萬元,單是鋼筋成本就增加一百零四億元,這還不包括鋼板、電纜和運輸成本調漲,估計興建成本至少增加兩百億元。

營造公會於今年8月8日上午召開「第25屆第3次常務理、監事及25縣市辦事處處長會議」,並在會後舉行「工程會無能、營造業公共工程面臨全面停擺」記者會,對政府提出兩大訴求,包括物調補貼門檻由2.5%降至1.25%,以及請工程會主任委員范良銹信守承諾,推動建立解決公共工程爭議之「仲裁平台」。

二、 問題癥結
今年2月底,在物價飆漲聲中,民進黨政府工程會密集與營造業代表及各工程主辦機關展開協商補貼機制,初步共識為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補貼門檻自二點五%降為一點二五%、特定個別項目由十%調降至二點五%。補貼方案將可回溯至96年1月,一直補貼至97年12月。惟因320總統大選後,舊政府決定暫緩處理,引發業界與公會之不滿。

據營造公會理事長潘俊榮指出,以「調解」手段解決公共工程爭議,因調解委員由政府機關聘請,其中部份調解委員又由政府機關人員擔任,形成「球員兼裁判」問題;而「訴訟」手段曠日廢時,「等訴訟作成結論,營造業者也倒了」。因此希望推動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再修正,盼建立先進國家皆採納的「仲裁機制」,以「強制仲裁」手段解決公共工程迫切問題。但因工程會對仲裁人不信任,故反對「仲裁平台」的建置。

由於受到油價大幅上漲影響,帶動原物料、營建材料飆漲,公共工程造價水漲船高,營造業無力承擔鉅額虧損。因此陳情政府設法解決疏困,並建議修訂政府採購法,比照歐美先進國家快速、專業、公平解決工程爭議之仲裁機制建立,以公平解決工程爭議之機會。

營造業者認為,廠商與機關間之工程履約爭議,在現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採「先調解後仲裁」之機制,即強制機關若不接受「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者,日後若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惟當雙方意見差距過大時,則可能無 「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則直接調解不成立,而無法「先調解後仲裁」。故原「先調後仲」之規定,對廠商毫無助益,反而有利於機關救濟,實有賴完善工程仲裁機制之建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6月24日召開研商立法院張慶忠委員提案陳根德委員修改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工程會認為目前我國仲裁在實務上嚴重缺乏公信力,使機關視仲裁為畏途,而持反對之立場。如要修法,工程會擬增列加重仲裁人刑責、限制仲裁裁判之依據、及增加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等,將導致法院成為仲裁庭之上級審,原三級制變成四級審,完全喪失仲裁的立法原意。因此,引起營造公會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不滿。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規定如下:
第八十五條之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三、 營造業面臨之困境
1. 物價飆漲,在建工程難以為繼,使承商財務負擔至為嚴重,至盼政府重新檢討補貼措施,否則公共工程前途堪慮。
2. 物價貼補一國多制,且中央與地方都不理,導致承商陷入絕境者比比皆是。
3. 新建工程預算編列趕不上物價上漲,廠商視新工程標為畏途。
4. 工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不健全,申訴會所作調解建議或方案,對廠商極為不利。
5. 工程主辦機關對仲裁視如洪水猛獸,難為廠商。
6. 採購契約含甚多不公平之條款,縱廠商提出修正建議,亦難獲主辦機關接受。
7. 營造業法對營造業廠商綁手綁腳,且與實際狀況背離,亟待修正。

四、營造業者具體建議
1. 物價補貼原則,回歸營造公會與民進黨政府工程會所達成共識之最後版本內容:物價總指數從漲跌幅門檻2.5%降為1.25%;鋼筋得以個別項目另計者,其漲跌幅均以超過2.5%調整;並適用96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施作部份之工程款。

2. 按7月4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之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修正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如下:
第八十五條之一:機關與廠商因工程、勞務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 調解不成立時,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機關或廠商任一方依前項規定提出調解或仲裁之申請時,他方不得拒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前項之調解成立後之執行,準用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因工程、勞務採購履約爭議提付仲裁者,依仲裁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調解程序,應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調解,如逾六個月仍未完成時,視為調解不成立。

五、結語
交通部高鐵局於今年2月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調降物價調整門檻至零,也就是只要物價上漲就由政府吸收;而且將三個標案拆成六標,降低風險;又將工程實績門檻由五年放寬為十年。政府此一措施,對國內工程建設,未能見效,於8月間發生桃園機場捷運高架段招標案第七度流標之事實。

其實,不只高鐵局的標案招標不順,連由台北市政府執行的台北市區地下化路段也流標。相信,其他政府公共工程新標案,也必會面臨相同的問題。政府面對油價物價巨幅上揚,而無法有效抑止之下,除了拿出補貼及部份由公營事業自行吸收以外,別無良策。

而營造業為國家工程建設之最重要承作單位,有帶動國家經濟發展之火車頭作用,如今業者遭受物價上揚之累,經營困難,不但使已承作工程停頓,進而對新工程標案無力承擔,並連累國家建設計畫推動不利等多重損失,亟待政府正視,設法改善。

建請政府速就營造公會要求,邀集各界共同研議修定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以利業界、政府及全民三贏的目標。


資料來源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6月24日召開研商立法院陳根德委員提案「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開會通知單
2. 7月4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修正案」。
3. 聯合晚報,2008-08-08 ,「營造公會質疑工程會無誠信 揚言全面停工」。
4. 中央社,2008-08-11,「機場捷運高架段七度流標 通車遙遙無期」。
5. 8月8日、8月9日,聯合報及中國時報,營造業公會發言人余烈具名「抗議!陳情書」廣告。
6. 8月8日,營造公會製,「在建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爭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