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同路媒體?是與敵唱和還是新聞自由?
前國家安全局答覆立院質詢:國內有部分媒體呼應中國立場恐涉國安。然其後陸委會邱副主委垂正則稱:目前陸委會並無類似的媒體名單,媒體報導涉及一國兩制、武統、臺灣方案等內容,只要符合公正、客觀,仍在新聞自由之保障之列,筆者容有意見。 首先,德國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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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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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家安全局答覆立院質詢:國內有部分媒體呼應中國立場恐涉國安。然其後陸委會邱副主委垂正則稱:目前陸委會並無類似的媒體名單,媒體報導涉及一國兩制、武統、臺灣方案等內容,只要符合公正、客觀,仍在新聞自由之保障之列,筆者容有意見。 首先,德國俾斯

日前立委有倡議:刑法第10條中增列對於「敵人」的定義,明定敵人是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且「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認為無涉憲法爭議;且就以往外患罪的「外國」字樣加上前開「敵人」,以免掛一漏萬云云。筆者不同

日前行政院針對「假新聞」諸如:衛生紙搶購或農產品過剩的訊息,應有相關法律遏止,將在刑法第251條與第313條對妨害農工商罪與妨害信用罪做修正,前者增列「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都在刑法251條規範之列;二者皆增列:「加重以廣播電視、電

去年筆者到北京旅遊,來到著名的『彼岸書店』,好奇該書店的北京特色書區展些甚麼?走馬看花地挑了《民國政制史》與楊天宏教授的《法政糾結-北洋政府時期羅文幹案的告訴與審斷》,利用農曆年假時拜讀完後者,僅覺與我們臺灣光怪陸離的法政亂象神似,今筆者野

日前陳明通主委稱:未來在《 兩岸關係 條例》就 兩岸 和平協議增修:必須經過政院提案,立院絕對多數決;立院討論,立院特別絕對多數決;全民公民投票,三道比領土變更縝密的「防護」(不如說是障礙),日前筆者為文《割肉的威尼斯商人和平協議付諸公投的

高雄市長 韓國瑜 出訪港澳,除與香港特區首長見面外,獲邀拜訪中聯辦, 台灣 境內或有疑義,筆者有不同見解。 首先,大家都聽過范雎入秦故事:魏人范雎因遭人嫉恨,險些喪命而投身秦國,坐了很久的冷板凳,終獲秦昭王召見;當他進入王宮,卻不顧衛士嚇阻

日前有民意代表認為:有關酒駕修法不能靠民粹意氣,若因單純酒駕遭吊照2年,恐生偏鄉民眾生計的困難;且應該視汽機車、酒精濃度、死傷與否,做出不同處罰。然輿情沸騰,反對者眾,筆者容有不同見解。 首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84號》與《釋字749號

日前行政院蘇院長與法務部長官,針對目前聚眾犯罪猖獗,認為以往判例限於「聚眾人員的隨時增加」,無法遏制聚眾犯罪,所以認為採用「日本立法例」,認為三人以上即構成聚眾,筆者容有不同意見,容申述之。 首先,《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

去年年尾,陸委會長官稱在大陸廈門海滄區任「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社區主任助理」,系違反 兩岸關係 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90條須開罰;筆者曾為文《社區主任助理又不是黨政軍公職,陸委會罰什麼?》,就前開社區主任法規性質,認無涉公權力,

日前行政院就同婚爭議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草案》,對於同婚問題立法形式採「專法」,而實質內容「準用」民法相關規定,政院並有說帖與懶人包,坊間說明,兹不贅述,筆者就施行法語有未盡之處,試申述之。 首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

過年街上不平靜,酒後駕駛而造成數條人命,被害人家屬在鏡頭前哀號,見聞者無不動容,政府擬將目前刑法第185條之3,若涉及致人於死的行為,在酒測符合一定濃度時,擬制為「故意殺人」,筆者以為容有疑義,試申述之。 首先,《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9 年台

年假剛過,然華航機師罷工方興未艾,未有平息的徵兆,或謂:應有預告機制、社會觀感不佳、調解期內不得罷工云云,筆者以為,就法言法,容有疑義,試申述之。 首先,罷工是否應增列「預告」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6條》有雇主依照 勞工 服務年資,應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