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委會刪除工會法第四條之評析
近日報載行政院勞委會通過修正工會法,刪除第四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之規定,從法案修正的過程觀察,部份媒體認為刪除工會法第四條禁制規定後,各級政府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即可組織工會,進而並可依工會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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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載行政院勞委會通過修正工會法,刪除第四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之規定,從法案修正的過程觀察,部份媒體認為刪除工會法第四條禁制規定後,各級政府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即可組織工會,進而並可依工會法規定
公務機關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起首先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其間並配合調移部分紀念日及國定假日之放假至週休二日,及縮短公務員事假規定,同時規定與民眾權益有關機關,應規劃實施五天上班,七天服務,採輪班輪休方式加強服務工作,使民眾權益及正常申辦案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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