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備與解散:集會遊行的必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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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組兼任研究員
共 24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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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69年制訂〈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因而設立「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來,長期都是根據行政院所擬定的「組織規程」所組織與運作,直到民國89年政黨第一次輪替後,立法院雖然通過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的修正:「中央選舉委員…其組織

民進黨 又要舉辦「大」遊行了,這將是去(2008)年5月20日 馬英九 就任第12任總統以來的第四次了,這還不包括 蔡英文 主席以「插花」的方式所參與的部分。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民進黨當然有權依法推動集會遊行,但是,如此頻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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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前言明訂:「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顯見「孫中山先生之遺教」是為我中華民國之立國精神,其內容博大精深,然

劉內閣擬與大陸方面簽訂「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近日來不僅引發朝野爭議,連 國民黨 立委都傳出對行政院不認同的聲音。 爭議的內容主要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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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 在台北看守所內的動作越來越多,除了因為放風、作體操又博得了媒體關注,還即將在看守所以外出書,他的律師更以他的名義正式提出釋憲案,希望能以釋憲的方式拖延蔡守訓審判長的審判程序。 這個釋憲的動作其實具有司發與政治方面的兩項意義,一是窮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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