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分析行政罰法上不當利益之追繳問題一、前言 行政罰法第20條規定:「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