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綁大選別傷了公投主體性
中選會決議在投票日當日任何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號次等,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30公尺內,即違反《選罷法》和《公投法》,涉有刑責;如於30公尺以外,則依《選罷法》可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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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決議在投票日當日任何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號次等,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30公尺內,即違反《選罷法》和《公投法》,涉有刑責;如於30公尺以外,則依《選罷法》可處罰鍰。

今年11月24日九合一大選,加上公投案數量大增,全國共設有1萬5888個投票所,預計投入的選務人員,根據中選會的說法,落在26萬至31萬之間。這麼龐大的數字,如果因為參與選務而不能投票,勢必影響大局。因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

近來關於公民投票的連署,引發了很多爭議,諸如已死亡之人的連署書,諸如不合格連署書的份數與比例,以及如何認定應予「刪除」的連署書?這之中有不少值得進一步討論的地方。而中選會方面也認為《公民投票法》有進一步修法的必要。 就目前公投法的規定,各該

中選會對「反空汙」公投連署表示,戶政機關已完成查對,其中「死人連署」比例相當高,具有可能性構成犯罪行為,將討論是否提刑事告發。至於告發的對象是否為公投提案領銜人,將提交委員會審議;並表示所有案件的處理標準及流程,均屬一致。 敏感的是,「反空

日前中選會陳英鈐主委稱: 國民黨 有三成七的連署造假,感覺到痛心云云 。然所謂有問題連署,真皆由國民黨連署或發起者有意所為?法律也是社會科學,不能僅憑含沙射影,旋即認定國黨偽造,筆者試申述之。 首先,《立法院公報第104卷第28期》:當年有

「以核養綠」公投案發起人黃士修於9月13日前往中選會補件,中選會稱有「時限」拒收。造成發起人絕食抗議,並引起前總統 馬英九 、前行政院長張善政前往關注,並痛斥中選會是第二個促轉會,質疑中選會敷衍。 中選會在新聞稿表示「依法沒有再次收件的問題

中選會以法律根本沒有規定的「只准收一次連署書就算程序結束」為由,拒收「以核養綠」公投的連署書。更以莫須有的技術藉口,挑剔多項公投成案進度,意圖讓挑戰政府現有政策法律的公投,無法在年底與選舉一併舉行。這是實質淘空人民公投權利之舉,中選會絕對違

日前黃士修(黃土條)先生於9月13日前往中選會就「以核養綠公投」補件,即便黃兄稱公民投票法與施行細則,以及行政程序法皆無相關規定,然中選會稱有「時限行政」拒絕收件,更有意見以為政府無明文規定第二次收件,且作業須時間,更稱在法律上拒收才是,筆

日前中選會陳英鈐主委稱 國民黨 3項公投有高達6成「大量抄寫」的情況,並舉例 美國 案例,認為某候選人提出2000份支持連署,多有大量抄寫,法官判定為偽造。是以,前開國民黨公投恐須同命運,且若剔除過多,不及補提,可能公投案不成立云云;筆者以

自 蔡英文 上任以來,自詡為民主進步的政黨,卻不斷上演打壓異己、箝制言論自由的戲碼,一次次重傷 台灣 人民辛勤打造的民主政治,從強行修改勞基法、拒絕與反年改團體對話、粉飾施政成效,到許多政策髮夾彎等,在在都顯示這個政府已力不從心來回應各項挑

日前暱稱為黃土條的黃士修先生,被中選會長官告知先前所稱9月14日的以核養綠公投時間,截止日期必須由9月14日改提前為9月10日。筆者見此新聞,本不以為意,法院不也常催我們律師書狀?但9月5日新聞,中會認為若依表定10月8日和10月24日審議

國民黨 推動反核食、反空汙、反深澳電廠3項公投案,完成第2階段公投連署各有約49萬份,已遞交中選會,力拚年底公投綁大選。中選會卻發現3項公投連署出現大量抄寫、死人連署、戶籍資訊不正確等狀況,且有高達6成是人工抄寫。 民進黨 立院黨團表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