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從法律面談大陸配偶身份權取得問題我國對於大陸配偶來台依親並擬依法取得我國公民權者,依現行「 台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一、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唯依同條第3項規定20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