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大陸配偶來台依親並擬依法取得我國公民權者,依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一、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唯依同條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第一項規定,每年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以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同意後公告之。」準此限制性規定,內政部長期以來即對台灣人士所娶大陸配偶採取限制結婚年限、限制名額之規定。

依內政部自2004年3月1日起規定,大陸配偶來台定居並取得公民權之程序為「探親→團聚→居留→定居」;嗣後又調整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四個階段。而此四個階段所需時間是必須經過二年團聚、四年依親居留、二年長期居留,總共居留八年之後,才能申請來台定居。除此之外,內政部復於民國95年12月20日通過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草案中規定(以下簡稱草案),由於大陸配偶來台已建立面談機制,依親居留期間也限制一萬二千名,核准定居人數限為每年六千人,即每月限制五百位大陸配偶來台定居。至於此每年六千人限定數額之產生原因,依內政部表示,由於大陸配偶來台已建置面談過濾假結婚機制,且依親居留已設數額管控,在扣除涉及不穩定及異常的數量,並參酌前三年核准定居人數,始訂定這個項目數額為每年六千人。社會類專案數額則為三十六名,對象包括大陸配偶的台灣丈夫死亡後,須在台照顧年逾六十五歲公婆、收養在大陸前婚姻子女。草案於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待行政院發布之後,現行兩類數額表將停止生效。

依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草案之所以為此數額限制規定,由於是參照台灣近年人口成長數,考量台灣已是世界人口密度第二的情況下,再思考如何適量控制保持一定空間,相關措施不是意識形態的考量,而是依現實需要考量所致。因在四大類外部人口移入類別(華僑、外國人歸化、港澳居民、大陸人民)中,大陸人民申請來台居留、定居數量最多,衍生性人口更是顯著(轉換身分成台灣人後,再申請其他大陸親屬來台)。為此,政府必須考量台灣整體的適量人口數,訂定相關的數額限制,避免社會福利與資源出現排擠效應。

根據入出境管理局公布資料(資料來源: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ation/filesystem/news doc/最近三年各類人數統計pdf)顯示,民國94年在我國短期居留人數計有101626人;長期居留人數為19054人,二者相加則為120680人。若參照前述之草案規定每年大陸配偶僅能有6000位能定居,則在當年度居留人數高達120680人之情形下,若所有居留人均得以完成定居程序所需之時間,則高達20年。易言之,縱使依現行規定似乎僅須達8年即可取得定居權。但事實上在此草案一出,所需之年限差距則多出12年,於此實不可不謂係對大陸配偶及其家人人權的忽視及侵害。

反觀外籍配偶取得在我國永久居留權之時程遠較大陸配偶為短,依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達七年,或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該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以下從略)」。易言之,大陸以外之外籍配偶原則上僅需在我國連續居住五年以上;或居住達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連續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即可取得我國之永久居留權。由此可知,娶大陸配偶之國人之法律權益,遠不及嫁娶其他國家配偶之權益。二者在法規限制上之差異為3年,但如前所述,在草案通過採每年六千人之限額後,實際上之差距更高達15年。

事實上內政部所初步通過之草案相關規定所能體現出者為,以藉此名額之限制,遂行其實際增加大陸配偶取得定居權困難度之功能,此尤以在與大陸以外之外籍配偶相較後,更是醒目。此種現象在我國當前主政者標榜人權立國之口號下,實屬對我國施政上極大之諷刺。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