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領大陸居住證要重覆課稅,真的假的?
日前中國大陸當局推出「居住證」的新政,陸委會或以:恐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 兩岸 條例)第9條之1。另學者以為:大陸稅法草案,欲將「設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在大陸境內有居住183天」者,皆列為納稅義務人,中國境內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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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大陸當局推出「居住證」的新政,陸委會或以:恐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 兩岸 條例)第9條之1。另學者以為:大陸稅法草案,欲將「設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在大陸境內有居住183天」者,皆列為納稅義務人,中國境內外所得,

日前中國大陸當局推出「居住證」政策,給予一定期間長住的 台灣 人民居住證明,解決長久以來的生活問題;然我方陸委會卻認定,請領居住證恐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 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亦即請領居住證者,恐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繼 民進黨 立委蘇巧慧之前提案修改憲法增修條文,朝向兩國論修法引起爭議,但該案子目前仍未排入委員會審查。但不久前蘇巧慧再度與新系立委吳思瑤、黃國書、鍾佳濱等人提出《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將陸委會改為中國事務委員會並裁撤僑委會。但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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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大選前通過修改「 台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全面放寬在大陸投資台商課稅規定,減少重複課稅,行政院認為此舉有利台商資金回流。此乃繼宣布「大赦」台商,讓未經許可赴大陸投資台商補辦登記輕罰之後,再度提出「討好」台商措施
我國對於大陸配偶來台依親並擬依法取得我國公民權者,依現行「 台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一、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唯依同條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