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周休三日的若干商榷、議論
一則與勞權及其工作日相關的時事新聞報導,背後存有若干值得商榷、議論之處。 話說:因應於疫情解封及其所帶動各行各業的大量缺工景況,民間企業率先試行所謂周休3日的勞動工作日措施,藉此期盼能夠留住員工,從而塑造資勞齊力交心的企業認同,對此,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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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與勞權及其工作日相關的時事新聞報導,背後存有若干值得商榷、議論之處。 話說:因應於疫情解封及其所帶動各行各業的大量缺工景況,民間企業率先試行所謂周休3日的勞動工作日措施,藉此期盼能夠留住員工,從而塑造資勞齊力交心的企業認同,對此,主管機
一則與產後休養憩息相關聯的勞動範疇事務,背後實則是有其進行政策思辨的多方議論。 話說:因應於 台灣 社會長期偏低的生育率,有民間團體主張應該是要將產假從現行的8周一舉提高到14周,藉此達到更多助力、催化和共好的目標管理標地,畢竟,早在200

報載中華航空、家樂福因為被發現有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而依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裁罰,這兩家公司則是以相關的規定,疑有侵害到女性的工作權益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現行「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的條文

年假剛過,然華航機師罷工方興未艾,未有平息的徵兆,或謂:應有預告機制、社會觀感不佳、調解期內不得罷工云云,筆者以為,就法言法,容有疑義,試申述之。 首先,罷工是否應增列「預告」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6條》有雇主依照 勞工 服務年資,應有一

為回應教師團體將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的訴求,勞動部於2016年9月公告「大專院校編制外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確定將未具本職的大專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對象。由於未具本職的大學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可享有提撥退

當 一例一休 議題受 勞工 、業者關注的時候,國內為數不少學生打工族的權益卻未到重視。 調查發現,北、中、南、東四所學校周邊211間商家,約有七成店家聘顧學生打工族違反勞動條件,目前勞基法規定最低基本時薪是126元,明年元旦起將調升至133
所謂《勞動基準法》的本意是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之最低標準。又因為勞基法是所有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
壹、議題背景: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源起 1996年底,為因應勞基法擴大適用範圍,同步增訂第84條之1 [1] ,對工作性質特殊之 勞工 ,給與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2] 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的彈性空間,以利其適用勞基法。 貳、議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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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無論是從公民權的職業福利內涵抑或是社會主義的建設大軍,關於 勞工 相關勞動權益議題的論述討論,是有它超脫狹隘地理區域的觀照意義,對此,本文試圖扣緊海峽 兩岸 各自之於勞工行政及其相與關聯的勞工福利法定作為,來進行初步的比較性探究,
第一章 緒論 攸關全國適用勞動基準法 560萬受雇 勞工 退休生活保障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終於在2004年6月完成立法程序。此意味若過去以終身雇用制為主體的勞動市場將面臨解體,而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亦由確定給付變更為確定提撥制。 在確定提撥制的
一.約聘僱人員與政府關係為雇庸關係,應適用勞基法 勞基法雖已經實施多年,但政府的約聘僱人員到現在妾身未明,既不適用勞基法,也不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不論從法律面,或從道德及政治面來看,約聘僱人員都應納入勞基法的保障。 就法律面而言,《勞動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