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不讀讀河渠書?簡評賴揆上帝治水說
近日臺灣中南部大水災情慘重,賴院長稱此為百年難得一見之大水,非人力可及,除非上帝來整治,不應究責相關人員,輿論大譁。筆者容有不同見解,試申述之。 首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國字第4號》意旨:即便興建中的公有公共設施,若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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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臺灣中南部大水災情慘重,賴院長稱此為百年難得一見之大水,非人力可及,除非上帝來整治,不應究責相關人員,輿論大譁。筆者容有不同見解,試申述之。 首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國字第4號》意旨:即便興建中的公有公共設施,若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日前於臺北市華山草原自治區發生駭人聽聞的殺人分屍案,除譴責兇手與哀悼死者外,對於租借場地給民眾的臺北市政府,是否亦須負擔國賠責任?值得探討。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
一、前言: 部分立法委員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主張此次餿油事件,人民因信賴GMP認證而受害者,應有聲請國家賠償之權。對此,法務部、經濟部等認為GMP只是一個認證體系,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立法委員則進一步主張這是國家賠償法的漏洞,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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