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教育法之於家庭教育範圍概念的延伸性思考
2020年06月23日所修正通過的〈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細則裡有攸關到家庭教育範圍的概念內涵,背後是有其相與對應的社會變遷議論。 首先,依其〈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共計有十款,分述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
標籤
共 4 篇文章
2020年06月23日所修正通過的〈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細則裡有攸關到家庭教育範圍的概念內涵,背後是有其相與對應的社會變遷議論。 首先,依其〈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共計有十款,分述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

報載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家庭教育法》的部分條文,這也使得家庭教育中心及其家庭教育專業運作的議題思考,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上述的條文修正內容包括有:(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1人,專任或由直轄市、

報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家庭教育法〉進行部分條文的修正審查,據以指出在最為需要保護的兒童人口族群當中,0歲至6歲的嬰幼兒占所有受虐兒的比率達到三成左右,這其中施虐者為父母或養父母身份的比率則是高達近八成之多,至於,同居人角色的比率雖

虐童現象稍稍被注意後,另一長期被忽視的虐老現象接續浮出。日昨聯合報報導, 因老年人口增加高齡照顧悲劇,七年暴增十倍;配上新北市一名精障者將在家臥病老母勒斃新聞,令人動容。 虐童、虐老,都有加害者,最近輿論偏向重罰加害者,使其承受更重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