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事法執行的困境與迷思
聯合報陽光行動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修、執法及其相關運作失靈的專題報導,反映了少年事件的處理,在沒有「問題少年」、只有「少年問題」的諸多迷思間擺盪,以致徒有少事法,卻難以自行。 增訂修正後正式上路的少事法,依其行政輔導先行的處遇原則,讓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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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陽光行動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修、執法及其相關運作失靈的專題報導,反映了少年事件的處理,在沒有「問題少年」、只有「少年問題」的諸多迷思間擺盪,以致徒有少事法,卻難以自行。 增訂修正後正式上路的少事法,依其行政輔導先行的處遇原則,讓膽

一起校園衝突的喋血致死案例,背後卻有其通案以對的綜融性思辨。 誠然,該起的不幸悲劇,一時之間衝擊到的是您、我既成的認知基模,畢竟,犯事於未滿16歲年紀的該名重刑少年,自當是有其依法究辦及其權益保障的正當程序,只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程序正義

一場人命悲劇的另類校園霸凌案件,也讓急於跟國際文明接軌的 台灣 少年議題事件,蒙上一層難以抹滅的社會性傷痕。 話說:再尋常不過的校園少年衝突情境,卻也因為一時的情緒暴衝,而鑄下對峙兩造及其各自家庭的重大生命事件創傷,值此明年即將上路的<少年

修正之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業已在一年過後正式上路實施,也就是說,往後12歲以下的兒童一旦是發生了觸法事件,將不再移送少年法院,而是全面回歸到教育與社政機關,以進行相關的保護輔導,這也使得擺盪在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少年事

日昨所三讀修正通過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出現重大的變革措施,這其中包括有將舊有的管訓改為保護,藉此宣示用以健全少年的精神標地,連帶而來的是從「虞犯少年」到「曝險少年」的稱謂改變,更是有它文明化的進步意義,而值得深究討論。(編按:虞犯少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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