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假包容vs.真排除」之於社工學分班尊嚴旨趣的延伸性思考
春暖花開之際,對於社工學分班的後學者來說,迎面而來的卻是處處碰壁及其時時被排擠的不優感受,這也讓「假包容vs.真排除」之於社工學分班尊嚴的關懷旨趣,是有嚴肅思索之必要。 話說:隨其快速社會變遷所增生的各種福利需求,這使得人群服務工作者的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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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開之際,對於社工學分班的後學者來說,迎面而來的卻是處處碰壁及其時時被排擠的不優感受,這也讓「假包容vs.真排除」之於社工學分班尊嚴的關懷旨趣,是有嚴肅思索之必要。 話說:隨其快速社會變遷所增生的各種福利需求,這使得人群服務工作者的職缺
(一)序言 雖然 美國 早在一九六四年制定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1] 時,即已將性別(sex)列為禁止歧視之項目,但其立法目的並不是基於對兩性工作平等理念之追求
(一)序言 近年來,隨著醫療科技之進步,已有越來越多疾病被檢驗出與基因突變有關,而這些突變之過程,有相當程度可能是由工作場所某些物質所造成。 [1] 此外,受雇者本身之某些疾病或惡習,諸如對藥品及酒精之依賴等,也被發現與遺傳有關,甚至某些種
(一)序言 歐洲聯盟對就業上性別平等(sex equality in employment)議題加以正視一事,是相當晚近之發展。 雖然在一九五七年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中,即曾宣示男女同工同酬之原則, 但其出發點並非基於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