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新當選縣市長宜否拒絕交接評析壹、現行有關法令規定 (一)地方制度法: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八十條:…縣(市)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按指: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20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