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糾結於「社會—法、法—社會」以及「數位—性暴力、數位性—暴力」的性犯罪意涵…
這幾年來的大事記,無非是『#Me too』的性騷擾、『台版N號房』的性侵害以及『創意私房』的兒少性影像等性議題事件,只不過,除卻對於好奇心的人性偷窺外,又有無回歸諸如「社會—法、法—社會」以及「數位—性暴力、數位性—暴力」的性犯罪意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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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來的大事記,無非是『#Me too』的性騷擾、『台版N號房』的性侵害以及『創意私房』的兒少性影像等性議題事件,只不過,除卻對於好奇心的人性偷窺外,又有無回歸諸如「社會—法、法—社會」以及「數位—性暴力、數位性—暴力」的性犯罪意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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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一九九四年以前,我國在法制上將性侵害犯罪當作是一般的犯罪行為,刑法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方式,與對於其他犯罪類型之加害人的處遇方式並無二致。基於性侵害犯罪的特殊性,一九九四年立法院始仿效外國立法例,在刑法第七十七條增訂「泛刑法第
媒體報導有安親班的男老師對於班上三名女童進行長達一年半的 -->
這幾天所出現隨機擄人性侵的社會新聞,最後雖然是順利逮人破案,但是,糾結在「性、暴力與性暴力」背後所隱含的迷思與弔詭,這才是值得加以深究省思的。 誠然,該起駭人聽聞的社會事件,是有它人神共憤的道德性譴責,但是,我們卻是必須要嚴肅看待性侵害事件
日前,一位性侵害犯罪受刑人,以高分考上大學,因而將獲得假釋重返校園。在媒體大量曝光下引起軒然大波,形成包括宗教、教育人權、法律、醫療及婦女權益上多方意見的辯論,目前該受刑人提出願意暫時去勢之意願以求得重返社會。如暫撇開上項議題,由於性侵害犯
司法機關在調查性侵害案件時,經常遇到蒐集證據上的困難,因為性侵害案件具有私密性質,往往除了當事人以外,欠缺其他第三人目擊,除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白認罪,否則容易流於各說各話;而多數受害者亦未能利用受害後第一時間進行驗傷等必要的採證工作,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