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來的大事記,無非是『#Me too』的性騷擾、『台版N號房』的性侵害以及『創意私房』的兒少性影像等性議題事件,只不過,除卻對於好奇心的人性偷窺外,又有無回歸諸如「社會—法、法—社會」以及「數位—性暴力、數位性—暴力」的性犯罪意涵思考。
首先,有如『性騷擾潘朵拉盒子』般不斷衝擊我們的慣性認知基模,特別這當中糾結的更是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之於類別、等級有所殊異的不當對待,畢竟,關乎到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等觸法行徑,相同點乃是在於同屬依法懲處行徑,並且皆為事後須設置停損點的消極措施,至於,不同之處則是在於性騷擾比較偏向於「社會—法」的概念範疇,所被凸顯的乃是某種風土民情的社會觀感,特別是被揭發者多係屬於檯面上的公眾人物,連帶而來的是,追究任何風吹草動的性騷擾抑或性猥褻傳聞,多半已然都是積累許久的慣性作為。冀此,在這裡的考察針砭就不在於能否有效的依法論處,而是排山倒海的社會輿論壓力,以讓這些公眾人物必須棄守於所苦心經營的各項人設包裝。
其次,包括性猥褻或性侵害之類的實質人身侵犯,則是祭之於罪刑法定主義的「法—社會」,亦即,是否要接受司法裁判的刑罰,則是取決於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如此一來,除了顛覆對於公眾人物的人設認知基模外,主要還是對應於所需要面對的相關罪愆懲處,只不過,對於受害者的創傷知情,這已經無關涉到性騷或性侵不同層次內涵的人身戕害;此外,除卻揭穿性騷處遇所可能觸及到的諸多羅生疑門外,相與延伸出來的論述思辨,還包括有從初犯到累犯,以至於慣犯的該項性騷擾歷程,何以會從對賭於人性誘因的第一動作,進而積累成為一發不可收拾的慣性作為,此一糾結諸如性別、職場、家庭等等攸關到公、私範疇的共犯壓迫性結構及其非自願性受害者,這才是諸多性犯罪議題現象的反思之處。
至於,針對該名藝人購買兒少性影像一事,背後所潛藏之「數位—性暴力」及其「數位性—暴力」的迷思與弔詭,更有進一步深究之必要,畢竟,數位平台及其網路世界早已成為數位性暴力的另類加害溫床,因此,訴諸於依法究辦來進行停損懲戒的司法手段,實屬必然,只是,要如何讓「法—社會」的工具性範疇,得以有效地鑲嵌於「社會—法」的規範性層次,據以降低或消弭數位性暴力的不堪事情,那麼,糾結於「數位—性暴力—數位性暴力」的兒少性影像命題旨趣,諸如從不同法令的部分條文修正到單一專法的制定通過、從事前介入的防制到事後停損的防治、從親密關係到一般他人、從已發生犯罪的受害者到超前性防堵發生的不當影像傳送、從警政司法到社政教育、從主管機關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行為當事者到平台業者,以迄於從司法懲戒到行政措施,顯然,該項的兒少性影像的數位性暴力議題,當比想像中來得深邃、複雜。
最後,「數位—性暴力」指涉的是個人私密領域的性影像,透過數位平台媒介,以產生鋪天蓋地的身心戕害,如此一來,除了性暴力犯罪所關涉到法律責任外,如何推動包括第一時間之於上游端的有效把關、網路散播之於中游端的傷害擴大,以及自律以對之於下游端的性平教育與情色教育,此一統整性的變革工程,實屬必要且迫切,相形之下的「數位性—暴力」則是用以凸顯充斥於價值扭曲、觀念錯亂,抑或反社會性行為等等毫無設防的數位網絡世界,並且早已讓聚焦於生理性面向的上述「數位—性暴力」,轉換成為生活世界裡無所不在的各種社會性虐待,其對其心靈結構所可能帶來的身心戕害,甚或不亞於單純性暴力的數位網絡化。
冀此,聚焦之處就不全然在於是否完備行政流程或司法裁判的正當程序,而是要讓觀念充權的性平教育,與時俱變且因勢利導以成為某種內化的心靈結構,換言之,如何將改過遷善的個人行止,翻轉為社會教化的性平素養,也就是說,從性別平等的內在認知基模出發,據以提升性平倫理所應該要有的文明化內涵,這也直指出來:關乎到性犯罪議題的有效抑止,實乃是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限制。
(本文曾刊登於113.04.10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首先,有如『性騷擾潘朵拉盒子』般不斷衝擊我們的慣性認知基模,特別這當中糾結的更是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之於類別、等級有所殊異的不當對待,畢竟,關乎到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等觸法行徑,相同點乃是在於同屬依法懲處行徑,並且皆為事後須設置停損點的消極措施,至於,不同之處則是在於性騷擾比較偏向於「社會—法」的概念範疇,所被凸顯的乃是某種風土民情的社會觀感,特別是被揭發者多係屬於檯面上的公眾人物,連帶而來的是,追究任何風吹草動的性騷擾抑或性猥褻傳聞,多半已然都是積累許久的慣性作為。冀此,在這裡的考察針砭就不在於能否有效的依法論處,而是排山倒海的社會輿論壓力,以讓這些公眾人物必須棄守於所苦心經營的各項人設包裝。
其次,包括性猥褻或性侵害之類的實質人身侵犯,則是祭之於罪刑法定主義的「法—社會」,亦即,是否要接受司法裁判的刑罰,則是取決於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如此一來,除了顛覆對於公眾人物的人設認知基模外,主要還是對應於所需要面對的相關罪愆懲處,只不過,對於受害者的創傷知情,這已經無關涉到性騷或性侵不同層次內涵的人身戕害;此外,除卻揭穿性騷處遇所可能觸及到的諸多羅生疑門外,相與延伸出來的論述思辨,還包括有從初犯到累犯,以至於慣犯的該項性騷擾歷程,何以會從對賭於人性誘因的第一動作,進而積累成為一發不可收拾的慣性作為,此一糾結諸如性別、職場、家庭等等攸關到公、私範疇的共犯壓迫性結構及其非自願性受害者,這才是諸多性犯罪議題現象的反思之處。
至於,針對該名藝人購買兒少性影像一事,背後所潛藏之「數位—性暴力」及其「數位性—暴力」的迷思與弔詭,更有進一步深究之必要,畢竟,數位平台及其網路世界早已成為數位性暴力的另類加害溫床,因此,訴諸於依法究辦來進行停損懲戒的司法手段,實屬必然,只是,要如何讓「法—社會」的工具性範疇,得以有效地鑲嵌於「社會—法」的規範性層次,據以降低或消弭數位性暴力的不堪事情,那麼,糾結於「數位—性暴力—數位性暴力」的兒少性影像命題旨趣,諸如從不同法令的部分條文修正到單一專法的制定通過、從事前介入的防制到事後停損的防治、從親密關係到一般他人、從已發生犯罪的受害者到超前性防堵發生的不當影像傳送、從警政司法到社政教育、從主管機關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行為當事者到平台業者,以迄於從司法懲戒到行政措施,顯然,該項的兒少性影像的數位性暴力議題,當比想像中來得深邃、複雜。
最後,「數位—性暴力」指涉的是個人私密領域的性影像,透過數位平台媒介,以產生鋪天蓋地的身心戕害,如此一來,除了性暴力犯罪所關涉到法律責任外,如何推動包括第一時間之於上游端的有效把關、網路散播之於中游端的傷害擴大,以及自律以對之於下游端的性平教育與情色教育,此一統整性的變革工程,實屬必要且迫切,相形之下的「數位性—暴力」則是用以凸顯充斥於價值扭曲、觀念錯亂,抑或反社會性行為等等毫無設防的數位網絡世界,並且早已讓聚焦於生理性面向的上述「數位—性暴力」,轉換成為生活世界裡無所不在的各種社會性虐待,其對其心靈結構所可能帶來的身心戕害,甚或不亞於單純性暴力的數位網絡化。
冀此,聚焦之處就不全然在於是否完備行政流程或司法裁判的正當程序,而是要讓觀念充權的性平教育,與時俱變且因勢利導以成為某種內化的心靈結構,換言之,如何將改過遷善的個人行止,翻轉為社會教化的性平素養,也就是說,從性別平等的內在認知基模出發,據以提升性平倫理所應該要有的文明化內涵,這也直指出來:關乎到性犯罪議題的有效抑止,實乃是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限制。
(本文曾刊登於113.04.10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