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發包修法不當 興不了利也防不了弊
105年6月立委吳思瑤質詢最有利標之使用因基層行政人員諸多疑慮,恐陷弊案,大多採最低標致公共工程品質良莠不齊。行政院去年10月於院會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下稱《採購法》修正草案),目前正於立法院審議中。近年來, 台灣 景氣低迷,產業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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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立委吳思瑤質詢最有利標之使用因基層行政人員諸多疑慮,恐陷弊案,大多採最低標致公共工程品質良莠不齊。行政院去年10月於院會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下稱《採購法》修正草案),目前正於立法院審議中。近年來, 台灣 景氣低迷,產業質
法固隨時轉則治,然此次採購法修正,草案多所疏漏謬誤,更少見鼎新興利。修法聚焦在鬆綁最有利標之限制,現行規定必須是「異質」之工程、財物、勞務,不宜採最低標決標者,才可使用最有利標。修正理由以「異質」難以訂定客觀量化標準,加上承辦人員亦需簽報理

壹、 前言 行政院日前通過八年8,900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包含「建構安全便捷的軌道建設」、「因應氣候變遷的水環境建設」、「促進環境永續的綠能建設」、「營造智慧國土的數位建設」、「加強區域均衡的城鄉建設」五大建設計畫。其中城鄉建設,四年內
一、 前言 最低標決標制度對公共工程之負面影響,國人是有目共睹的,也就是所謂一分錢、一分貨,價格低、工程品質就是不行。但最低標決標卻仍是政府機關辦理採購、選擇決標制度的最愛。表象上,這樣的機關決策模式看似不合理,但其實是非不得已的選擇。反觀
近來報上有兩個重要的新聞,使我再度證實了對政府的決策模式的懷疑。我曾在本欄中指出採購法是窒息創作天才的法律,可是政府官員們始終認為改善投標的規定,合理化評選的標準,就可以校正採購法的缺失。不幸這是沒有用的,層層的評選本身就是障礙。 我要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