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修法後的問題
號稱文化資保存法立法以來修改幅度最大的修正案,於2016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月27日正式公布。這項修正案,是以馬政府時期的行政院版為主,再配合幾位立委的提案,在蔡政府上任後兩個月完成,寫下了「新舊政府接力」與「朝野合作」的美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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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文化資保存法立法以來修改幅度最大的修正案,於2016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月27日正式公布。這項修正案,是以馬政府時期的行政院版為主,再配合幾位立委的提案,在蔡政府上任後兩個月完成,寫下了「新舊政府接力」與「朝野合作」的美談。
921大地震十週年,文建會舉辦古蹟週活動,希望藉此加強民眾對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視。然而就在一個多月前,位於台中市西屯重劃區的張慶興堂,在被指定為歷史建築的五天後,忽然一夕之間遭到拆除,成為 台灣 古建築保護史上,壽命最短的歷史建築。此事件不但

文化資產保存法最後一次修正在民國九四年,很可惜那次修正後沒有碰觸到真正的問題。換句話說,近年來在法律執行方面的種種窒礙都被輕易的略過了。今就古蹟、歷史建築與聚落部分之難題說明於下。 第一點,歷史建築之登錄形同具文。該法第二章為古蹟、歷史建築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制定,中間經過多次修改。其中影響最大的變動之一,就是將古蹟分級制改為分類制。按照最早的文資法條文規定,古蹟審查指定的權限在內政部,並且依其價值分為第一、第二及第三級,主管機關分別為內政部、省市府民政廳(局)及

為了兩個匾,閙得中央與地方動用各種方式鬥法,不惜危害國家制度,實在太好笑了。好像兩個鬥氣的孩子在鬧彆扭,竟至於不計後果。中央政府高高在上,為這點「小事」,搞得玉石俱焚,值得嗎? 當然,在我心目中的小事,在政府領導人的心目中是大事,即使拼著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