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南方澳斷橋事件談《國賠法》修正
108年12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法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即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侵害,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適用《國家賠償法》。相較於舊法僅限於該公共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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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法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即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侵害,不以公共設施之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為必要,均適用《國家賠償法》。相較於舊法僅限於該公共設

全台約2.8萬座橋樑,30年以上橋樑占總數約五成左右,但橋齡僅21年的南方澳跨港大橋橋體卻當場斷裂崩落入海,從18公尺高直墜漁船航道,造成傷亡。詳細原因仍在調查中,但截至目前各種評斷意見皆有,如米塔颱風側風力強大、鋼索風化生鏽、消波塊或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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