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停建釋憲文對預算制度的觀念澄清
自大法官核四停建案釋憲文出爐後,這幾天已成為所有社會媒體輿論的關心焦點,核四爭議又再度融入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只是這次的核心議題不再僅是核四的續建或停工而已,更摻雜了許多對大法官解釋文內容的解讀與迷惑。由於事前不論朝野政黨皆已各自密集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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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法官核四停建案釋憲文出爐後,這幾天已成為所有社會媒體輿論的關心焦點,核四爭議又再度融入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只是這次的核心議題不再僅是核四的續建或停工而已,更摻雜了許多對大法官解釋文內容的解讀與迷惑。由於事前不論朝野政黨皆已各自密集會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核四停建之釋憲案已做出解釋,釋憲結果明顯指出行政院停建核四有程序瑕疵,應向立法院儘速補足停建報告及補正報告程序,如果沒有補正程序或不願補正程序將屬違憲。姑且不論未來核四廠續建與否,自新政府上台後因核四案所挑起種種的政治紛爭
喧擾多時的核四案,終於在日前暫告一段落,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核四釋憲案做出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文,雖然解釋文中對於行政院停止執行核四預算的決議未明顯判定其「違憲」,而以「仍須儘速補行程序」做成模糊的決議,但文中對於法定預算法律效力之肯定亦極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