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研究刑法第八十八條修正草案評析壹、背景 刑法關於禁戒處分,有二條文,一為刑法第八十八條,二為刑法第八十九條。前者為對於吸用鴉片等毒品者之禁戒處分,應於刑罰執行前為之;後者為對於因酗酒而犯罪者之禁戒處分,應於刑罰執行後為之。由於此二條之規定不同,立法委員沈智慧遂提案修正刑200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