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規定下的監委人數與職權行使
依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該條第2項又規定,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而監察院的職權計有收受人民書狀、調查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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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該條第2項又規定,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而監察院的職權計有收受人民書狀、調查行政機關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國民大會成為「非常設性」之憲政機關,且同條第四項復規定:「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故國民大會三法,即職權行使法、選舉罷免法及組織法,顯有立法之急迫性。由於國民大會三法之立法,涉及憲政

壹、背景 國民大會自八十九年修憲後,其職權已有所限縮,並調整為「任務型」國代。依增修條文第一條,國民大會僅於複決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以比例代表之方式選出之。其餘職權,皆予凍結。因此,修憲後,國民大會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