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CC委員該迴避不迴避,留下司法敗訴的伏筆?
日前通傳會決定,對於中天新聞臺,不予以續照,然審查前,因媒體披露部分委員有既定立場,中天書面陳述,要求林麗雲、王維菁和蕭祈宏三位委員迴避審查。然前開長官,不僅未為依法迴避,停止程序,仍做上開決定,筆者於此討論,此法律上的「迴避制度」。 或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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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通傳會決定,對於中天新聞臺,不予以續照,然審查前,因媒體披露部分委員有既定立場,中天書面陳述,要求林麗雲、王維菁和蕭祈宏三位委員迴避審查。然前開長官,不僅未為依法迴避,停止程序,仍做上開決定,筆者於此討論,此法律上的「迴避制度」。 或謂

楊翠代主委所領銜的促轉會新聞媒體投書認為: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規定,其祖父楊逵先生是「立法撤銷」罪刑,無涉行政程序法第32條迴避規定云云,筆者以為,於法仍有疑義。 首查,《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與第4項》:「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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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台北市將部分合法的機車停車格改為計程車招呼站,但是原有停車格疏未塗銷,且未設置其他禁止停車之標誌,致機車騎士因信賴而停車後卻遭交通警察開單告發,由於多數機車騎士都是認罰了事,因而使台北市的罰單收入增加近億元。受罰人向警方申訴,也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