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台北市將部分合法的機車停車格改為計程車招呼站,但是原有停車格疏未塗銷,且未設置其他禁止停車之標誌,致機車騎士因信賴而停車後卻遭交通警察開單告發,由於多數機車騎士都是認罰了事,因而使台北市的罰單收入增加近億元。受罰人向警方申訴,也多數遭駁回。此一事件,因民眾陳情、議會關心,警方與停管、工務單位終於願意出面設置明顯號誌,避免此類陷阱告發的情事再度發生,並同意研究退費相關措施。然而,輿論指責警方為「陷阱告發」,警方的答辯卻是:「對於此類執法不當情形,只能勸導員警儘量不宜為之,希望市民體諒。」此種回答,令人不禁懷疑台北市警方是否曾對於所屬員警進行「依法行政」的教育。
在此必須指出一個事實:行政程序法已於今年一月一日正式開始實施了。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因此,警方的執法如果不依誠實信用的方法、不能保護人民對於法律秩序正當合理的信賴,當然違反行政程序法;另外,同法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如果在告發當時,警方明知對當事人有利的情形,卻因「績效」等因素,故意視而不見,或對於當事人「當場之抗辯」或「嗣後之申訴」置之不理,也屬違法;甚至依同法第一百十一條,行政處分若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或「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情形,行政處分「無效」!換言之,警方負有義務注意是否有「重大明顯瑕庛」之情況,以避免作成無效的行政處分。設若警方不注意有無此種情況而恣意作成行政處分,事後再推卸責任給停管、工務等其他單位,行為豈屬正當?
令人擔憂的是,警方對於此部攸關行政程序的重要法律,似乎視而不見,仍然根據往昔的處理經驗來執行,甚至以內部事務分配之理由推卸責任。在行政程序法尚未正式實施前,或許情有可原。但是,行政程序法自八十九年底公布到今年初正式實施,至少已有一年的緩衝宣導期,在這段期間,針對此部重要法律,警方是否已經確實的對所屬員警進行教育?如果礙於時間,無法對於所有的員警進行教育,是否曾對高階警官進行教育呢?為何高階警官會說出「執法雖有不當、僅能勸導」之類的言語呢?難道違反行政程序法,不必負任何的行政責任嗎?
職是之故,謹建議警方應加強進行教育,讓每一位員警對於攸關民眾權利保障的行政程序法都能有所瞭解,至少不宜再發生「忽視有利當事人之情形」的不當執法,不宜再說出「只能勸導、敬請體諒」之卸責言語,以免民眾對於法律秩序的正當合理期待與信賴,因為警方執行疏失而一點一滴的流逝。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