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政黨選舉賄選問題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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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 失業 、要工作、救經濟」為主題的大遊行,昨天在全國各地同步進 行;陳總統是否聽到了失業 勞工 無助的吶喊?又可曾想過應如何透過提振經濟,從根本協助勞工脫離困境? 去年五二○陳總統發表就職演說時,高喊「臺灣站起來」。然而,一年半以來,
據報載,年底縣市長及立委選舉將屆,為了端正選風,維護選舉的公平與公正,檢警調近來除頻頻展開查察賄選的分區座談會之外,同時也將根據法務部長陳定南去年六、七月間,指示所屬邀集司法院及各級檢察機關代表商討訂定之「賄選犯行正面表列」事項,來認定候選
最高法院擴張解釋賄選罪之「有投票權人」的見解為「至投票日有投票資格之人」的決議,將影響二百餘位民意代表的訴訟,對此決議,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三及一百四十四條對於「有投票權人」的規定,並未明文確定,故應由執法機關依職權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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