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追究阻擋公務車之責任以避免憾事重演日前蕭姓男子不但阻擋救護車、比中指還緊急煞車,引起社會公憤,雖然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之二條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的消防水帶,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20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