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蕭姓男子不但阻擋救護車、比中指還緊急煞車,引起社會公憤,雖然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之二條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的消防水帶,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唯處罰過輕,似乎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歐美等先進國家針對駕駛人需禮讓負有緊急救援任務之公務車,有十分詳盡的規定,以美國而言,法律明定車輛只要在500英尺(150公尺)以內聽到以上車輛的警笛聲,都必須立刻讓出路權。駕駛人必須立刻靠邊停,淨空路口,直到該公務車通過,非公務車才可以恢復行駛,違者可處以150美元(約4500元台幣)的罰金。罰金雖然不算很高,但違法被罰的人可以說是少之又少,因為先進國家的駕駛人即便在沒有警察開單的情況下,也會主動禮讓行人;甚至在沒有交通號誌存在的巷弄間的十字路口,僅僅是路上印上一個『停止』的字樣,駕駛人都會乖乖地停車三秒鐘以後,再恢復行駛,何況是遇到救護車?這對國人來說可能是不可思議的『儍』,沒警察又沒橫向來車還停車幹嘛?但這適足以彰顯先進國家國民守法與自重的心態,何況,中華民族是自詡為有五千年文明的禮儀之邦,禮讓救護車是人溺已溺的基本文明展現,只有不曾被教化的野蠻人才會去跟救護車爭道甚至是蓄意阻擋救護車。

目前我國立法院已因此事件提出加重處罰的修法提案,亦即汽車駕駛若妨礙救護車等執行公務將處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罰款,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將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則在刑法中已有所規範)。基於尊重生命權的立場,筆者樂見該項修法早日完成,以降低生命垂危之病患或急著滅火救人的消防車再遇到類似事件的可能性。唯為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修法,筆者建議應將禮讓校車與校車的制式化也一併納入規範(這裡所謂的校車包含載運小朋友的娃娃車),校車的制式化除了使一般民眾易於分辨以外,也方便主管機關監管,以避免不合格之校車再因超載釀禍,奪走國家未來主人翁寶貴的性命。

除了修法加重處罰以外,在這次事件中最大的導正力量其實來自媒體,該救護車用行車紀錄器紀錄下來蕭姓男子的惡形惡狀後,引起網友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公布蕭姓男子的個人資料並大加撻伐,使當事人感到極大壓力,比起高額罰金或吊銷駕照更具警世作用,建議負救護任務之公務車以後都配備行車紀錄器出勤,遇到這種缺乏公德心與同理心的駕駛就將其公諸於世並進行告發,以儆效尤,千萬不要存著與人為善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才能避免下一次的憾事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