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過度樂觀的司法改革步驟─評大法官釋字五三○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在十月五日作出了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在這個歷時五年才作出的解釋案中,大法官作出了三點明確的決定:第一,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能頒布規章來作為各級法院法官的行使職權的依據,並不需要法律的特別授權;第二,檢察官不同於法官,因此20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