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在十月五日作出了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在這個歷時五年才作出的解釋案中,大法官作出了三點明確的決定:第一,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能頒布規章來作為各級法院法官的行使職權的依據,並不需要法律的特別授權;第二,檢察官不同於法官,因此,執行職務時,必須受到其上級之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揮;第三,司法院應改為最高法院,俾使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與最高審判機關能合而為一,並應在二年內將司法院四個相關組織法律修改完成。對於上述第一、第二點意見,廣泛獲得朝野的肯定。但第三點涉及司法院的定位,大法官是否操之過急,值得吾人關切。

我國五權憲法體制,將司法院定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一切審判事務,己見諸憲法第七十七條明文。我國司法院並不像日本以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並同時擔負司法行政的任務。而是在司法院內另設職司審判的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懲會體系。因此,我國司法院乃單純負責司法行政,至於複雜與龐大的訴訟事務,則交由獨立的法院體系來執行。這是我國憲法所設計的制度。雖然我國憲法在制定前的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由國民黨與各政黨所簽訂的政治協商會議憲草修改原則第四條曾決議:「司法院為國家最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人組成之」,但此決議並未被憲法所接受。易言之,制憲前一度考慮的司法院「最高法院化」,只是曇花一現的歷史文件罷了。但這個擬議始終有一個誘人的面紗:便是由專業的大法官來負責司法院,方可以有效維護司法獨立。之所以會有這個面紗的產生,主因為過去國民黨政府常以政治人物,而非純法律人負責司法院,以及長期實施戒嚴導致行政干預司法。因此在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日的全國司改會議上,會通過將司法院改為最高法院的決議。

上述司改的決議,似乎未體認台灣五十年已經建立了一套分工井然的訴訟體系。台灣司法縱有許多令人詬病之處:例如,法官辦案品質不佳、案件延宕太久、訴訟程序體系老舊‧‧‧,但這些問題的徹底解決,並不是單靠將司法院定位為「最高法院」並將司法行政業務併入最高法院,即可順利完成,而必須針對各個缺點,例如,法官人手不足就必須有魄力的增加助理法官的名額。而且,一旦司法院形成最高法院,僅僅十五名大法官要負責所有民、刑、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的終審業務,現行最高法院、中央行政法院及公懲會總共一百餘位的法官都已忙不過來的案件,都要移到這十五名大法官之上,更不要忘記大法官本有的釋憲任務早已將大法官忙得喘不過氣。殊不知這種「盲目移植」日本制度的結果,將會拖垮台灣的司法體制。更何況這種變更司法院的體制,須涉及修憲,以今後政治局勢各黨勢必不過半,要完成修憲,談何容易?

因此,司法院一年前才將其定位的改造工程,列為長期計畫,希望在民國九十九年完成。但卻不料大法官已在釋字五三○號裏要求立法院要在二年內修改司法院組織法等四個法律。我國大法官都是望重一時的法律人,當然知道我國司法改革不能對三年前的司改決議照單全收,也應順應日後的政經社情勢。現在反而要求二年內完成,我們且待年度大選後,立法院的議事效率,再看大法官這種期待,會否過度樂觀?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10.12中華日報7版國政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