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釋字第五三○號解釋談法官的職務監督機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日前作成了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其中對於法官除了保障其審判獨立外,亦不能自外於職務監督多所著墨,這不啻是近年來推動司法改革的一大警訊!因為以往審判獨立最為人所詬病者,便係假職務監督之名,行干涉審判獨立之實,但自從司法院廢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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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日前作成了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其中對於法官除了保障其審判獨立外,亦不能自外於職務監督多所著墨,這不啻是近年來推動司法改革的一大警訊!因為以往審判獨立最為人所詬病者,便係假職務監督之名,行干涉審判獨立之實,但自從司法院廢止裁
國家應該創設法律體系,並依法律來治理國家。此所謂「依法而治」之法治主義,已是現代民主國家公認的立國原則。 我國以往長期處於非常體制,法治主義落實不易。惟自解嚴以來,積極建構正常法制,朝現代法治國家發展。 然而近來的幾個事件,卻令人擔憂,我們
大法官於日前作出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其中除對各界重視的司法組織改革等議題,加以宣示與落實外;對「檢察事務監督」與「檢察行政事務監督」也作出部分闡釋。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檢察一體」才是本號解釋原先的聲請主旨,但解釋文卻就此只曇花一現的將結論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