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黨管幹部原則下的公務員體制
摘 要 本文主要論旨在於說明,中國大陸2006年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所建構的公務員體制,本質上仍屬於中共原有幹部體制的一部份。尤其,不僅中共黨機關工作之人員亦屬公務員,且該法第4條還明定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皆表明了認識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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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論旨在於說明,中國大陸2006年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所建構的公務員體制,本質上仍屬於中共原有幹部體制的一部份。尤其,不僅中共黨機關工作之人員亦屬公務員,且該法第4條還明定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皆表明了認識中國
摘要 薄熙來和王立軍二人事件爆發後迄今,先是遭「解職」以至後來被「開除」的「公職」,均亦屬於「公務員」職務,但直到該2人被確定做成「開除公職」處分前的過程中,卻未見以《公務員法》為依據的說明或評論。此一現象,對於大陸從2006年開始實施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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