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100年7月6日公布後,歷時7個月的準備期間,終於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由於該法的施行日期正巧搭上這一波「林來瘋」熱潮,有不少民間企業較以往更關注且較有意願協助體育運動事務的發展,是以,期許該法的施行真能如立法宗旨所言,促進台灣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並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
據了解,該法之所以至日前才公布施行日期的原因,係該法中有多達18條次法條的配套措施,必須由主管機關訂定子法施行,因此,體育主管機關在多項(目前有10項)子法已辦理或完成法規預告、四條次預備辦理預告的情形才公告施行日期,其謹慎作業的態度令人稱讚,惟有部分法條如:「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產業聚落」,以及「公有公共場站廣告空間保留」的子法暫列第二階段推動,若對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同樣也是歷時7個月的準備期間後正式施行,其相關配套措施,除了「文化創意產業研究院設置條例」送上屆立法院審議未獲通過外,其餘子法已然具備,體育主管機關對該法配套措施的作業效率,尚有待加強。再者,預備辦理預告的「民間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因攸關運動選手、企業的薪情,備受注目,主管機關除了界定所要補助的選手資格之外,亦應考量企業續聘運動選手的問題,實應將續聘相關規定納入辦法中,避免企業利用「聘用績優運動選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規定,在聘滿五年後,擅自解聘選手,失去了藉由該法開拓績優選手就業市場,並協助輔導績優運動選手在職場中發揮專長,覓得適才適所之合宜工作,進而吸引優秀人才全心投入運動事業之目的。
質言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立法過程冗長且艱辛,若非因緣際會在國會昔有具備體育及財經專業背景的熱心立委,如趙麗雲、廖正井、賴世葆、黃志熊等人全力推動,實難竟其功,但期許未來能順利施行且落實效益則體育主管機關實宜審慎且儘速訂定未竟的相關子法,俾予周整配套引進民間活力,積極誘發運動休閒健康產業於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與全民健保永續經營上之隱性貢獻,協力推展運動產業政策,裨益於全民健康與生命品質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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