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銓敘部配合立法院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對於公務人員品德及忠誠度查核制度的法制化,於日前研擬完成「公務員品德及忠誠考核辦法草案」。
該草案主要內容係由法務部調查局查核涉及國防、外交、情治、科技、財經、大陸事務等業務公務人員的財產申報、心理疾病、品德曾經被申誡處分、酗酒以及感情或財務糾紛等情形。尤其特別的是,除了該公務員本身,當事人二等親包括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等親屬,也將被列入調查。此外,為強化公務人員對國家的忠誠度,也加強查核擔任相關職務公務人員是否具有取得外國公民資格、曾經爭取外國政府機關職位、曾經服過外國兵役。因此,未來公務員在擔任涉及前述相關職務之前,必須先填具一份資料申報表,之後由考試院轉給調查局進行查核。
基本上,我們認同與肯定銓敘部積極推動公務員品德及忠誠考核制度之用意,期以確實杜絕公務人員個人單獨或集體的利用或假藉職權,做出違反應有的忠貞及公共職責的行為時,而損害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的信賴,或為了謀取私人的利益,而犧牲公眾的福祉或利益。因為就政策原則而言,公務人員身為人民的公僕,受僱於國家妥善管理公共資源,在擔任公職期間的行為舉止確應符合公正無私的要求,將個人利益置於社會大眾利益之下。雖然過去亦曾發生主管警政、情治、教育、建築或國防等公職人員利用職權之便,違法獲取不當財物,以致有損民眾對於政府的信心與公務人員的形象。
然而,以事實而言,絕大多數的公務人員都是奉公守法,克盡職守,秉持良知為民服務,因此,為防弊少數人而建立公務人員品德與忠誠的查核機制之適當性與有效性值得再斟酌。而在行政資源有限與行政事務繁雜的限制下,設計制度時除著眼於政策目的的落實外,也必須考慮到政策執行成本與實質效益之間的平衡。其次,在尊重人權、個人隱私之民主潮流下,政府授權調查局查核相關業務公務人員及其二等親,不但高度擴張調查局的司法調查權限,也混淆使用國家的行政權與懲戒權,其做法上不無爭議。此外,調查項目不但涉及品德操守,也廣泛包含心理疾病、感情或財務糾紛等內容,其對於當事人隱私權的維護將造成相當影響。尤其在強調政策溝通的施政原則下,銓敘部是否與將受到影響的公務人員作雙向溝通,減少施行後的抗拒行為,進而取得公務人員的普遍支持與政策順服。
而由以往的經驗而言,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常常是我國政策執行的缺點,而雷聲大、雨點下往往是許多政策推動的結局。因此,如果要有效與徹底杜絕少部分不肖公務人員違法與越權的行為,應回歸問題的本質,亦即公務人員品德與忠誠本質上屬於行政倫理問題。換言之,面對外界環境的誘因與無窮的慾望,要預防和阻遏公務人員違法與不倫理的行為,法規與制度的建立只能治標,目前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相關制度已建立了諸多約束與規範,然而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仍時而傳出公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謀取不當利益之情事。換言之,組織制度容易變動,最難改變的仍是人員本身,因此,長遠的防弊之道是要落實行政倫理,改變人性與人心,始能徹底杜絕當公務人員面臨理智考驗時隱約出現的犯罪意念。尤其近年來管理學界盛行的全面品質管理概念,強調心靈的改革,透過學習型組織的建立,培養與提高公務人員反思與內省的能力,重視工作生活的品質,同時由領導者積極作為部屬的表率與推動變革,貫徹行政倫理,如此始能從根本促使公務人員潔身自愛、有所警惕,不敢輕易以身試法,進而提高公務人員的品德與忠誠,維持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的信賴與尊敬。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