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二天包括行車禁用手持式的大哥大以及須繫安全帶的交通新制,正式地嚴格執行,事實上,對照於過去騎乘機車穿戴安全帽的取締做法,我們深信這些的交通新制對於國人的生命安危是可以起著某種程度的保障效果,只不過,一旦,執法的熱度和新聞的焦點過後,這些交通新制措施背後所想要傳達的教化意涵,這可能才是用以論斷法令規範效益性的迂衡指標。
姑且先行不必議論人性本善或本惡的道德性指稱,以往的經驗法則已經十足地說明了:法律運作的真正癥結可能不全然在於立法的嚴峻程度,而是在於執法的魄力,也就是說,一般民眾遵守法令的觀望態度主要還是取決於政府公部門的執法決心。就此而言,雖然在執法的初期總會引來某些的民怨以及若干執法技術上的質疑,像是接聽大哥大的辨識認定問題以及駕駛是否充分善盡告知的責任,但是,民眾仍然還是會持以正面與肯定的態度來看待這一次交通新制的徹底執行。準此,就客觀事實的後果來看,國人的生命安危當可隨著穿戴全安帽、取締酒後開車以及開車時若干危險動作的禁制,以獲得明顯的改善效果。
然而,法律運作的真義除了是對於民眾的脫序違法行為採行消極性的懲治處罰之外,積極性的社會教育意涵也應該是用以檢視執法效益的觀測指標,就此而言,像是穿戴安全帽的交通規定,還是可以在目前的台灣社會裡呈現出一定程度城鄉落差和執法不一的情形,而這也點明出來:如何將現有各種交通違規相關取締方法的技術層次提昇至積極生命教育的規範層次,這會是欣羨這一次交通新制執行成果之後的對應課題。誠然,對於交通違規的罰則本身雖然蘊涵著事後賠償或補救的對價關係,但是,懲治處罰的意義應該是要更進一步地擴及到法治的教育層面上,也就是說,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的嚴刑峻罰,其背後應該隱涵著積極性的教化作用,就以相關的交通罰則為例,理當將消極性的守法與不犯法,提昇至對於生命教育的積極養成,更確切地說,如何將守法的觀念落實而成為一種生活態度和認知模式,這才是平議目前各項交通法規的基本精神。
誠然,「哀矜勿喜」應該是用以看待這一波交通執法雷厲風行的基本態度,或許嚴格執行的成果部份說明了對於民眾自身安危的提醒作用,但是,如何將不觸法的規避心態,轉化成為尊重生命權益的積極精神,這會是社會大眾要誠實面對的基本課題,畢竟,以往的執法經驗說明了:人們總是會對於政府各項的取締辦法採取不同的應變對策,也就是說,在警方與駕駛兩造雙方彼此測速、偵破雷達的攻防戰裡,其重點不在於道高一尺還是魔高一丈,而是在於法治精神以及生命教育並沒有隨著執法的過程內化以成為民眾視為當然的一種行為準則。
準此,這一波交通新制的執法理當沒有輸家與贏家,畢竟,「法律」作為文明社會裡重要制度的一部份,其真義在於指陳出來:「法律」不應該被視為是一種絕對孤立的存在,而是有其相與對應的人文環境以及價值思維,特別是法律與社會行動兩者之間的互動關聯,也就是說,「法律」的背後包裹著人性糾葛、制度矯正以及文化迷思等等多重性的論述意涵,就此而言,平議這一次的交通新制除了貫徹始終的程序正義以外,也應該思索如何擴及至公共生活的集體利益旨趣上,並且就法治精神以及生命教育做補強的套配措施,畢竟,「罰單」當不僅止於數字上的代價抑或哀嘆的不平訴求,而是有其作為廓清和調節社會關係與人性互動的積極意涵所在?!
總之,『不知法而觸法』、『知法還違法』以及『知法、玩法但游走法律邊緣』是當代台灣社會多元化面貌的展現,只不過,在引領未來社會的良性變遷時,那麼,之於交通新制的思索不在於對於那些違法行徑的處置規定或道德指稱,而是要嚴肅地面對這些個別偏差行為加總之後所可能帶來不良的擴散效應。就此而言,法律就自然不僅止於用來作為規範行為的條文依據,也就是說,對於交通新制的討論焦點既是一種制度設計的問題,但同時也是人性與價值問題多重性的論述探究。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刊登於90.09.03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