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綠陣營在立法院連五日上演的鬥牛大戰,將延到臨時會上繼續激情演出。反對的一方,將國民健康的維護,等同於全面禁用瘦肉精;而支持解禁開放的一方,則以台、美經貿利益的發展為首要,讓牛肉爭議回歸市場選擇。

國民待遇 不能兩套標準

關於馬政府對於美牛16字箴言中的「強制標示」部分,衛生署表示對於包裝產品與散裝產品,都會要求標示出牛肉生產國;但針對是否也標示出萊克多巴胺的殘餘量,食管局則表示:「不可行」。衛生署認為:在肉品上強制標示瘦肉精,並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範。

然而美牛爭議並非只有台灣獨特的外交困境才會遇到。因考量農牧發展需要,或為了維護民眾的健康,各國政府難免會採行帶有貿易限制的種種手段。如果因為見解不同而引發貿易爭議時,自然要尋求平衡;最終,如仍未能尋出共識,則可選擇讓爭端排解機關介入。

韓國就是為了發展本地畜牧業,而針對進口牛肉訂出銷售管理辦法,包括限制銷售地點、進口牛肉的最低價格加成要求;甚至對於進口牛肉的買受方,也要做身分登記等規範。此一不盡合理的規範,旋即遭到美國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請調解;於1999年間提請仲裁後,在韓國絕大部分的銷售限制都已經取消。

從WTO對美、韓爭議案所做出的調解文中可以看到,韓國對於國產牛肉與進口牛的銷售規範的確有所不同,美國因而以違反「國民待遇」原則提起仲裁;而WTO的仲裁機關,則是以明顯發生歧視性對待的事實認定,要求韓國改善。

另一廣受矚目的牛肉爭議,則是歐盟與主要牛肉生產國家間,關於禁用6種荷爾蒙的養殖規範。本案前後歷時15年,最後,在歐盟提起上訴與堅持立場的辯護下,終於在2011年年底獲得圓滿的結果,由雙方達成要共同提供高品質肉品的目標。

由WTO上訴法庭所做出的判決,駁回原仲裁小組在1997年的裁定,其主要論證的重點包括:(1)消費者對於荷爾蒙可能引起乳癌的焦慮恐慌是事實;(2)歐盟對於牛肉所做的規範一體適用於國內外的農產;(3)仲裁小組無從認定此規範已經有歧視性的待遇發生。

上訴法庭也具體駁斥仲裁小組的原審觀點,包括:(1)歐盟須負起賀爾蒙會致癌的舉證責任;(2)在沒有國際協議或有藥典事證認定支持下,歐盟不得單獨訂定更高標準規範。

強制標示 必須有效規範

從歐盟最後取得勝訴的關鍵看來,WTO並未要求成員國有義務去接受任何的添加物,即使暫無科學證據能證明其為有害。至於國民待遇原則的違反則必須以事實來認定,日、韓兩國對於美牛進口的退讓,除了違反歧視性待遇的事實,也還有其他整體利益的考量。

因此,絕非等同於台灣有義務片面來放寬規定;或是僅能按照韓、日與美國所達成的協議來進行管理。食管局對於在肉品上強制標示出瘦肉精的「不可行」見解,其實與世貿組織的規範與實務運作相去甚遠。

更何況,貨主本來就可以要求貿易商提供牛肉的檢驗報告,賣場也可以公告檢驗結果。從三聚氰胺、塑化劑到此次的瘦肉精爭議,廠商的欺罔與無效標示令人髮指!職司部門應捫心自省,切莫再以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等看法,來拒斥社會要求有效規範的呼籲。

台灣的商品標示與規範經常無助於消費選擇,因為執法漏洞與依法不行政的機會都太多。利用此次的美牛議題,朝野兩黨正可以一舉來討論標示、標章等的漏洞,讓政府部門與立法細節具體向人民的健康負責。

(本文刊載於2012年6月22日旺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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