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財劃法覆議如箭在弦上,行政院長游錫列舉種種理由為這項決定辯護。從憲政角度來看,其中多有值得商榷之處。例如,他將覆議視為「重新討論」。揆諸各國通例,此種說法的正確性不無疑義。
首先,游錫忽略政治責任的問題。在西方國家當中,法國第五共和覆議制度同於我國。然而,法國政府自一九五八年至今不曾針對重大法案進行覆議。原因在於倘若覆議失敗,提出覆議的總理與核可覆議的總統理應負起政治責任,其中向國會負責的總理尤無戀棧道理。
職是之故,政務官的「風骨」與責任政治概念息息相關。前此我國憲法沒有倒閣解散設計。閣揆如果覆議失敗,可以在接受立院決議及辭職間做一選擇。對此,已故憲法學者劉慶瑞有一針見血的針砭。他指出果真閣揆在覆議失敗後選擇留任,此種「好官我自為之」的態度何以為百官表率?李登輝主政末期以來,政務官下台姿勢日漸難看。晚近張內閣總辭,不少閣員有「泣神鬼」的演出。政務官不肯為自己的政策負責,長此以往,政治風氣恐將不堪聞問。
再者,就法案性質而言,財劃法是政府預算的一環。從當代民主政治的發源地英國到歐陸各國,政府提出各項預算法案必須得到國會通過。若否,即應視同受到國會的譴責與不信任,內閣也將應聲而倒。預算權既是國會控制行政部門的主要憑藉,一旦財劃法覆議失敗,自總預算以下各項政府收支勢須改弦更張,「窒礙難行」之處亦將接踵而至。游錫難免步上唐飛與張俊雄後塵,陷入動彈不得窘境。
準此,財劃法覆議失敗理應視同倒閣。「全力支持」覆議的陳水扁亦可依照憲政原理行使被動解散權限,而這正是「連戰」皆北的國民黨方面避而不談的。無如晚近民進黨禍起蕭牆,台聯動向難以掌握,陳水扁或將在「家和萬事興」的考慮下避免訴諸民意裁決。果真如此,一年九個月以來的「歹戲拖棚」仍將持續。
綜上所述,民國兩黨均無守憲護憲決心。雙方頻頻祭出不見於先進民主國家的奇特招式,卻始終不肯落實多數統治的民主原則。百餘年前,學者雷南一度認為法國或將「倒臥在勇敢嘗試的血泊當中」,同樣的憂慮是否會出現在台灣,值得國人三思。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1.02.18聯合報第十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