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總統呂秀蓮於11日向新北市政府提交「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公投提案。呂秀蓮陣營表示,所提公投案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不是全國性公投,並暗示馬政府可能以技術性杯葛該項提案。
興建核四是全國性重大政策,並非地方性自治事項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3項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之立法原則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簡言之,地方性公投之適用,必須以涉及地方自治事項為前提。
然而,依照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涉及核電的核四廠問題,根本就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例如,我國憲法第107條規定,「電政」是屬全國性事務,故是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其次,依《原子能法》的規定,我國的原子能研究與核能電廠之設置,主管機關為隸屬行政院的「原子能委員會」,所以核能電廠事宜,是為「中央專管事項」,而非「地方自治事項」。總之,有關核四廠的各類問題,基本上都屬「中央專管事項」,而非「地方自治事項」,故亦非「地方性公民投票」所能適用的範圍。
退一步而言,假如呂秀蓮陣營仍堅持該案是屬「地方自治事項」,或主管機關的新北市政府仍有相關疑義時,得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報請行政院認定;而無論是就核電、電政,或能源政策而言,行政院都沒有理由把該案視為是「地方自治事項」。
綜合而言,無論是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或針對其相關政策的特質而言,跟核四相關的公投案,實難只限縮為地方性的公民投票案,因為它們將涉及全國人民生命財產的永續與發展,也涉及人民的稅賦、電價負擔、台灣的競爭力,及人民的就業與生活方式的選擇;因此,這當然是必須以全國性的公投,而非地方性公投的方式,進行決定。
興建核四是全國性重大政策,並非地方性自治事項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3項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之立法原則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簡言之,地方性公投之適用,必須以涉及地方自治事項為前提。
然而,依照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涉及核電的核四廠問題,根本就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例如,我國憲法第107條規定,「電政」是屬全國性事務,故是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其次,依《原子能法》的規定,我國的原子能研究與核能電廠之設置,主管機關為隸屬行政院的「原子能委員會」,所以核能電廠事宜,是為「中央專管事項」,而非「地方自治事項」。總之,有關核四廠的各類問題,基本上都屬「中央專管事項」,而非「地方自治事項」,故亦非「地方性公民投票」所能適用的範圍。
退一步而言,假如呂秀蓮陣營仍堅持該案是屬「地方自治事項」,或主管機關的新北市政府仍有相關疑義時,得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報請行政院認定;而無論是就核電、電政,或能源政策而言,行政院都沒有理由把該案視為是「地方自治事項」。
綜合而言,無論是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或針對其相關政策的特質而言,跟核四相關的公投案,實難只限縮為地方性的公民投票案,因為它們將涉及全國人民生命財產的永續與發展,也涉及人民的稅賦、電價負擔、台灣的競爭力,及人民的就業與生活方式的選擇;因此,這當然是必須以全國性的公投,而非地方性公投的方式,進行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