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市新生南路、和平東路一段的交叉口發生一起嚴重的死亡車禍,一對母女搶著過最後幾秒的綠燈,被混凝土車右轉車撞到,車輪直接輾過兩人,女兒當場重傷不治,母親則受重傷送往醫院急救,稍晚也宣告不治。
出事時行人斑馬線還是綠燈,就表示行人擁有路權,水泥車雖是綠燈右轉,也有路權,但雙方都有路權時,水泥車就要讓行人。混凝土車司機說,他綠燈右轉是有先禮讓行人穿越,準備轉彎時因死角沒注意到右後方還有一對母女未通過,才肇事。
為求方便阻塞交通
在大車視線死角問題還沒解決之前,遠離大車是唯一自保的方法!但是事故現場除了有行人穿越道,其實上面還有陸橋。台北市很多十字路口,明明設有地下道或天橋,可是路口還是有斑馬線,因此造成現在少數的人走地下道或天橋,大多數的人走平面的行人穿越道,形成人車都擠在路上,右轉車行不得也,整條路上都打結的怪現象。
究其原因,因為民國85年12月6日的大法官解釋令,釋字第417號的見解是:公共道路為大家所有,車輛可以走,行人也可以走,不能說凡設有天橋、地下道時就可以剝奪行人之使用權利。天橋、地下道係為行人之安全而設,故無疑問。但走天橋、地下道頗不方便,尤其對於老人、手推車、輪椅、關節不便的、心臟體力衰弱的行人等,構成很大的痛苦。行人不能因有安全設備就必須被剝奪方便,二者不是交換條件,如以此做為交換條件時,至少在建設之前要召開附近居民的公聽會,取得其同意,始算合理。
因此後來很多有地下道或天橋的十字路口,也都畫上斑馬線,因附近居民,是以自己的方便為考量,多覺得不會出事,也不會考量整體行車效率。造成今天的天橋、地下道空空蕩蕩,大家都擠到馬路,形成了交通問題。現在甚至造成了嚴重大車禍。如果這對母女,當時走陸橋,就不會有這憾事的發生。
要給行人方便,終究害了行人,又造成行車效率不佳。大法官解釋令,值得再討論。
(本文刊載於2013年12月17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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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走天橋
作者林建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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