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隨著台灣人口結構老化加速,在老有所終傳統思維下,如何構築一套較安全的公共退休體系,讓民眾的老年經濟生活獲致保障,已成為政府無法迴避的責任。目前公共退休體系包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的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管理的勞退基金、勞工保險局管理的勞保及國保基金等四大類別,共計規模超過2.3兆元,其經營績效良好與否及財務收支健全與否,對社會安全維護及民眾老年經濟保障的長期穩定發展甚鉅。

然而,依據最近監察院審計部所公布之調查報告,或是委託學著專家專案研究,均是指出近十年來政府五大基金(加上郵政資金)自行運用,雖出售收益達到1,114.84億元,但委外代操卻僅獲利20.18億元。其中,退撫、勞退及國保基金共計虧損達到143.90億元。由此顯示,政府公共退休基金委外代操國內權益證券,無論短期或是長期,均不如自行操作之年度績效,亦即說明政府公共退休基金整體經營管理績效,並不理想。

探究其原因,此乃在現行行政組織下,公共退休基金自營操作除受到機關員額與職等限制,普遍存在金融專業員額編制不足及薪資待遇較低等問題,難以吸引具有專業經理人才外,委外代操也是往往因整體經營團隊操作機制不佳或實際投資經驗缺乏,加上受到委外經理人才遴選不易與決策風險控管限制,而導致其經營績效未能顯現。

此外,則是公共退休基金管理組織在行政體系上,不但受到上級機關多重管理外,而且亦要面對監察院審計部稽核、立法院監督及社會輿論批評,造成公共退休基金經營管理在因應市場變化上,或是與落實專業操作間不易取得平衡,進而衍生許多行政成本。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若從先進國家退休基金操作加以觀察發現,其管理組織型態頗為多元。例如美國聯邦政府的聯邦儲蓄節約計畫(Thrift Saving Plan,TSP)及加州的公務人員退休基金(California Public Employee Retirement System,CalPERS)管理,分別係由聯邦退休金節約投資委員會(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 FRTIB)及CalPERS管理委員會(Board of Administration)負責,其組織型態屬於行政部門獨立機關(independent government agency)。英國的公共退休金管理,則是分由就業及退休金部(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DWP)負責,國立保險基金(National Insurance Fund)採取專款專用,兩者均屬行政機關組織型態。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Central Provident Fund, CPF)管理,係由中央公積金局(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負責,在行政管理層級上雖隸屬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但組織型態卻屬獨立法人。至於智利勞工退休基金管理,則是以公司法人之型態成立退休基金管理公司(Administradoras de Fondos de Pensiones,AFP),進行基金管理操作。

上述先進國家公共退休基金管理組織型態,不論是採取行政機關、獨立機關的型態,或者是轉型獨立法人、公司法人的型態,其經營績效均是頗為良好,已成為許多國家學習之典範。亦即這些國家公共退休基金管理組織型態,以及與其操作績效連結的發展經驗,相較我們以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退休基金管理操作模式,的確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鏡之地方。

坦然言之,儘管現行公共退休基金各自性質不同,整合金額規模頗為龐大,但是面對台灣人口老化發展趨勢,尤其政府財政赤字不斷增加之下,提升公共退休體系各項基金投資效益,藉此構築健全財務收支制度,以滿足社會對公共退休體系各項基金發展的價值期待,整併規劃其相關管理組織轉型,至為重要。例如:將現行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改制規劃為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統籌新、舊制勞退基金與勞保基金在內的相關基金為「勞動基金」,俾以發揮綜效,是未來值得積極加以推動之方向。

在此同時,由於公共退休基金規模逐年擴大,使得委外代操金額與比例亦是逐年提升,在考量公共退休基金永續經營前提下,實有必要借鏡先進國家公共退休基金管理組織發展經驗,除針對現行公共退休基金管理組織型態進行統整性分析與周延性探討外,同時配合未來政府行政組織調整脈絡及架構,從行政、法律、政治、績效等層面的角度切入,規劃較適合我們公共退休基金發展之管理組織,刻不容緩。

(本文刊載於2013年12月25日台灣醒報10版「我見我思」,原投交標題為「公共退休體系整合轉型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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